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

作者&投稿:桂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第五条 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以及演员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营业性演出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第七条 国家对为文艺演出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第八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九条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审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除依照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第十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第十一条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有必要的资金。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报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性审批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第十三条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
  (三)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四)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 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
  国家允许利用境外资金改建、新建营业性演出场所;但是,境外出资者不得参与经营与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在2005年7月27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新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还规定,今后有“假唱”行为的个人或演艺团体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义演为名谋求非法经济利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条例明确指出,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将被公之于众;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让基层群众看到、看得起演出1、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打破当前票价虚高的状况新条例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赋予个体演员独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权利,赋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权利,取消了非法人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禁令,取消了营业性涉外演出必须由取得涉外演出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规定,优许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者控股或者拥有主导权的前提下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新条例针对一些演出主办方在宣传推广中赠票开路,而大量赠票转而流到“黄牛”手中,为票价虚高推波助澜的现状,新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演出门票;针对许多演出公司倒卖演出批文不劳而获,增加承演商运营成本导致票价高的现状,新条例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活动,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无须履行前置审批手续。2、鼓励推动演出团体面向基层:国家鼓励支持面向农村、工矿企业进行的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对表现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宣传;文艺评奖将适当的以在农村、工矿企业的演出场次作为参评条件之一;为了降低演出费用,对适合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节目,国家依法取得的著作人许可后提供给表演团体、演员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时使用。二、公款办演出、公款消费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修改背景:若政府以政府的名义搞营业性演出,不仅影响了政府的开支,更重要的是这损坏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同时,用公款搞演出成了地方政府搞形象工程的表现之一。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从制度法规上禁止公款追星等不良现象。新《条例》特别规定,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前车之鉴:四川查处“万源追星事件” 万源市委书记受党内严重警告三、打击演出市场的欺诈行为假唱将被吊销执照:条例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条例还明确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对在本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的监督义务。条例通过进一步明确演出单位、演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以确保观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演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条例同时规定了对假唱的演员和为假唱提供条件的单位的法律责任。规范募捐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职人员,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四、保障观众、演员和演出场所的安全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加强预防。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文化主管部门审批临时搭台演出时,应当核验场所验收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公安部门应当对批准的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二是完善演出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演出场所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观众进行安全检查;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维护现场秩序,发现秩序混乱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维持演出现场秩序。惨痛教训:2004年11月13日 河南罗山县一马戏团演出大篷坍塌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第四条 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
答: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答: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一)售票或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没有演出许可证就不能演出吗
答:都需要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1.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2.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3. 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武汉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不含体育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

未经过文化部演出批复的外籍艺人可以在中国进行演出吗?
答:不可以。理由: 见《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

演出备案规定
答: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倍以...
答: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演员证怎么办理
答:2、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