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担保人法院判连带清偿,判决生效后6年内债权人都未主张要求担保人偿还,担保人的责任解除了吗?

作者&投稿:尚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起诉过债务人后能否起诉保证人~

近日接到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在案子到本所之时,案件已经起诉。但是原告并没有起诉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该借款合同中共有10位连带责任保证人。接到案件后我方决定追加担保人为被告,但是法院未予追加。对于是否应该追加不存在争议,追加被告是原告的权利。本文随要探讨的是在起诉债务人后如债务得不到清偿能否在起诉保证人。目前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你从现行法条谈一点浅显的看法。 一、保证人诉讼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1、一般保证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53条的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必要的共同诉讼,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直接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因为保证人的承担责任的大小必须通过追加债务人才能确定。但是该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债权人已经起诉过债务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已经起诉过债务人未获清偿时,再起诉保证人的是否也要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呢?笔者认为从便于审理的角度应当追加债务人。同时依该条追加可以解决起诉过债务后,何时可以起诉一般保证人的问题。因为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在债权人起诉过债务人后,必须要解决债务人能够清偿的范围,及债务人的清偿是否穷尽。而这个问题在起诉保证人前解决还是在起诉保证人的诉讼中予以解决,本人认为债务人是否穷尽清偿本身就应该是一般保证诉讼的审理范围,所以应该在立案后进行审理而不能让债权人在起诉保证人时来证明债务人一穷尽清偿。由此笔者认为在一般保证中对于保证人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2、连带保证属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的规定,债权人只对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可以不追加债务人。由此连带保证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连带保证责任与连带债务是否存在区别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连带债务是指,负有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全部的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对其负有连带债务的一个或其中的几个主张要求清偿全部债务。连带债务存在两层关系对外连带,对内安分。连带债务实质上是一个债,因此债务人选择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债务人起诉后将不能再对其他人进行起诉。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在于共同的行为和共同原因,如合伙中的共同经营行为,共同侵权中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连带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基础在于同质性的行为导致同一个债务的产生。 而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的产生并不是基于同质性的行为,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基础是其与债权人的合同,买卖或者借贷等。而连带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保证行为,在存在保证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给付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信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任产生损失,保证人基于其保证义务而承担责任。因此连带保证债务从形式上是一个债,但实质上是两个债。在一般的连带债务中只存在债权人与各连带债务人之间只存在一种法律关系,但是在连带保证之债中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因此连带保证实质上是两个债。 三、连带保证在起诉人债务人后可以在起诉保证人 因为连带保证实质上是两个债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并不存在一事两诉的问题。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的规定只是在于强调债权人的选择权,目的在于强化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而不能理解为唯一性的选择权,否则连带保证的保证效力还没有一般保证高,这与设定连带保证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你的提问中,提到的情况,在现实中好像不多见哦
  担保有二种,简单地说,人保及物保。如果是物保,就仅以担保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人保,就要分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在同一债务中,一个人既提供物的担保,也提供人保?这个好像不多见。
  结合本案,如果是物保,就仅以担保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就不存在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如果判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应当是提供人保了,既然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的,即全额担保的,物上的担保出现瑕疵,不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仍然是连带保证责任。
  一、如果物的担保出现瑕疵
  如你所说的,担保物不是担保人的,如果其过错是担保人故意或重大过错,则担保人不免除在原担保物价值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二、同一债务既有担保人又有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8条对《担保法》28条进行了修正,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由其任选)
  《物权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物权法》第17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彻底否决了《担保法》第28条的效力。
  三、第三人担保的内部清偿
  多个主体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一旦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便可以取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这一原则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传承多年,并且法律规定也较为详尽。然而由于《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对第三人担保均有规定,并且部分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第三人担保内部清偿问题处理较为复杂。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人保)
  《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可见,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便自然取得向债务人追偿和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的权利。该解释20条对保证人之间内部清偿的份额也作出了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物保)
  物上保证人以所有物为债务提供担保,其与主债权人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主要包括质押关系、抵押关系等,因此对于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问题处理,适用的准据法应当为《物权法》。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及其解释并不一致,该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并未赋予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因此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想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也就不存在内部清偿的问题。

  已经解除:申请执行时间为2年,已经过了6年,正常情况下,应当已经免责。

       法律依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作为担保人法院判连带清偿,判决生效后6年内债权人都未主张要求担保人偿...
答:已经解除:申请执行时间为2年,已经过了6年,正常情况下,应当已经免责。法律依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

作为担保人法院判连带清偿,判决生效后6年内债权人都未主张要求担保人偿...
答: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不具有保证的补充性,即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同债务人一样,都负有同时履行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即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属于同一个债务。结合本案,债权人甲方可以对债务人乙方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丙方提起共同诉讼,要求乙方和丙方共同承...

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
答: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

担保人能否向被担保人追偿债务?
答:既然为他人担保,就要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承担连带责任,不履行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规定的义务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扣留提取担保人的工资清偿债务,担保人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谁追偿?
答: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将法院支持的具体追偿规则归纳如下:一、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

如果债务人因破产无法还清债务,那么作为担保人要付什么责任?起诉担保...
答: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2、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

法院判决债务人还款,担保人连带责任是什么,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能先执行...
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我作为担保人,被判连带责任,名下只有一套房产,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答:可以强制迁出的,但是不能拍卖,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

借条担保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借条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我是担保人,被法院判了。村里拆迁了,我不是户主,法院可以来执行我的财产...
答:3、你说的被法院判了的意思,大概是要你承担担保责任了。那只能选择承担担保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然后再找债务人追偿。如果不能或者不愿清偿,是可能被依法强制执行财产的,还有可能被列入执行黑名单。不是户主也应当有相应份额的。4、做担保人前一定要考察好被担保人的品行,不然麻烦就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