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

作者&投稿:诸葛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是审计署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而于2018年修订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经2003年2月10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地方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地方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答:一、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若干规定是指国家审计署于1985年12月5日颁发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由审计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0条制定。全文共14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组织、性质、任务、职权,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和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办法等,是我国各部门、单位内部...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的应当...
答: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和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进行的审计。它是由专职审计机构和人员,独立于财务部门之外,直接受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领导,依法对本部门或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工作。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是什么?
答: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答: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如下:1、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2、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989)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国家审计范围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政府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 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答: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如下:职责范围: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规定》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首先,明确内部审计定义。在总则中将定义中明确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答: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第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各...

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2003年3月4日审计署发布了( )。
答:【答案】:C 2003年3月4日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号),原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