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师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第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各部门,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和基本建设单位, 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业务少的部门和小型企业事业组织,可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均简称内部审计机构)。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 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 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正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六)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单位的应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部门的应向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反映。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工作。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了,应提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重要的应同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机构;部门的重要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三)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须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对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诉。单位负责人、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同意。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称号,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 敢于斗争, 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经领导批准,予以经济制裁、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监督,以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承包经营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审计分工,分层次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或者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依法成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为审计的依据。第五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债权债务、盈亏是否真实;
  (二)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三)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殖;
  (四)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效;
  (五)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损失浪费;
  (六)有无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承包经营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六条 承包经营期内各个阶段的审计重点是:
  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后,监督核实资产和债权债务;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审查年度决算;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满或企业经营者离任,核实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下列资料:
  (一)承包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二)资产盘点和债权、债务的有关资料;
  (三)确定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和递增、分成比例的测算依据;
  (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财务决算;
  (五)企业经营者年度工作报告和任期终结总结报告;
  (六)有关承包经营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企业进行审计前,企业应进行自查、清查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并做好其他各项准备工作。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财务部门应当作为年终结算的依据。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重大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经营合同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二)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及递增、分成比例严重不合理;
  (三)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影响宏观控制的问题;
  (五)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问题。第十一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程序,按照有关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审计报告中如有涉及发包方的问题,应征求发包方的意见。
  企业经营者对审计评议如有异议要求复审的,可按照有关审计复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实行行业包干的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承包,以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承包,也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通过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审计机关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国务院设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审计工作,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订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设派出机构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第七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报上级审计机关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应当就地审计或将有关帐册、资料报送审计。
  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有关的规章制度、资料等。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并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复审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上级审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复审结论和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直至向审计署提出申诉。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分别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单位和本行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向本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
  部门、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审计署另行制定。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
答: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审计署在其法定权限内,对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及中央其他部门在执行中央预算和管理财政收支的过程中,如出现违反预算的行为或不符合国家财政规定的收支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审计措施。审计署会依据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深入审查,并出具审计...

第一次恢复审计工作的法律
答:3、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审计法规《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独立的审核。为加强对重点地区中央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审计署从1986 年起先后在18个中心城市设立了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向...

卫生部关于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答: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部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部属单位建立审计机构,是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部属...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答:地方单位交纳和代收代管的属中央的各项资(基)金,在地方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由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第五条 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分工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确定,具体划分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审计署专业审计司直接或组织审计国务院各...

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作用
答: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组织和办理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它是我国审计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审计署正式成立以后,我国就提出了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问题,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许多部门和单位相继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答: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

内部审计机构的简介
答: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组织和办理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它是我国审计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审计署正式成立以后,我国就提出了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问题,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许多部门和单位相继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

我国内部审计与西方内部审计的十大差距
答:我国内部审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98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大中型企事业组织,应当 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内部审计,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命令的产物,这是导致我国内部审计与国外相比存在诸多不足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对内部审计...

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答:(五)完成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派出审计局对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一)派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应按照审计署的统一要求,制定年度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计划,报审计署批准后执行。(二)...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_百度...
答:第七条 外经企业应根据国家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财政机关有关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并按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批复文件调整。第八条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外经企业应积极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