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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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谁知道~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明代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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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伊始
  按《明史‧刑法志》,元至正25年(1365年),朱元璋占领武昌后,开始着手议订律令。1367年,朱自称吴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编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计令145条,律285条。(明朝中叶以后又有条例,万历时,刑部尚书舒化定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适用于民间的律令条文及违犯法令的案例,分类编辑成册,颁发到州县。洪武六年(1373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再次修订律令,第二年书成。经过实践考察之后,又经过三次修改和增删,洪武三十年(1397年)才将《大明律》正式颁发,作为各级司法部门决狱量刑的依据。


  内容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他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他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滥刑也层出不穷。至于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政书体史籍。明佚名撰。全书30卷。《大明律》先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诸律,后增补市廛、关津、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共30篇,460条。《大明律讲解》为解释以上法令条文而作。书前有总目。正文有名例律47条、吏律33条、户律94条、礼律26条、兵律75条、刑律172条、工律13条。从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明律的制订、发展、利弊及其影响等,亦于长城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书有朝鲜活字本、汉文朱墨两色批注本等。

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有两部法律影响最大。一部是唐代的《唐律》;另一部是明朝的《大明律》。《大明律》是一部比唐律更加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自称“淮右布衣”、“起自寒微”的明太祖朱元璋,对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设非常重视。朱元璋从元末战乱中走过来,除了总结、借鉴历史经验教训,他还亲眼看到两个活生生的事实:一个是元朝末年政治昏暗,“纪纲不立,主朱元璋像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致使天下大乱;另一个是与他争夺天下的军阀们,有的富庶,有的兵强,但因“皆无礼法,恣情任私,纵为暴乱,不知驭下之道”而成为历史的过客。两相对比,不能不使他深刻认识到立法定制的必要。明初,国家百废待举,政治形势复杂。朱元璋说:“纪纲法度,为治之本”,必须做好立法工作,使治国有法可依。丧乱之后,法律松弛,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是封建帝王中“儒法并重的一个典范”。他从一开始就深受礼法思想影响,既重视“教化”,也重视法治,抓紧立法工作。他说:自古生民之众,必立君长去统治他们。不然,则“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纷纭吞噬,乱无宁日。”统治万民,一要设置百官,以分理政务;二要编制法律,以便百官依法办事。
洪武六年(1373)冬,朱元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于次年二月成书,共分十二篇,六百六十条。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览律条犹有未当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评议厘正十有三条。此后又经过数次修改,不断增损,至洪武三十年(1397),才最后完成大明律的编撰工作,颁行全国。同年,又制定《律诰》、《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和《赎罪条例》。相继出台《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总计二百三十六条,使之与《大明律》相配套。
《大明律》共分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分为七篇:名例律(总则)、吏律(多属于行政法规范)、户律(多为民事法律)、礼律(关于祭祀和仪制方面的法律)、兵律(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等的法律)、刑律(核心部分)、工律(关于营造与河防方面的法律)等。《大明律》对笞、杖、徒、流、死(绞、斩)五刑刑罚体系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内容覆盖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它是明代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巩固明王朝的统治起了重大作用,集中体现了明太祖的法制思想。
《大明律》的显著特点,一是加重了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惩罚,以维护封建统治。《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以维护极端的君主集权制度;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保护极端君主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二是《大明律》整顿吏治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缓和社会矛盾。三是加强了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制订了许多有关经济方面的立法,如钱法、税法、盐法、茶法等。
一、以“安民”利“绳顽”为立法宗旨
朱元璋的封建法律思想综合起来。就是“安民”、“绳顽”,“善者旌之,恶者绳之,善恶有所劝惩,治道由斯而兴”。“安民”与“绳顽”,是立法的出发点,也是法律的根本问题,即保护谁、打击谁,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安民”必须“绳顽”;“绳顽”是为了“安民”。朱元璋当权以后,一方面,实行“与民休养生息”之基本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坚决打击不法豪强地主。这个立法思想,也是《大明律》的指导剧想。
朱元璋是一个农民出身的皇帝,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能比较贴近社会,贴近下层,体察民情,顺应民心。《大明律》是明初特定历史环境中形成的,渗透了他的“民本”思想。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看,朱元璋“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扶持贫弱,抑制豪强。从立法的具体条款和量刑轻重看,明朝统治者所制定的法令,专门针对百姓犯法的条目很少,而且“多有宽宥”;绝大部分都是针对不法豪强、不法勋臣、奸党和贪官污吏的,而且多用严刑峻法。像《太诰》这样严惩不法官吏,在明代以前的法律中是很难找到的。
法律体系虽具有完整性,但“法因时变”随时增损、修改,也很重要。朱元璋善于审时度势,及时制定相应的法令,使之与《大明律》和《大诰》等律例相互补充,相互配套。在司法方面,朱元璋也有创新,成立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分别受刑名、专纠察、主驳正,各司其职,互相独立,互相牵制。明代立法之完备,司法系统之有特色,都是以往少见的。
大军帖二、惩治与教化并举
重治贪官污吏,是《大明律》中的封建法律思想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朱元璋说他自己“至于刑法,尤所关心。”他执法严明,不敢以私,驸马触犯茶禁即命赐死。对于选用干部的标准与执法的重要性,他说:“任官不当,则庶事不理;用刑不当,则无故受害。”唯有推至公之心,扩至明之见,才能做到讼平理直,枉者得申,系者得释。如果“存心不公,亡公利私,狱何由得理,事何由能直。”《大诰》以惩治贪官污吏和不法豪强为重点,前三编“所列凌迟、枭示、族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像《大明律》这样规定重治贪官污吏,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中是鲜有的。
《大明律》比《唐律》简赅。起草之初,朱元璋针对当时百姓缺少文化的情况指出:“立法贵在简当,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晓。”只有删繁就简,使人人易知,法律才能真正起到安民绳顽的作用。《大诰》颁行后。朱元璋以行政命令推行讲读运动,使《大诰》三编的普及教育,渗透到各个角落,各个领域。颁之学校,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进行讲授,每逢乡村节日、民众集会,都有专人讲解《大诰》。
三、“礼”为治国之本
《大明律》以“礼”为基调,这也是封建法律的主要思想之一。礼治,是儒家的政治思想,核心是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强调守礼制、明等级,安分守己。真正的礼治社会,也应是法制社会,法律健全,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封建时代,这些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当时强调礼法,自然含有捆住百姓手脚的意思,以防止他们“犯上作乱”。明朝统治者大肆鼓吹“礼治”,也不外乎如此。
四、“治新国用轻典”
明立朝前有人向朱元璋进言说:用法太宽,则人不惧法,难以为治。朱元璋说:用法如用药,药本以救人,不以害人。如果用药错误,必会害人。法本以保护人,不是杀人,用之太过,必然伤物。百姓自战乱以来,起初是家离子散,如今归附我朝,正当予以安抚。其间有一时误犯的,不可尽是用法。
当然“治新国用轻典”,并不等于没有重典。事实上,就在洪武初年多用轻典的时候,已同时存在着重刑现象。其中,有的是不得不重;有的是未加详审;有的是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尤其是在高层决策集团矛盾激化以后,更多的是使用重典。朱元璋也毫不掩饰自己用重刑,而且在使用重刑的时候,他一再说明自己采用重刑的原因,以及如何根据形势变化正确使用刑罚。洪武二十六年(1393)以后,随着高层内部斗争暂告一段落,重惩贪官污吏取得一些成果。明太祖的法制思想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朱元璋认为:国家安定,人心已服,奸雄已经因害怕而顺从,奸民已被惩治,贪宫污吏已经减少,刑用重典的时候可以结束。从此开始,刑罚由重而渐轻。洪武中期,刑罚由轻而重,复由重而轻,皆因时势使然。

  大明律
  明代综合性法典。

  制定过程 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四百三十条,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同时又颁《律令直解》,以训释《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由於朱元璋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后律、例并行。

  基本内容 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议”中文武官员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权及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日趋犟化的历史特点。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其馀“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十恶”,仅为徒罪。

  《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复设此专篇。

  《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犟盗”、“官吏受赃”以及“犟奸”等论罪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皆斩;“犟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与此同时,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雇工人殴、骂、奸、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关於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

  此外,又有丧服图和五刑图。

  主要特点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服从封建统治。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明代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制定伊始
  按《明史‧刑法志》,元至正25年(1365年),朱元璋占领武昌后,开始著手议订律令。1367年,朱自称吴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编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计令145条,律285条。(明朝中叶以后又有条例,万历时,刑部尚书舒化定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适用於民间的律令条文及违犯法令的案例,分类编辑成册,颁发到州县。洪武六年(1373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再次修订律令,第二年书成。经过实践考察之后,又经过三次修改和增删,洪武30年(1397年)才将大明律正式颁发,作为各级司法部门决狱量刑的依据。

  内容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他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他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漤刑也层出不穷。至於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明代综合性法典。

制定过程 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四百三十条,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同时又颁《律令直解》,以训释《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由於朱元璋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后律、例并行。

基本内容 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议”中文武官员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权及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日趋犟化的历史特点。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其馀“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十恶”,仅为徒罪。

《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复设此专篇。

《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犟盗”、“官吏受赃”以及“犟奸”等论罪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皆斩;“犟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与此同时,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雇工人殴、骂、奸、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关於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

此外,又有丧服图和五刑图。

主要特点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服从封建统治。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明代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制定伊始
按《明史‧刑法志》,元至正25年(1365年),朱元璋占领武昌后,开始著手议订律令。1367年,朱自称吴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编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计令145条,律285条。(明朝中叶以后又有条例,万历时,刑部尚书舒化定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适用於民间的律令条文及违犯法令的案例,分类编辑成册,颁发到州县。洪武六年(1373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再次修订律令,第二年书成。经过实践考察之后,又经过三次修改和增删,洪武30年(1397年)才将大明律正式颁发,作为各级司法部门决狱量刑的依据。

内容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他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他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漤刑也层出不穷。至於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燕小六:凡于闹市手来.....

明朝的法律

明太祖朱元璋时期制定的,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大明律与明大诰
答:大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2)《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

请问,《大明律》有哪些特点?
答:《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

《大明律》中的《户律》的内容
答:、典的成型(一):典权入律和典卖之分(一)明朝的典权制度较之前代,明代典卖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法律把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化和条文化了,这也是明朝对典权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贡献。因而下文将以《明律·户律》中的有关规定作以分析,从而归纳一下明朝典权制度的特色。第一,大明律第一次将典卖...

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为何在日本有很大的影响力?
答:《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法律大典,从起草到最终完成,经历了三十余年。在中国封建王朝社会中,《大明律》的完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中要说明的是,《大明律》不仅仅影响了中国,对东亚的日本和朝鲜也影响很大,原因何在?来看看这部法典在两国究竟造成了怎样的影响。日本受《大明律》的...

《大明律》体现了朱元璋的什么思想?
答:朱元璋经过近三十年的更改和删定,最后终于颁布了中国法律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部法典《大明律》。《大明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这集中体现了朱元璋以猛治国的指导思想,但他不主张后人也仿效他的榜样以苛政治国。朱元璋出身贫苦,比较能体恤民情。他认为士农工商中,农民最为辛苦。即位之初,就在...

《大明律》中的《户律》的内容
答:《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

大明律的历史渊源
答:《大明律》的几经修订,都是在立足于明代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上进行的。但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总结,《大明律》有着其深远的历史渊源。自战国魏李悝制订《法经》时起,中国古代社会开始有了以刑律为主的综合法典。《法经》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凡六篇。其中前五篇主要是刑法,具法为...

大明律法是史上最严吗?
答:基本内容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徒﹑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

大明律的修订过程
答:《大明律》的修订是明代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以朱元璋为代表的明代统治者,很注重法律规范的修订。在《大明律》颁布以前,朱元璋很早就开始了系统的立法活动。“太祖初渡江,颇有重典,……命(李善长)与中丞刘基等裁定律令,颁示中外”(《明史·刑法志》),“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十二月书成。...

大明律相对于唐律有什么变化
答: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 刑、工七篇,共30 卷460 条,唐律12 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 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的内容分别归入七篇之中。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 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