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最新考试规定

作者&投稿:蒸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第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一)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第四条 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第五条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11规则”生效前,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已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第六条 船员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录3)要求参加考试,其中适任理论考试科目及格分数线按照规定(见附录4)要求实施,评估项目及格分数线依照评估规范规定要求实施。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第八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其中在两港间航程在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水产品运输船(鲜销)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鲜销)”。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非运输船”;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船员在通过职务晋升考试并完成见习后,取消该限制。非运输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服务资历等同于运输船的服务资历。第九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的相应或较低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或较低的职务。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第十条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1规则”适任证书。第十一条 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和培训证明,申请适任考试。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第十二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6)。第十三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补发或变更的,除提供“11规则”第十二条(一)、(四)、(五)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一)适任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向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事故证明。(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第十四条 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证书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11规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其他无线电操作人员必须具备“11规则”第十五条要求的无线电操作资历。第十五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在按照“11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11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第十六条 发生“11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员考试发证规则解读_09]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九条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 航行;
(二) 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 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 轮机工程;
(五) 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 维护和修理;
(七) 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 管理级;
(二) 操作级;
(三) 支持级。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五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 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八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且安全记录良好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且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四条 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五条 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特免证明。
第三十一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特免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一)申请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五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章 承认签证

第三十六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第三十七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签发承认签证的依据,对于评价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三十七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六章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二)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三)违反航行规则的;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四十五条 按照第四十四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六条 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
第五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五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二) 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三) 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 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五) 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六) 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七) 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八) 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九) 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 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十一)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
第六十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第六十一条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管理。

第二条;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上列明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

第四条

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

第五条

考生需要使用的草稿纸由考试机关统一提供,并在草稿纸上写明姓名和准考证号码。

第六条

考生交卷前不准离开座位,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出
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七条

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八条

对于纸质形式的考试:考生在接到答题卡(或答题卷)和试卷后,应将本人的姓名、申考类别、等级、职务、考试科目、试卷代码以及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答题卡或答题卷的相应栏内,并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将对应的空格涂黑。

以上信息若填写、填涂错误,或在答题卡、答题卷上做了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该份答卷
无效。

考生应查核试卷信息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
倒装、试题模糊不清等。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

考生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答卷;作图和涂答题卡应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

纸质考试在规定考试时间内不得提前交卷。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
答题卡
(或答题卷)
反扣在桌面上静候收卷,
待监考人员收齐答题卡
(或答题卷)
检查无误后,
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九条

对于计算机终端形式的考试:

考生进行计算机终端考试时,应根据界面提示录入相应的信息。

考试过程中如发生设备异常,考生应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考生在开考六十分钟后系统确认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如果不确认交卷,成绩无效。

第十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或未佩戴考试工作人员标志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
如再次发生,
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 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五) 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海员考试发证规则解读_69]哪些情况不适用于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普通人怎么考船员证
答:考船员证必须在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具体培训地点由船员公司与培训机构联系,培训时间一般为4个月;报考高级海员学历上要求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其他条件同普通海员。船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个月。专业培训必须在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具体培训地点...

船员证怎么考?
答:根据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的发证规则》,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与等级划分如下: 一、按航区划分 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二、按船舶等级划分 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

怎样考船员证?
答:考船员证报名途径有:1、在网上报名:可以通过中国海事局官网查询具体的报名时间和地点,以及所需的材料和费用。2、在当地的海事局报名:可以到当地的海事局或者海事考试中心了解报名流程和要求,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和费用。考海员证需要的条件:1、考生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色盲、夜盲等视力缺陷,无...

海员需要什么条件
答: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

海船船员最新考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答:(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第十一条 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修正)
答:(一)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第十三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考船员证需要什么条件?
答:考船员证需初中或高中毕业,直接参加国家统一招考的航海院校的招生,经过2-4年中专、大专和本科的海上驾驶专业、轮机专业学习、毕业后经过实习评估既可获得三副、三管轮或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高中毕业或相当高中文化毕业的青壮年,参加航海院校组织的二年航海职业教育,经过国家统一海船船员考试,合格后...

船员证怎么考
答:报考普通海员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1、男性,无不良行为记录,热爱航海事业。2、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3、身高1.65以上,无色盲、无色弱,水手裸眼视力不低于0.8,机工裸眼视力不低于0.5;无口吃、无平足,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符合海员体检标准。船员证大致有两种考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