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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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农林、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市场运作、讲究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植物品种,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化建设计划应当重点安排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建设。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自然、人文条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作为分界。
鼓励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提倡垂直绿化,美化环境。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主要河道两侧的绿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
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达到绿化用地面积的工程项目,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易地绿化措施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苗木费、劳务费等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统一组织建设。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和城市干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除城市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技术指导。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实行招投标制度。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分工实施: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管理机构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树木,由居民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专业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对前款第(二)、(三)、(四)项的绿化管理和保护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市场运作、讲究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植物品种,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化建设计划应当重点安排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建设。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自然、人文条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作为分界。
  鼓励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提倡垂直绿化,美化环境。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主要河道两侧的绿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折算绿地面积。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和城市干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除城市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监理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招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分工实施: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管理机构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树木,由居民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专业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绿化管理和保护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化,包括以下七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街道广场绿地。
  (二)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五)居住区绿地:居住小区、居民住宅区范围的绿地。
  (六)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七)道路绿地:干道、街巷等行道树、分车带、隔离带绿地。第三条 无锡市绿化委员会是全市绿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无锡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无锡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受市园林局的业务指导。
  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市园林局业务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或组织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绿化的义务。
  提倡以自建、共建等形式,搞好城市绿化。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资金计划,重点建设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包括: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年限和范围;绿地系统布局;绿地指标和定额;各类绿地规划;树种规划;绿地近期建设规划;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并根据本地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八条 城市新建区及各类开发区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大专院校、疗(休)养院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和单位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和城市干道绿化,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接受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绿化规划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无锡华侨城运河湾绿化率是多少?
答:华侨城运河湾绿化率为:30%。华侨城运河湾项目是位于通伯路和动力路的交叉口,整个大地块是无锡市中心比较完整可统一打造的地块,将集齐居住、商业、办公、旅游、教育等。项目位于梁溪区,汇集了全市的商贸中心、客运中心、地铁枢纽以及贯通机场、高铁车站的快捷通道,中心区位优势得天独厚,作为梁溪主城...

无锡云玺绿化率是多少?
答:云玺绿化率为:22.5%。绿地广场位于梁溪区人民大会堂,用途为商业、办公楼及公寓。高度:A塔70层279.6米;B塔33层125.6米。南丰汇是无锡市确定的22个城市综合体项目之一,占地面积约25970.60平,总约22亿元。云玺位于:梁溪区永和路太湖广场西北侧(君来洲际酒店旁)。装修情况为:毛坯。容积率:8...

无锡绿地安兰诺雅绿化率是多少?
答:绿地安兰诺雅绿化率为:35%。绿地安兰诺雅项目位于无锡市滨湖区湖山路与常青路交汇处,择址马山这片“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核心位置。马山位于无锡太湖新城的延伸段,是无锡大规划“太湖湾科创带”的重要一环,串联无锡、宜兴,是锡宜一体化的重要枢纽。目前在建的苏锡常南部高速太湖隧道,预计2021年...

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答: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燃气、绿化、消防、轨道交通、建(构)筑物、铁路、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其他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向市政园林、公安、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无锡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则实施知多少
答:无锡在2004年也颁布了《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共有二十八条,详细的阐释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的规则和制度。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可以借鉴该细则进行参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范围。第三条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答: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政、物价、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经统一规划后,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未列入统一规划、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答:6.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7.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

无锡城市规划建设
答:城市布局:无锡立足于建设湖滨城市、山水城市,尽快拉开城市框架,扩大建成区面积,发展新城区,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老城区,推动城市建设南进北伸,构筑由主城、副城、卫星城组成的多中心、开敞型、组团式城市布局结构。无锡新三年城市建设目标要求:无锡市在前三年城市建设的基础上,掀开新三城市建设新的一页。2005年2月,...

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等治理活动。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