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作者&投稿:巨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
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
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学网-论人权与主权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权

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但国际主权原则并非是国家绝对的权利,其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与限制。例如: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但同时该国也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即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④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⑤,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首先,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因此,人权内容中的最重要、最基本部分通常也是由国内法予以确认、保证实施的。一国人权的状况直接反映了一国的民主政治状况,各国应不断创造条件,为不断改善本国人民的人权状况而加以努力。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国权的基础作用还在于,当一个国家的人权遭到其他国家损害践踏时,特别是受到其他国家、民族的侵略时,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的违法和违犯人权的行为,争取世界人民的支持。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
  其次,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⑥。由于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因此,对主权的制约,指的也是来自于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方面的制约。
  在国内,由于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内最高权”的限制。代表国家行事的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方针、政策时,必须受它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国内法为政治设定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使得政府在行使对内最高权在国内进行统治时,不得为所欲为,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就会遭致本国人民的反对乃至反抗。这种限制可以防止一个国家内政府独断专制局面的形成。
  在国际上,由于现代国际法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为各国政府普遍设立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外独立权”的限制。
  最后,国家主权与人权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国内法涉及人权,国际法也涉及人权。而在人权领域内涉及的所有问题方面,人权保护无疑是引起冲突的主要方面。如果人权的国际、国内保护范围非常明确,那么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就会比较清楚,矛盾也就不会这样尖锐突出。例如,一般认为一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保护少数民族、保护妇女、儿童等等都属于一国主权范围管辖的事项,任何外国或国际组织、国际集团都无权干预。但是,如果一国在上述范围内的某些方面严重损害其公民的正当权利,无疑会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指责,象南非前政府推行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和种族迫害的制度,严重地侵犯和践踏基本人权,就受到了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甚至制裁,而南非当局是难以用“不干涉内政”为由而将其拒之门外的。
  所以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相互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那种将两者隔离开来、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国际人权领域的一个根本问题。从国际法与国际人权实践的角度来说,主权高于人权,维护主权是实现人权的保障,没有国家主权,个人人权就失去了根本保障。在冷战结束,经济全球化到来的国际大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自己的战略意图出发提出诸如“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等主张,并在国际社会广泛推行。这些观点成为某些国家干涉别国内政、推行强权与霸权的理论依据。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强调主权是人权的保障,主张尊重主权、促进人权、反对霸权,并在国际人权实践中加以实施。 一、西方国家关于主权与人权关系的几种观点 西方国家及其某些学者在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上,提出了许多理论和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主权过时论。主权过时论主张由于国际联盟等国际组织的出现,国家主权已没有实用意义了。这一观点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公法学家狭骥所倡导的“社会连带关系”学说。希腊的波利蒂斯(1872—1942)和法国的塞尔(1878—1961)把他的学说用于国际法,主张根本放弃或抛弃主权观念。(注:参见富学哲著:《从国际法看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75页。)冷战结束后, 一些西方学者和官员也主张“传统的主权概念已过时”。 人权高于主权。主张一国主权服从于人权。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前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劳特派特,他主张:当主权国家的法律的制订成适用违反了起码的人权从而可以正当地被认为震动人类良知时,人道法则是高于主权国家的法律的。”(注:《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20页。) 人权无国界。人权无国界主张人权问题已超过一国国界的管辖范围。一个国家可以对在其他国家发生的所谓“侵犯人权”的事件进行干涉。这一思想最早起源于“二战”期间,70年代后期较为盛行,尤其在前美国总统卡特推行“人权外交”时,逐渐形成了这种观点。 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主张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国际社会变小了,国际社会应有合法的人权和人道干预权,而有“权力”和“资格”进行干涉的国家自然是西方发达国家。这种理论最早源于西班牙的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46)在传统国际法上,基于人道理由的干涉,并未形成公认的原则。在《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宪章》中早已确认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就是对这种“人道主义干涉”主张的否定。 上述种种观点可以归纳为一点即人权中心论。冷战结束后,这些观点和思想被西方国家推崇倍至,并在国际法实践中大力推行。 二、冷战后,人权中心论大为盛行的历史背景 第一,苏东欧剧变导致西方国家自由主义思想泛滥。冷战的结束在许多西方国家看来是西方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的重大胜利,西方的领导者更是把人权问题作为其推行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有利工具。西方国家领导者把人权作为冷战后对外政策的重要因素来考虑,在国际战略中不断加强文化力量来制约影响世界事务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克林顿政府就是把人权作为其外交政策的三大支柱之一。欧洲国家同样关注发展中国家的人权问题,从1989年1月到1995年1月,欧洲议会共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作出了394项人权决议, 绝大多数都是针对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在标志着欧共体走向政治经济和外交政策一体化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也强调在世界和地区范围内促进民主与人权。由此可见,冷战结束后,西方世界更加强调人权,而在强调人权的同时却干涉发展中国家的主权。 第二,西方国家根深蒂固的冷战思维是导致人权中心论再度盛行的思想基础,冷战虽已结束,但西方国家仍然固守冷战思维来处理国际关系。所谓冷战思维就是在战后持续多年的东西方冷战这个国际大环境中人们观察国际事务的特有的思想模式或认识框架。(注:参见张小明著:《冷战及其遗产》,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390页。)冷战思维的最主要内容就是过分强调国家间意识形态或价值观念的对立。冷战结束后,两种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之间的斗争并没有结束,西方大国仍旧把西方民主、自由的价值观念当作判断别国政治行为的标准,并施加各种压力,促使他国按自己的意志发生变革。冷战后意识形态的斗争又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主权、人权、发展权及民主价值观上的对立与斗争。此外,非敌即友和必须确定一个头号敌人的观念始终存在。所以,冷战后意识形态的斗争比冷战时期要复杂得多。西方国家主张人权至上论就是这种冷战思维的具体反映。 第三,冷战后美国称霸世界的根本目标不但没有改变,反而急剧膨胀。在美国历届政府的国家安全战略中,维护美国在世界事务中的霸主地位,保卫美国与盟国的安全,保持美国经济力量及在全球范围内促进自由、民主和人权一向被定为美国的长期安全目标。虽然苏联解体了,但美国仍然强调“美国在全世界的领导地位和接触活动,对我们的安全具有生死悠关的意义,世界将因此而更加安全。”(注:转引自阎学通著:《中国与亚太安全》,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所以,美国已从冷战时期与苏联争霸转向企图长期独霸世界。克林顿政府更是强调:“我们国家安全战略的第三个核心目标是促进民主和人权。现在相当数量的国家正在摆脱专制统治,走向民主和顺应民意的体制。鉴于许多变革尚不能成功,我们的战略必须致力于增强它们完成民主改革的决心和能力。”(注:转引自阎学通著:《中国与亚太安全》,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第四,冷战后民族主义的兴起,民族矛盾的加剧为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进行干预提供了客观条件。本世纪末以苏东体系的全面瓦解及苏联解体为主要标志而出现的全球大动荡,同时伴随着海湾战争、巴尔干战火、柬埔寨争端、朝鲜半岛紧张局势、科索沃战争等地区性热点,导致这种大规模动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民族主义情绪的激化和民族矛盾的加剧。而西方国家以维持国际秩序为由对这些冲突和矛盾的干预更使这些矛盾复杂化和扩大化。同时西方国家借此推销其价值观念更有了借口,并提出了一系列理论,如“文明冲突论”和“民主和平论”等。民主和平论认为“民主国家不会相互打仗”,并由此推理,如果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变成了“西方式的民主国家”,那么世界就会太平了。实际上,战争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源的稀缺性及由此导致的利益矛盾的冲突。 第五,经济全球化思潮对传统的绝对主权观念产生冲击,主权不可分割论和主权有限性的分歧愈加激烈。经济全球化导致国家之间相互依存加深,人类社会面临着愈来愈多的全球性问题,从而要求各国让渡出一部分主权,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但这并不能说明主权对一个国家已经不重要,也不能说明“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在以国家安全为中轴,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动力的国际关系运作里,国家之间关系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利益之争。经济全球化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作用是不同的。发达国家总是以实现国际社会的法制和秩序为幌子,要求发展中国家让出部分国家主权以保证国际合作,并以此作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其真实意图则在于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维护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 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上,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文书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及国际实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维护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中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都坚持这样的观点和主张。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它不从属于任何权力。主权的特征是: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国家主权所包括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主权、经济主权、领土主权、属人主权、对外主权等基本方面。而尊重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国家理所当然具有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必须受到尊重,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内政不受干涉,国家不受任何其他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的命令强制,国家除受其自愿承担的国际义务的约束外,不受任何来自该国外部的任何非法限制。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文件,以及有关国际人权文书。 人权问题在“二战”之后大规模进入国际法领域,并逐渐形成了国际人权法。从人权的国际方面来说主要包括3 个方面的内容:即各国关于人权问题的立法和所为必须符合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和其承担了国际义务的有关人权公约的规定,各国在国际上的所做所为更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公认的其他国际法准则和国际人权法的原则。 在两者的关系上,《联合国宪章》并没有“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而是对两者的性质作了不同的规定。即对主权是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定的,而关于人权问题,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也是不同的。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所有领域和国际法的所有效力范围,人权原则仅适用于国际人权领域,而且即使在这一领域也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因此,那种把人权问题无限扩展到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的说法和主张是毫无国际法依据的。 在国际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维护国家的主权摆在第一位。各国大都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主权原则。在国际斗争中,无一不强调自己国家的主权,都不允许任何外国以任何借口侵犯自己的主权和干涉自己的内政。 我国已建立起自己的人权观基本体系。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相互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并不排斥和否定国家主权。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保证公正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也是现代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针对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如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外国侵略和占领、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种族灭绝、贩卖奴隶、国际恐怖活动等。在对待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上,邓小平的“国权”观更是说明了国权高于人权。1989年10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首次提出了“国权”的概念,在此之后的一次谈话中,他说:“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8页。)邓小平的这一论断包涵了几重重要的战略思想:一是国权是国家的最高利益要求;二是国权高于人权;三是西方强调的所谓人权带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实质上是要损害其他国家的国权。 围绕着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不同观点与分歧及斗争反映了西方国家企图改变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现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根本目的与发展中国家捍卫自己主权的冲突与斗争。其实质是借口人权,推行霸权。企图建立西方占主导地位的单极世界。从美国国会通过的“达马托法”和“赫尔姆斯—伯顿法”,至于对伊拉克进行“沙漠之狐”的轰炸及对南联盟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无不体现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建立单极世界和推行霸权的目标和企图。另一方面,在西方的国际实践中,他们都强调自己的主权和内政高于一切。比如美国,长期以来不参加一些重要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认为这些公约违背美国国内法和美国的主权。由此,我们看到,美国等西方国家宣扬“人权中心论”,根本颠倒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实质是借人权之名行破坏其他国家的主权之实,推行霸权。

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答:从现代法哲学和国际法的角度,人权与主权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民的主权.但随着战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出现,以及保护个人及少数民族,种族群体免受国家侵害的国际人权保护原则的出现,使得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但随着人类相互依存度的不断提高,以...

人权与主权什么关系
答:主权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的,人权是详细到国家那个人民生活的状况以及基本权利来说的,应当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吧。如果没有主权,人权就得不到保障,当然,如果人权做得不好,主权就会遭到他国的指责和攻击

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答: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有时是相统一的,有时又是相冲突的,无论这种冲突状态是极端的还是非极端的,都应该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国家主权的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不是绝对的,在极端和非极端的情况下,这两个属性都要共同让位于人权。其次,人权高于主权原则的正确运用,至少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另外,本文重点论述人权与主权相冲...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答:正确处理好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既不能片面强调人权而偏废主权,也不能片面强调主权而偏废人权。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互相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互相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并不排斥和否定...

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答: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强调主权是人权的保障,主张尊重主权、促进人权、反对霸权,并在国际人权实践中加以实施。 一、西方国家关于主权与人权关系的几种观点 西方国家及其某些学者在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上,提出了许多理论和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主权过时论。主权过时论主张由于国际联盟等国际组织的出现,国家主权已...

主权人权是什么意思?
答:首先,主权人权是一种相互依存关系,它在两个层面上相互交织。在国内,主权和人权之间通常是不可分割的。一个国家必须行使其主权权力,包括政治和经济上的权力来保护其公民的人权。这些权力应该是有限的,以确保充分的人权保护。例如,政府必须在保障国家安全和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尊重公民个人的自由和隐私,...

如何理解在国际法上的主权与人权及其相互关系?
答: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关系:坚持国家主权,才能有效保护人权;行使国家主权,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 ...

人权主权公民权的关系
答:【1】人权是个人的,是普遍的,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法律所授予的。【2】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

人权问题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是否正确?
答:不属于干涉别国内政,这个理论知识以人权为借口将干涉别国内政合理化,违背了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这两者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不是人权高于主权,而是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故表述错误。

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答:也就是说,人权和人权观是由人类自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但是,马克思否认人权天赋,并不等于同时也否定“人权高于主权”。很明显,在他那里,人权的确不是上天赋予的,但也不是主权赋予的,而是人类自我赋予的。只看人权的来源,它与任何主权国家都没有关系,它只是人类自我价值生长的产物。对于这一点,是在《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