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都是天津市人,我是非农业,老公是农业户口,我们都过了35岁,本想要2胎不知要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么

作者&投稿:裴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是河北非农业户口,老公是农业户口,头一胎是女孩,要第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吗?~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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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4-06 18:03:15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公民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职责。

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避孕药具管理站是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县以下计划生育部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以实行岗位津贴;对村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县以下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工作20年以上,并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上退休的,增加5%退休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有关生育规定和上级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本辖区的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

各基层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计划指标和人均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主要领导人及分管领导人实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做到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拨付和筹集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用的经费。

第三章 生 育

第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必须服从当地人口出生计划,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地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有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再婚前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

(八)在矿区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九)平原、丘陵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一)山区、坝上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二)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应当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严禁一对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间隔。

第十六条 经批准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取照顾二胎生育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国家工作人员和第一个子女是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职工,由市(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被批准生育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发给《生育证》。

育龄夫妻的管理单位应当同育龄夫妻签定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八条 遗弃、溺害、买卖、藏匿、送养婴幼儿的,不再安排生育。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怀孕后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其《生育证》作废,并不再照顾生育。

第十九条 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公民结婚和生育应当进行婚前和产前检查,接受优生指导。

禁止患有能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

第四章 节 育

第二十条 凡未安排生育的育龄夫妻,必须落实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并按规定接受检查。

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给其配偶7至10天的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在上述假期内,照发标准工资,视为全勤,不影响全勤奖;村民可以由所在乡、村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使用避孕药、具和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按国家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卫生医疗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根据条件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实施节育手术和治疗手术并发症。节育手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

除夫妻患有遗传性疾病,需要在指定医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禁止个体行医者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

第二十四条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检查,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由所在单位按工伤对待;村民、城镇居民由所在基层单位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照顾和资助,当地有关部门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符合救济条件的给予社会救济。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对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的村民,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5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适当给予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来源和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给予照顾。

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优先照顾。

分配住房、宅基地,城乡企业事业单位用工,在同等条件下照顾独生子女父母。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按不低于本人一年的工资总额征收;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金额征收;城镇无业居民,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金额征收;村民,按不低于本村上年度人均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按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50%至100%;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足法定婚龄同居而非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征收,并且不准按第十四条规定再照顾生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第(一)规定的第三个子女征收。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从生育年度起至批准生育的年度止,每年分别按本人两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按子女数比照前款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而计划外生育的夫妻,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享受有关生育的劳保福利待遇,因计划外生育造成住房和生活困难的不予照顾;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人口计划指标或者统计数字不实的地方和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每出现一名计划外生育,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处以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况对单位领导人和主管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因领导失职而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和单位,对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给予降级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扣发20%的补贴;下年度仍无明显转变的给予撤职以上的行政处分。

对谎报计划生育统计数字、弄虚作假应付考核检查、非法印制或者滥发计划生育证件的领导人、当事人,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非法出具婚育证明、摘取宫内节育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出具假诊断书、假节育手术证明等假证件,假做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个体行医者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例并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个体行医者同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前款行为造成他人生育的,除对生育者按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对当事人给予与生育者同等金额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每例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拒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无故不按要求接受普查的,每推迟一天处以5元至20元的罚款;无故不按要求落实节育或者补救措施的,每推迟一天处以10元至40元的罚款;

(三)为计划外怀孕者提供隐匿场所或者私自实施催产、引产、剖腹产手术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例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虐待女孩或者生育女孩母亲的;

(二)遗弃、溺害、买卖婴幼儿的;

(三)干涉、阻碍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四)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五)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六)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的;

(七)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只能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或者本数在内。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间隔两年是要罚款的,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允许条件;(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三章 优生和节育技术服务
  第四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经济的和行政的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任期人口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五条 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六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区、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台湾、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第八条 农业(含渔业)户籍公民,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没有生育能力,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第九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符合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是农业户籍,另一方是非农业户籍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以女方户籍为准。

  第三章 优生和节育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公民结婚应当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生育应当接受优生指导。
  第十二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采取节育措施。
  第十三条 经指定的区、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
  第十四条 医院施行节育手术,必须具备施行手术条件,由合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手术常规进行,确保接受手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 公民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经批准允许再生一个子女的,免费施行输卵(输精)管再通手术。
  第十六条 公民接受节育手术后,经医院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是农民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所在乡(镇)、村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经区、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施行手术的医疗单位给予治疗或者负责予以转院治疗。经施行手术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无工作单位并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助,或者根据其身体情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经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节育手术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八条 凡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公民,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村)民委员会的,其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外地来我市从业的流动育龄妇女,必须持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登记暂住户口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方可发给营业执照或者接纳其从业。
  第二十条 外地来我市的流动育龄人员超计划生育子女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分别注销其暂住户口,吊销其营业执照,予以辞退。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四天;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同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参照本规定,由所在乡(镇)、村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发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农村确有困难不能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可减免其义务工、统筹款,或者优先招收其到乡(镇)、村企业工作。
  (二)分配住房、宅基地和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就医时,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第二十三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成绩突出、符合条件的,可评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四条 非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为超计划生育。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夫妻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以下简称社会抚养费)。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各征收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社会抚养费,连续征收五年。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违反的,对夫妻双方各征收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会抚养费,连续征收七年。
  农业户籍公民和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业者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和期限,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并负责征收和保管;可以分期征收,也可以一次征收。
  社会抚养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妇女,孕产期的检查费、住院费和医疗费一律由个人承担。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期间,其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夫妻,在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期间,不得享受各种先进荣誉;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逐月扣除其奖金(特殊贡献奖除外),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没有完成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的地区、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地区、单位和文明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出现超计划生育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或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养孩子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干涉、阻碍采取节育措施或者补救措施的;
  (四)遗弃、残害婴幼儿的;
  (五)虐待女婴及其母亲的;
  (六)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侮辱、殴打和故意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毁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十五日内未申请复议的,决定生效。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复议决定生效。
  当事人对生效的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履行的,由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夫妻一方是农业户籍,另一方是非农业户籍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以女方户籍为准.所以你们可以按非农户口套。但你们还人符合其它条件,比如是否是独生子女等。

呵呵,如果你的情况仅仅如此,那你就不符合政策规定。
下面是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你也可以参考对照一下,看看那个情况你能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能办的但是要和第一胎年龄相距5岁

我是非天津生源地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听说今年天津市新规定取消集体户口了...
答:外地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基本上要想落户天津,只能在天津工作,并由公司给办理落户,其它方法没有了。4、外地院校高职院校(大专学历)。没得办法了,只能申请居住证,积分办理入户。需要注意的是:应届生办理落户时一定要注意时间安排,一般每年5月份各人才会到学校进行人事代理相关讲座,错过时间就需要额外...

老公和婆婆在我们村里说我是非,我婆婆还到处败坏我的名声,我家里人都...
答:随她去吧,清则自清,浊者自浊。只要自己没做错什么,不怕别的风言风语。日久见人心。自己不在意就行了。

我和我老公不在一个城市,协议离婚是非要去男方是非要去男方户口所在地吗...
答:协议离婚必须双方签字办理,按规定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就能办理,但实际情况一般是要到原来登记的那一方办理。

昨天才知道我在我老公心目中的印象那么差,连10%都不到,说我势力,说我...
答:我觉得你应该先跟他沟通解释你不是那样的人,以及你自己认为你是怎样的人,还有在出现那些情况时你的心里是怎么想的,多沟通,多试着让他了解你,好好谈一谈。如果他拒绝沟通或者表示没有耐心打破原有的思维去重新了解你,那以后的争执会越来越多,除非你觉得这段婚姻值得忍耐下去,否则最后很有可能是...

我是个很爱说话的人,为何老公说我爱是非?
答:1,个人分析:一个人如果被别人议论是非,一种情况是对方本身对个人怀有不满的情绪,对个人的评价带有情绪化和偏激性;另一种情况就是个人的确生活中有做的不够好的方面引起了别人的不满意。针对第一种情况,如果女方这边真的不能让男方的父母满意,可以考虑不要走入这样的婚姻生活,以免以后生活中的...

老公总是说我和我姐的是非,怎么办?
答:2. 你应该向你老公解释,你们作为夫妻,彼此信任是基础。你姐姐作为你的亲人,不会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说你老公的坏话。3. 强调你爱你的老公,并且你和你姐姐在一起时,不会讨论关于他的负面话题。让你老公明白,作为你最亲近的人,你们之间应该相互支持和理解。4. 最后,当你和你姐姐相处时,你应该...

我的老公疑心病,喜欢无中生有弄是非,我改怎么办?
答:如果他继续这样下去,这个男人不会有太多出息的。如果一个男人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给你保障,你还忍得下去吗?但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是你老公怎么怎么样,而是你想要怎么样。如果真的要离婚,那么,女人顶着一个离婚的头衔,可不好再嫁哟。你要承受周围很多人的非议,包括你孩子的不理解。怎么办呀?

我和老公结婚20年了,老公是孝子,天天听家婆和大姑子背后搬弄是非,讲我...
答:不是我想拆散你们,如果你老公一直这样,你就不会有好日子过,离婚是迟早的事情。女人日子不好过,纯属是男人的问题,你要想清楚了,一定要让你老公做个决定。。

婆婆老喜欢背着我在老公面前搬弄是非!每次我和老公都会吵架,,,有什么...
答:惹不起躲得起,建议分开住。如果不能分开住,建议你注意言行,不让婆婆有机会搬弄是非,和老公多沟通,守住老公的信任最重要!

我老公是一个特别没主见的人,做什么事都优柔寡断,而且没立场,没有是...
答:受不了就不要受,何必让自己受苦呢?孩子法院会根据情况判给谁,不用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