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的政策是一户只能有一个房屋宅基地吗

作者&投稿:段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现在国家土地政策(宅基地政策)是怎么样的?~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补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补充: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编辑本段]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
  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

法律规定是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如果早年通过买卖或是继承了多处宅基地的房子,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可以通过出让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同村村民和家庭成员单独立户解决多处宅基地的问题,但如果房子已经不能住人,或者还没有盖房子的话,那么多余的宅基地就由村委会无条件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需要的村民。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现有宅基地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要求了。据笔者近年来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主要存在三大基本问题和矛盾,而且已经不可能在现有制度框架中得到解决。

  宅基地的福利性分配和无偿使用,导致出现农村人口减少和村庄用地扩大并存的悖论

  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当一个国家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候,因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农村居住用地总量一定会相应减少,土地得到节约使用和集约配置。但是,目前我国却出现了一种相反的情况。1978—2006年,我国城市化率从17.93%增长25.98%,年均增长0.93%,其中1996—2006年平均每年增长1.34%。正是在城市化增长最快的这后10年中,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23亿,人均宅基地面积却从0.29亩上升到0.34亩。在这1 0年全国共增加的100万亩村庄用地中,新增宅基地就约占80万亩左右。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中央有关部门早就出台了“一户一宅”的土地面积限额政策,各地政府也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一户一宅”的使用面积进行了测算和确定。但是,由于现行宅基地制度实行福利性分配和无偿使用,这种本质上属于按需分配的集体公共产品,很难有效制约农民家庭要求无偿扩大宅基地占用的强烈冲动。案例调查和一些面上的材料数据表明,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比如根据北京市郊平原镇2006年的调查(这是一个对宅基地管理比较严格的镇),合计违规超占面积占宅基地总面积的59%。

  尽管有关政策规定,不再具有农村居民属性的人口(例如农转非人口),应当退还宅基地由集体重新分配,但在宅基地实行福利性分配和无偿占用的巨大利益驱动下,要村民无偿退出宅基地是很难做到的,减人不减地已成为一种惯性。这种情况,使农村集体可分配宅基地的资源非常紧缺,新增户常常难以及时得到宅基地的分配。在正常分配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农民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挤占耕地。据统计,从1980年到1996年,我国耕地共减少6051万亩,其中农村新建房占用 411.4万亩,份额为6.8%,成为耕地流失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

  宅基地不能充分流转和正常市场交易,造成宅基地资源大量闲置,同时隐性流转与交易大量存在

  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农村人口的历史性转移、迁徙,已经约有2—3亿农民从农村转向城市就业、居住,使当前农村居民的住房情况出现了复杂的结构性变动。根据我们的调研分析,主要有四种类型:完全居住型,即农民家庭成员完全在农村就业和居住;不完全居住型,这是指农民家庭的部分成员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其他成员(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仍然留居农村,前者通常在节假日返村;完全不居住型,即农民家庭成员完全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租约型,主要是指农村家庭有闲置房屋进行出租。

  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使第一种类型的数量不断减少,第二、三种类型的数量不断增长,农村“空心户”和“ 空心村”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对于目前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闲置状况,现在还没有完整统一的数据资料。根据我们看到的一些省市和县级单位的调研材料,大致估算在10%—15%左右。这样,即使按照10%的较低估算,全国2亿亩农村宅基地中也有近2000万亩处于闲置状态。在我国近年来耕地大量减少、土地资源日趋紧缺的发展形势下,这是一个不能容忍的巨大资源浪费。

  但另一方面,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为现有宅基地制度所不允许的“非法流转”和“非法交易活动”又大量存在。产生这种情况的最深层原因,是城市化发展引起城乡人口对向流动和多向流动,城乡居民大量混居和村民人口与非村民人口大量混居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由此产生了巨大的农村住房需求。在不允许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向非农流转的制度规定下,必然导致形成一个日趋活跃的宅基地隐性市场。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的城郊地区,农民宅基地通过房屋买卖、出租和抵押等形式的私下流转与灰色交易大量存在,据估算已经达到10%—15%,有的地方甚至达到40%以上。这种具有相当规模的私下流转与灰色交易活动,已经引发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宅基地的非商品化、非资本化和非市场化,是造成当前市场发展中农民财产利益损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现在城市的房地产已经进入高度市场化发展阶段,城市住房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最重要的市场化财产,据统计大约占城市居民资产总量的70%—80%。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维持农村宅基地的非商品化、非资本化和非市场化,农民住房就不能享受同城市居民住房一样的财产权力和可能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对农民来讲就不再是利益保护,而是一种财产利益的制度性损失了。

  在调研中我们看到一个典型案例。西南地区某县农民,以3万元价格把一个景观极佳的宅院及房屋卖给县城干部,后者在这个地方盖起一座别墅。在我们认为农民吃了大亏和交易非常不合理的时候,当地同志发表了完全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农民非但没有吃亏,而且拿到了几乎是当地最高的房屋补偿价格,是很公平的买卖双赢。这就反映了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卖方农民的交易价格是真实的吗?

  根据经济学的原理,一个物品只有在充分交易和充分竞争的情况下才能显示其真实市场价值即交易价值。在目前制度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交易价值为零。宅基地房屋不能市场化交易,就只能进行简单的成本估值估价。这样,在有农民宅基地参与的大量交易活动中——无论是政府拆迁还是私下买卖、租赁,农民宅基地及居屋的真实交易价值就肯定会被低估。由此判断,在上述案例中,卖方农民的交易价格是不真实的和被大大低估的,不等价交换的损失方是卖方农民,买方则得到了大量超额收益。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资料链接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制度经历了六次比较重要的变迁过程。

  一、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包括了宅基地的农民个人所有。

  二、合作化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了重大变革,但没有对农民宅基地和房屋的私人产权属性提出改变。

  三、公社化初期,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进一步发展,仍然没有对农民宅基地的产权规定作出新的修改,没有对农民宅基地的原有产权使用规定做出改变。

  四、公社化高潮时期,规定了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同时规定房屋属农民私有,并正式形成了“一宅两制”的产权制度,即宅基地和房屋分属于集体所有和农民所有。

  五、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明确规定了具有面积限额的一户一宅制度,同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买卖而转移,以及允许某些城镇非农业户口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

  六、改革开放后的90年代和进入新世纪后,严格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不能为在农村购买房屋的城市居民发放土地证和房产证。

2022国家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答:一、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哪些?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

农村一户一宅新政策是怎样的?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那些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或存在“一户多宅”情况的地区,应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理。在人均土地较少、无法保证每户村民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确保...

国家新政策一户一宅
答:一户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1种情况就是一个家庭里只有一个孩子,第2个情况就是一个家庭里面有两个孩子,其中有一个孩子是男孩,像这样的情况,被视为一户。第3种情况,一个家庭内同样是两个孩子,但是这两个孩子都是男孩,像这种情况同样被视为一户,但是当孩子长大年满18岁之后,就可以独立...

一户一宅政策
答:一户一宅基地政策是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了住房后,想要申请宅基地的,就不予批准了。所谓“一户”,这是根据农村村民的户口来作为判断依据的,比如一个户口本上登记了一家人,那么这个户口本上所有登记的家庭成员就是...

按照法律,农村每户一宅的政策,每一户应有的宅基地是多少间?3间还是2...
答: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至于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建多少间房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使用权人可以自行决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只要有单独的农业户口簿就能够申请宅基地,就会有...

拆迁一户一宅政策是怎样的
答:目前我国农村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及《土地管理法》第62条均有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

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法规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可以通过赠与、转让、互换等方式取得。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农村一户二宅政策
答:部分农村户口迁出是因为参军入伍或是去上大学,但准许户口回迁的政策后,由于当地相关部门户籍政策的冲突,以至于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此时一户两宅也是合法存在的,不会被收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

一户一宅基地政策
答:摘要:国家对宅基地的政策是宅基地不能转让给本村以外的其他村民,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原则是一户一宅,但是,村委会及村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盘活闲置宅基地,比如利用宅基地修建农家乐,发展旅游项目等都是国家鼓励的。法律分析:国家对宅基地的政策是宅基地不能转让给本村以外的其他村民,在农村,...

2024年:一户一宅如何认定?多少人算一户?多大面积算一宅?
答:然而,从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来看,今年农民种植收益的增长已成为趋势。在乡村迎来全新变化的时代背景下,农村土地和农房的价值也将稳步提高。对于农民来说,大家自然非常关心国家针对农村土地和农房制定的系列政策。那么,在2023年,一户一宅是否会全面开始?一户一宅的认定方面,国家有哪些具体要求?涉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