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客观模拟题《物权法》-单项选择题【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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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奋钧科技公司购进一套价值1500万元的生产光伏设备,为了支付该设备款,该公司以该设备作抵押,分别于2009年8月的1日、11日和21日向甲、乙、丙三家银行贷款,贷款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三家银行的贷款额均为500万元。当月的25日,奋钧科技应要求为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银行未要求办理登记。后因奋钧科技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的设备仅得价款1200万元。甲、乙、丙银行应各自分得多少拍卖所得的价款?

A.甲银行400万元、乙银行400万元、丙银行400万元

B.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5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C.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D.甲银行350万元、乙银行35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参考答案

1.【考点】抵押权的实现

【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以生产设备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甲、乙、丙银行分别于8月的1日、11日和21日分别取得设备的抵押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处于第一顺位,可以分得500万元。甲、乙的抵押权均未办理抵押登记,顺位相同,均为第二顺序,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平分剩余的700万元,各得350万元。A、B、C三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思路点拨】本题是关于“一物多抵”的问题。在抵押权清偿中,一定要准确判断清偿顺序以及清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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