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搞活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建议

作者&投稿:典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加强我国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几点建议~

王素萍 侯华丽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一、我国商业性地质工作现状
商业性地质工作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赢利为目的的地质勘查工作。我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商业性地质工作是伴随着地质勘查队伍和地质勘查体制改革而出现并逐步发展起来的。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1999]37号),规定除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外,其余地质勘查单位要实行属地化和企业化改革。这一决定使我国的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将分体运行。6年来,国土资源部系统的地勘队伍陆续实现了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的改革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的体制架构基本确立。与此同时,我国由集体、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社会主体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
从2002年开始,我国社会投资商业性地质勘查的规模超过了国家出资规模,商业性地质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2004年,我国的矿产勘查投资总额为290.57亿元,其中财政拨款总计为16.09亿元,企事业投资为243.01亿元,占勘查总投入的83.6%,企事业投资已成为矿产勘查投资的主体。目前,我国油气的商业性勘查机制已基本成熟,非油气商业性矿产勘查起步较晚,市场发育缓慢。由于我国的矿业资本市场还不发育,还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矿产勘查的投资环境,矿业权流转市场尚不完善,国家关于促进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法规政策还不健全等原因,商业性地质工作还没有有效、有序运转起来,整体进展缓慢。
当前商业性地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投入不足,特别是风险勘查阶段的投资短缺,以致形成的可供开发的矿产地数量少,不能满足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地质勘查运行体制改革后,国家投入减少,而商业性地勘市场还未建立起来,特别是与市场建设相关的中介组织规范、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公益性成果信息共享制度,以及勘查、开发信息服务和项目协议的规范管理管理亟待完善;二是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与商业性地质工作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找矿风险大,尽管国内各类投资者的积极性都很高,但在没有看到实实在在的资源储量前,不愿投入;三是我国多数矿山企业包袱沉重,抗风险能力弱。而有的矿山企业虽有能力,但风险意识不强,还有“等、靠、要”的思想。另外,找矿难度不断增加和新矿产地发现难度日益增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性地质工作投资的积极性。
二、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必要性
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是从根本上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的需要。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是指一国经济发展所依赖的矿产资源尤其是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免于供给中断或价格异常波动而对经济产生突然冲击。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商业性地质工作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展矿产地质工作的一种主要形式,其发达程度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影响着矿产资源的安全。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矿产资源形势对商业性地质工作需求巨大,而同时由于我国商业性地勘市场建设和政策环境不完善等原因,我国商业性地质工作投入不足,工作进展缓慢,多数矿产新增资源储量低于消耗量,资源保证程度不断下降,以致矿产需求和供应之间矛盾突出,供需缺口持续扩大,对国际原料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对于缓解我国资源压力,保障我国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非常必要和重要。
另外,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是提高我国矿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从产业安全来看,建立商业性地质工作机制,有利于解决我国矿业上游的地质勘查业发展问题,改变我国探、采分离的局面,建立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上下游一体化大型企业集团,从而有助于促进我国矿业与国际接轨,逐步提高我国矿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对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促进我国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构筑以商业性投资为主体的矿产勘查工作新局面,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加强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
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发展主要在于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加强矿业权市场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对于推进商业性地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通过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媒介作用,预付的勘查资本才能实现其价值运动和增值过程,商品的扩大再生产才能正常运行,商业性地质工作才能正常运转。另外,矿业权市场越规范,产权交易成本越低,地质勘查工作就会有较大的利润空间,从而会吸引较多的经济主体进入地质勘查行业,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及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矿业权市场也日趋活跃,但成熟程度远低于其他市场建设,市场规则很不完善。因此,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最主要的是要加强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实施,建立正常的矿业权交易供需信息渠道,强化矿业权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矿业权的非法转让和恶意炒作现象,培育和规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充满活力的矿业权市场体系,促进商业性地质工作走上正轨。
2.发挥好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促进作用
地质勘查业是一项投资大、风险高的行业,往往由于收益的难确定性,以及融资的困难而使商业性地质工作发展缓慢。而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公益性地质工作,可以促进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开展。第一,由于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是开展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基础,因此,公益性地质资料应提供给全社会商业性地质找矿工作,建立公开的矿产资源信息服务系统,减轻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资风险。第二,由于公益性地质项目一般工作期限较长,而有关单位对其工作成果的要求又比较迫切,因此,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的成果资料应阶段性地及时提供给商业性地质勘查单位使用,而不要等到项目结束。成果资料提供方式可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进行有偿或无偿提供。第三,由国家财政预算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选择性地适当向商业性地质工作阶段延伸,减少投资者的前期投资风险,从而有利于吸引投资,推进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发展。
3.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融资机制建设
商业性地质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性勘查与金融业紧密地融合。因此,必须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国内外社会资金投入风险勘查的投融资机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一些矿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是矿产勘查)的融资主要是由企业和民间(通过资本市场)筹集的。而我国比较健全的投融资机制还未建立起来。目前,地勘企业矿业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规模太小,仅占企业外部筹资的1%左右,同时,外部融资又过分依赖贷款(比重达到50%)。而从西方近几年许多大型矿业项目资金来源看,80%的资金是来自大型矿业企业的内部现金,其余20%中的6%资金来自银行贷款,14%则是来自于上市筹资。可见我国的融资结构与之相比还不甚合理,这是导致我国商业性地质工作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大力建设矿业证券、股票等资本市场,积极引导多元化的主体投资矿产勘查业以及地勘工作进入资本市场。
4.进一步推进地勘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由于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采用企业化经营的管理体制,而企业化的地勘单位既是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主要的投资者,又是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主要的实施者,因此,我国的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开展是同我国地勘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分不开的,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深化可有力地促进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开展。当前地勘单位的改革应在事企分体运行和对现有企业、实体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造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和发展。应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培育和建立具有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以实现地勘经济的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从而增强地勘单位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资经营管理能力。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应对地勘单位的改革给予扶持和引导,一方面,针对有些地勘单位存在的历史包袱沉重和历史欠账多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给予解决,使其能轻装上阵;另一方面,根据各地区资源和区位的具体特点制定不同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地勘单位采用不同的发展模式进入市场。
5.加强中介组织机构建设
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越发达,就越需要矿业中介服务。近年来矿业中介服务已有了一定进展,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在中介组织的培育和规范运作方面已做了很大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矿业中介服务还存在着矿业权评估事务所数量少、地质矿产勘查咨询公司成长慢、技术性服务公司还不发育等问题,缺乏一整套面向矿业市场的中介机构、监测体系、交易场所、信息网络等社会化的服务体系,缺乏宽松、透明、方便的市场运作环境。因此,要推进商业性地质工作,需要大力加强中介组织机构建设,建立提供矿权交易服务、矿权评估服务,以及相关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机构。
6.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法规体系建设
自1998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10多个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以及一些国务院令,如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这些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培育和规范了矿业权交易市场,促进了我国商业性地勘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但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以致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部分地勘单位占有的探矿权项目周期过长,从而严重影响社会资金投入和招商引资等问题。因此,应根据我国地勘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不适应商业性地质工作环节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为开展商业性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7.大力支持商业性地质工作“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的实施
实施“引进来”战略,不仅可以对我国资源勘查形成有效补充,还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但“引进来”战略效果不明显。这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等投资环境的制约。因此,为了实现外资的规模性引入,就要求我国进一步制订和修改完善与矿业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引资环境,切实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利益,调动其投资的积极性。另外,也要鼓励和支持我国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勘查开发国外资源,建立我国国外矿产资源供应基地,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供应。由于“走出去”的主要制约因素是资金,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实施矿产资源勘查“走出去”战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建立境外风险勘查基金等,以鼓励、支持地勘企业到境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参考文献
[1]齐亚彬,贺冰清.论推进商业性地质工作中的十大关系问题.资源·环境·产业.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3,9.
[2]李元.在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开幕上的讲话.国土资源通讯,2005,2.
作者简介
[1]王素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实习研究员。
[2]侯华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实习研究员。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广大地质工作者为之欢欣鼓舞:地质工作的春天到了!春天是播种的季节,春华秋实,关键在落实。
当前,落实《决定》精神,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健全完善地质工作的运行机制。制定健全完善地质工作运行机制的有关政策措施,要研究解决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使出台的政策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建议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制定政策、法规,健全完善地质工作运行机制。
一、对地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问题
按照《决定》精神,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地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但目前的现状是还有多头管理的现象,还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地质工作周期较长,风险较大,专业性很强。对地质工作的管理,既要尊重地质规律,又要尊重经济规律,实行统一管理尤为重要。
二、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界定问题
实行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是地质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的重大进展。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是矿产资源调查)界限不清,难以操作,加之旧体制的惯性和利益驱动,运行处于无序状态,造成新的混乱。《决定》规定,公益性地质工作对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进行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商业性地质工作进行能源、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需要对这种原则表述按地质工作程度进行技术规范的具体界定,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做到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
三、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问题
《决定》明确,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政府和企业的合理分工。政府主要是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通过政策、法规的调控,实行间接管理。对于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是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完善预算管理,实行政事分开;对于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通过健全法制,规范市场,理顺税费,培育市场主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目前的状况是政府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一些应该由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好。一个时期造成矿业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的地方政府直接管地质项目,经营商业性地质工作,更有甚者把经营矿权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政府不应直接管地质项目,要坚决从商业性地质工作中退出。加强地质工作,政府职能要转变。
四、加强矿业权管理问题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矿业权”的法律认定。我国《矿产资源法》只有“探矿权”、“采矿权”的条款,而没有“矿业权”的条文,只在行政文件、学术报告中有“矿业权”的表述,造成一些认识上的混乱。需要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从理论上讲清楚,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
当前在矿业权管理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过分重视一级(出让)市场,而忽视对二级(转让)市场的培育和规范;有的地方政府管理错位,直接经营矿业权,政资不分,而真正“所有者虚位”;对国家投资灭失的探矿权进行招拍挂,有些地方不做分类处理,不遵循地质工作规律,不以资源合理利用为准则,只以价款作为唯一标准;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探矿权,沿用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处置办法,造成新的混乱。按照《决定》精神,对于一级市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当前重点要加强对二级(转让)市场管理,健全法规,规范市场,建立中介,加强行业管理,形成行业自律和诚信的环境,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6年5月12日)

商业性地质工作是相对公益性地质工作而言的。按照地质工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划分,从来就存在着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两类,只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中央财政统包了两类地质工作,并且用相同的方法加以管理和运作,才混淆了它们的区别。国办发[1999]37号文明确提出,要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同时又成立了专门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地调局,使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加强有了保障。但是商业性地质工作却一直处于不景气之中。对此,也不乏有识之士和有关部门大声疾呼,要“大力加强”,要“加大投资力度”,但是始终效果不佳。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两类地质工作没有分清的情况下讲“加强”、提“对策”,很难“对症下药”,甚至一付药对两类地质工作可能产生一正一负的效用。因此,必须对两类地质工作混合运作所产生的弊端有深刻认识,进而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两类地质工作的区分及其意义,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政府如何激活商业性地质工作。

一、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混淆所产生的弊端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把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混在一起管理、运作,特别是用行政方法配置商业性地勘队伍,用中央财政包揽商业性地质工作,虽然曾经起过重要作用,但也产生许多弊端。对这些弊端的深入分析和认识,有助于深化地质工作的改革,尤其有助于搞活商业性地质工作。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地质找矿效果和经济效益低下。由中央财政代替矿山企业支付地勘费;由地勘单位的行政主管上级层层下达地质工作任务;地质成果无偿上交;地勘单位无权享受成果的后续效益,必然出现如下的利益关系:①找矿的出资者空位,因为财政部和地勘单位主管部门,都与地质成果的优劣没有利害关系;②成果的受益者不到位,因为找到的矿由谁来开根本不清楚,没有人去关心这个成果能否利用以及利用的效果;③实施者地勘单位,只能拿到相当于勘查劳务的费用,这个费用多少,与地质成果的优劣也没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地质找矿只能靠“自觉”,长此以往必然造成找矿效果不佳,其表现是:有的矿虽然找到了,但是很多产地无法利用,形成“呆”矿;有的矿不惜工本,找矿花的钱比买矿花的还多,如铬矿、富铁矿、钾盐等。这两种情况如今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项目中仍然可以看到。

2.造成矿山企业产品成本不全,资金短缺。矿山企业无偿获得地质成果之后,这些成果的价值通过矿山企业的利税又返还给国家。企业本身不提折耗、不摊销费用,实际上是一无所得。所以当企业把无偿获得的地质成果消耗完之后,但无钱进行下一个地质项目的勘探,只能依靠国家再无偿地提供地质成果。此时,如果国家终断了这种提供,便会出现地质勘查有效需求的枯竭。当前我国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就处于这种状况。据信息院张新安提供的资料,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矿业资金80%来源于企业内部资金;14%来源于矿业资本市场;6%来源于银行贷款。可见,矿山企业缺少勘查资金是当前商业性地质工作不景气的主要原因。

3.造成地质队伍规模的盲目扩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管中央哪个部门做地质工作,地勘费统统由中央财政提供,这就形成了既有综合部门的地质队,又有专业部门地质队的局面。而地质队一经组成,财政又基本上是按人头拨款,这又形成了地质队伍自身的扩张机制。我国100万人的地质队伍,就是这样形成的,这在全世界也是绝无仅有的。同时这些地质队实行的又是“事业管理”体制,其特点是:地勘费一经进入地质队,便成为单位的经费。而作为经费,从它与地质工作规模的关系来考察,必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不受地质工作规模变动影响的“相对固定费用”,如基本工资、劳动保险费、子弟学校补贴、房租水电等日常管理费;另一类是与地质工作规模直接有关的“相对变动的费用”,如原材料费用、生产运输费用、野外津贴等。这种分类当地质队经费的比较充足时,尚能保证既定的地质工作规模;而一旦出现地质队经费不足,便会发生优先保证“相对固定费用”的情况,减少的都是“相对变动费用”,从而造成地质工作规模急剧萎缩。当前整个地质队伍的状况就是这样。

这三个弊端说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政府再不能用老办法、老观念来加强地质工作、管理地质工作了。

二、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区分及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由于政企要分开,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由于国家实行的是“公共财政”,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必然要分开。商业性地质工作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主要区别是:

1.资源配置方式不同。商业性地质工作是由市场配置的,即在一定时期,社会需要多少人、财、物投到商业性地质工作上,从总体上说不是由政府决定的,而是由市场决定的,但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法律等手段加以调节和影响;而公益性地质工作,则完全是由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财政的可能加以确定,市场不起主要作用。

2.出资主体不同。商业性地质工作都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都是由企业来进行的,包括国有企业;而公益性地质工作,属于“公共产品”,通常是由政府出资进行的。

3.成本的补偿机制不同。商业性地质工作都是具体服务于某种产品或某项工程,因此它的耗费必然构成其服务对象整体成本的一部分,并通过其收入加以补偿,以实现资本保全;而公益性地质工作则是通过财政的不断核销和拨入加以补偿,从而形成循环。

4.成果的经济属性不同。商业性地质工作成果,是企业出资获得的,在使用上具有独占性,如果出让必然是有偿的;而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是政府公共财政出资获得的,在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可以无偿地向社会提供。

需要指出,上述区别对政府管理和领导地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对承担地质项目的单位和企业来说却无关紧要,因为无论是公益性地质工作还是商业性地质工作,如果通过承发包进入单位和企业,都要实行市场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简单地把“野战军”说成是做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也不能把“地方部队说成是做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更不能把“野战军”和“地方部队”在承包单位上严格分开。如果硬要分开,在实际操作上将是非常困难的,这可能也是“野战军”迟迟难以组建的重要原因。

三、对政府如何搞活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建议

商业性地质工作不景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矿产资源全球范围的优化配置,使国内某些资源失去了竞争力;由于商业性地质工作风险比较大,一般的企业和个人不愿意进入,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等,但是,最关键的是与体制的转换有关,为此,应当重点在政府如何启动、激活商业性地质工作上下功夫。

1.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商业性地质工作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的重点是加速培育和发展商业性地质工作市场,包括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和勘查劳务市场。

(1)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可以在全国范围建立一个矿业权交易市场,规定矿业权交易内容,发布矿业权交易信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国性的矿业权交易会,吸引国内外额商参加,集中推动一下矿业权交易;由矿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办一份矿业权交易的刊物,沟通矿业权信息,同时健全矿业权市场规则,促进矿业权市场运作的规范化。

(2)研究建立矿业资本市场,多渠道筹集矿业资金。从长远看这是推动我国矿业发展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鉴于对此我们还不太熟悉,且又涉及到金融机构,有必要建立一个研究小组,起草工作方案,并可去国外进行专题考察,然后再提交发展矿业资本市场可行性方案。

(3)矿业勘查劳务市场。这个市场在横向上可以同其他勘察、劳务结合在一起运作,但针对矿产勘查的技术劳务特点,可以通过资质条件加以管理。现阶段,由于商业性地质勘查能力供大于求,政府应当限制供给方的进入。

2.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一方面在矿产勘查和开发的环境上要创造比较好的条件;另一方面要采取一些优惠政策,支持商业性地质市场的发展。当前最有可能利用的是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从已经收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抽出一部分,用于增加有远景矿山企业的国有资本金,并且限定专项用于地质勘查。很明显,当前商业性地质投入不足,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确实缺少可以吸引人的地质项目;二是矿山企业也确实在资金上没有能力向这方面投入。而越是没有能力投入,越是难以找到可以吸引人的项目,二者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其主要矛盾方面是缺少资金。因此,采取有重点地向矿山企业注入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有助于增加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有效需求。

(2)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另一部分,建立“地质勘查基金”,专项用于矿产地质勘查补贴,以减轻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对勘查风险的负担,调动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地质勘查市场。具体办法可考虑;对国家指定的地区、矿种或项目的地勘费,由基金提供50%,勘查业主自出50%,勘查成功了,基金的50%由业主偿还(不要利息),矿业权属于业主的;勘查失败了,基金部分由国家核销。与此同时停止任何形式的用国家预算或资源补偿费独资直接投入商业性地质工作。

3.鉴于除石油天然气外的所有国有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在开发矿产资源时,都没有把矿业权作为一种财产在内部成本核算中予以反映,有必要由财政部作出规定,对所有的国有矿业权,都要进行评估入账,开发使用和消耗时,必须实行折耗或摊销,以保证矿产品成本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增加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有效需求。这个问题本来是矿业企业自己的事情,只是由于新旧体制转换的特殊情况,才不得不由政府作出明确规定。

4.抓好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地质工作的有机结合。

(1)在工作部署上的结合。一方面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部署应当充分考虑商业性地质工作的需要,通过提高国土资源的研究程度,来减轻商业性地质工作的风险,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加强地质工作;另一方面商业性地质工作必须按规定向国家提交地质资料,增加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资料信息,促进地质研究程度的提高,避免简单的重复工作。

(2)在勘查技术能力上的结合。鉴于我国地质勘查技术能力远远大于实际需要,在公益性地质工作时,除保留少量必须固定的事业性质的地质队伍外,应当充分利用地质勘查买方市场的条件,尽可能用项目发包的方法进行运作,至少在起步阶段应当这样,待运作一个阶段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事业队伍的规模。这样做有如下好处:①从发包的国家地调局来说,可以利用市场机制,优选地勘单位、降低项目成本,减少带队伍的多种负担;②从承包的企业和单位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生产要素,使技术骨干、精良装备甚至地质资料等,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并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有人担心这样一来,很难保存一支骨干力量。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留骨干的关键是有没有地质勘查有效需求,公益性地质工作只要能为市场提供这种需求,再加上商业性地质工作需求,就能保住骨干力量。③在推行中也容易被接受,不然,在一个地勘局范围内,专门抽骨干人员组成公益性地勘单位,并从地勘局分离出去,而把非骨干人员甚至家属,推给商业性地勘单位,是很难接受的。因为闯市场更需要精兵强将。

(3)在地质科研上的结合。当前地质找矿难度越来越大,没有科学技术的突破,我国的矿产勘查和开发很难有比较大的进展。然而现阶段,原有的专业科研力量却拼命往公益性地质调查里挤,一心想吃“皇粮”,这是很不正常的。其实,我国原有的地质科研力量是与原有地质队伍规模相匹配的,如今90%的地质队伍转为商业性地质工作,由事业转为企业,而专业地质科研力量却要百分之百地从事公益性地质研究是很不合理的。所以必须按照实际需要,精干公益性地质科研,把更多的地质科研力量引向商业性地质科研中去。在商业性地质科研中,关键是转换机制,地勘企业和单位应当成为科研主体,或把地质科研单位转化为科研企业,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生产与科研的结合问题,才能提交地质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2000年3月



关于加强我国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几点建议
答:第一,由于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是开展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基础,因此,公益性地质资料应提供给全社会商业性地质找矿工作,建立公开的矿产资源信息服务系统,减轻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资风险。第二,由于公益性地质项目一般工作期限较长,而有关单位对其...

商业性地质工作运行中的问题分析与建议
答:因此,要使商业性地质工作健康发展,必须有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的优惠政策。国家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做好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商业性地质勘查做好前期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个人和外资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形成...

促进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的政策建议
答:建议针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建立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勘查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中央资源补偿费和专项资金;各省(区、市)也可以地方财政、资源补偿费部分或全部建立省(区、市)矿产勘查“勘查基金”。基金运作要有单位专门负责管理使用,使...

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建议
答:对于商业性地质工作,政府主要是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培育地质勘查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实行监督管理。政企分开,政府对承担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地勘单位(国有的、民营的、股份制的、跨国公司等)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春华秋实 贵在机制——关于健全完善地质工作运行机制的几点建议
答:二、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界定问题 实行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是地质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的重大进展。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是矿产资源调查)界限不清,难以操作,加之旧...

对改革和完善地质找矿体制和机制的建议
答:1.落实企业在商业性地质找矿中的主体地位 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已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中明确定位。但是,作为地质找矿的企业,不能套用一般企业的模式,而是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性,构建不同...

当前地质工作问题分析及应对建议
答:公益性地质工作对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拉动不够。第一,由于商业性矿产勘查与战略性矿产勘查界线难以划分,致使这两种地质工作在管理上仍有交叉。第二,对大调查经费、资源补偿费和财政补贴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缺乏统筹管理,降低了公益性地质工作的...

地质找矿新机制运行情况及相关建议
答:从四省(区)情况看,地质找矿新机制实施一年多来,健康发展,取得重要成绩,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和促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 (一)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界定和衔接 “公益性”...

我国地质勘查投入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答: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不足;由于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不完善,投资环境差,多元化资金投入固体矿产勘查的规模没有达到应有水平。因此,迫切需要深化改革,增加地质工作有效投入,扩大地质工作规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问题表现如下。 1.地质...

(一)关于健全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的建议
答:建议解决一些地方“基金”的错位问题。地质勘查基金是在我国地质勘查风险资本市场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设立的,理应是降低勘查风险,引导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间接起到对商业性地质勘查的融资作用。而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把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