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月的计算应该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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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关于月期间的计算方法~

刑事诉讼中关于月期间的计算方法: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扩展资料
1、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另外,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4款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2)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这就是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只要是在法定期间内交邮的,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2、期间的重新计算
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及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的期间认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2日起开始计算。以月为单位的,通常按照公历月,不分大月、小月,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我们大家对于 刑诉法 都肯定有自己的认识和了解,我们国家刑诉法的颁布就是为了让 刑法 更好的实施。对于刑诉法方面也有拘留方面的相关处罚的,其中有的时候拘留的时候会在一个月的中间的时候会有相关的月份计算规定。那么刑诉法中月的计算如何计算呢? 简单的说,到下月的对应日为一月。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 审理期限 ;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刑事诉讼 中涉及半个月期间的有两项: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二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 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上述两个半个月期间的计算,有观点认为半个月即为15日。对此,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 刑事诉讼期间是刑事法律对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对 诉讼 期间的确定,一般都有这样几重考虑:其一,保证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处理案件;其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督促司法机关积极开展工作;其三,及时惩罚犯罪,尽快实现 刑罚 效应。这三重考虑或称三种价值目标,是确定诉讼期间的基本依据,体现为对诉讼期间的各种要求。我国在刑事诉讼期间的确定上优先选择了准确、及时查清案件真实情况,惩罚犯罪的价值目标,同时兼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价值目标,从而推行了接近于职权型的诉讼期间。诉讼期间的明确、具体规定,有利于保证司法机关执法统一,防止各行其是、变相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保障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 首先,将半个月等同于15日与立法术语的应有之义不符。由于每个月的时间长短不一,如二月平年只有28日,闰年是29日,其他月份则有30日与31日的不同,由此也造成半个月时间有14日至15.5日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在立法术语的表述上均明确规定为半个月而非15日,笔者认为这绝非立法上的失误,而是充分考虑与一个月正常办案期间的合理衔接。如果将半个月等同于15日,那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正常期间也应规定为30日而非现在的一个月。 其次,将半个月等同于15日,可能会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当事人特别是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而将实际期间不到15日的案件延长到15日,也就直接侵害了上述被不起诉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值得探讨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期间是以时、日、月计算,而延长半个月的办案期间只涉及日,对于一个月时间为29日和31日的,其延长的半个月期间显然不适用14.5日和15.5日,对此该如何计算?笔者认为,鉴于立法已考虑检察院、法院为准确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的需要可以延长半个月办案期间,那么也应当同时兼顾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半个月对应时间为14.5日和15.5日的,一律按14日和15日计算。 对于 刑诉法中月的计算 方式我们是可以在相关的内容中找到答案的,对于刑诉法中的中月计算如果是在半个月的时候判决是可以将案件延长十五天的,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合法利益,所以说这样规定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
答:四、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延期审理(八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第一百九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 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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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事诉讼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检察院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可以向检察院检监室投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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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 取保候审 或 监视居住 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诉法逮捕的期限分为 侦查期限 和 刑事拘留期限 。 (一)侦查期限 1、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后,该案是否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答:你好!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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