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患重大疾病,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应享受什么待遇?

作者&投稿:禽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职工在职期间因病住院,是什么待遇?~

1、劳动法有规定,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可以享受病假工资的。另外医疗费用可以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没有规定待遇问题,只是患病期间不能解除合同。
二、患病期间的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扩展资料:
员工生病享有的待遇
首先,对于员工而言,病假属于有薪假期。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病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职工的病假假期。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其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在休病假期间,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北京为例:2013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这就是说,病假工资不能低于1120元是指实发工资,而非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也称为应得月工资或税前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实发工资,也称为实得工资或税后工资,是用人单位已扣除劳动者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需个人承担部分的月工资。
如果员工对所获得的工资金额有异议,应当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职工患病,不能正常上班,应该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满,职工患病没有痊愈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职工一次性医疗补贴。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因患病需要治疗的企业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等情况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职工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享有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相关的医疗待遇。

医疗期届满的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用人单位适当的调整,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扩展资料:

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总工会发布消息称,今起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将调整,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症等4种疾病和水暖管爆裂损失将纳入理赔范围,最高1万元。同时,今后互助金将可直赔到京卡·互助服务卡。

据了解,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主要是在职工基本的医疗保险之外,通过保险再给职工提供一份保障,以缓解患病、意外等给职工带来的医疗负担及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压力,一般只需缴纳十几元或数十元的费用,即可在保障期内获得万元到数万元不等的互助保障金。

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涉及六项内容,主要是为简化理赔手续,扩大保障范围,使更多参保职工受益。

其中,《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更名为《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综合损失互助保障计划》,继续按“普惠制”原则为本市工会会员提供保障,新增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障项目。

这也意味着,参保职工在保障期内,因水暖管爆裂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可根据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按照受损面积领取一定互助金,最高领取10000元。

同时,在《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中,重大疾病保障类别也由11种增至15种,增加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症四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互助金的待遇标准也作出调整,受益职工将可一次性领取10000元重大疾病互助金。

此外,《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还增加了住院津贴的保障天数,住院有效责任扣除天数由3天改为1天,进一步增加职工住院津贴保障力度。

市职工互助保障中心负责人表示,7月1日起,互助金直赔也将正式启动,参加相关保障活动的职工符合保障条件出险后,互助金将通过银行打款至职工的京卡·互助服务卡,打款成功后,发送定制短信,通知会员和基层经办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职工重大疾病新增4个病种 京卡职工出险可直赔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因患病需要治疗的企业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等情况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职工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享有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相关的医疗待遇。

医疗期届满的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用人单位适当的调整,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可以参考一下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职职工患重大疾病,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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