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清洲的假贷款

作者&投稿:泰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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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你就说已经报警,警察可能会监听电话,让他们做好跑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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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只是表示了贷款意向,并未签订合同,如果对方能那贷款意向来告你,没事,请个律师。

同时余振东还伙同许超凡、许国俊采取假借企业向中国银行开平中行申请贷款的名义,套取巨额银行资金的手段,挪用巨额资金合共美元132412 540元、人民币273126218.8元、港币2000万元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的经营。
余振东伙同许超凡、许国俊等人通过侵吞、挪用巨额公款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的经营,从中获得公司分红等非法利益共67302859.8 5港元,全部用于个人炒卖外汇、股票及赌博等个人消费。
案发后,余振东与许超凡、许国俊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在香港停留期间,余振东通过变卖股票等方式,套取现金,并将余下侵吞、挪用所得的资金转移到美国、加拿大其亲属的账户及赌场账户中,用于外逃之用(详见本报去年4月29日报道)。在昨天的庭审中,余振东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案发前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的许超凡、许国俊原定于今年7月11日在美国审判,但预定日期被美方推迟到6个月之后。
余振东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也是中美刑事执法合作的成功案例,意味着我国通过国际执法合作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美国联邦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于去年4月16日将从中国外逃至美国的犯罪嫌疑人余振东移交给我国警方。余振东原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19 93年至2001年间作案后潜逃美国。
经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密切合作,美方于2001年12月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拘押。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
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
12日,银行方面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经公安机关的紧急侦查,发现涉嫌挪用巨资的这三任行长已潜逃到香港,随后转机到了加拿大、美国。案情:三任行长联合贪污挪用银行资金
法院审理认定,早在余振东成为副行长之前的1992年,余就开始与“二
许”合谋实施经济犯罪。
据了解,三人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后,或购买房地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到赌场挥霍,或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
引渡: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首次移交中方
案发后,余振东与“二许”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监察部、公安部、审计署的办案人员,成立了“10.12”专案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10月15日开始对开平案立案侦查。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
2002年12月,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方执法人员拘押。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江门中院昨日宣布的对余处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是“12年”。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
2004年4月17日,余振东被广东检方正式批捕。其案件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3日移送江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
8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
在余振东之前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的许超凡、许国俊也于2004年下半年先后在美国被捕。
中国开埠第一巨贪案、4.83亿美元——开平案,爆发超过四年时间,直到主犯余振东2004年4月8日自美国遣返回中国之前,还没有任何一人受到中国法律的任何惩除和制



黄清洲的假贷款
答:同时余振东还伙同许超凡、许国俊采取假借企业向中国银行开平中行申请贷款的名义,套取巨额银行资金的手段,挪用巨额资金合共美元132412 540元、人民币273126218.8元、港币2000万元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的经营。 余振东伙同许超凡、许国俊等人通过侵吞、挪用巨额公款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的经营,从中获得...

黄清洲的人物介绍
答:据公诉机关指控:自1992年开始,余振东与许超凡、许国俊(均另案处理)合谋,利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管理上的漏洞,采用以企业名义向开平中行办理假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占用企业正常还贷资金或假借企业名义直接转款等手段,占用、侵吞巨额联行资金。余振东等3人通过指使属下工作人员或地下非法钱庄将侵吞资金汇至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