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兀有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可以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矿产资源的具体种类,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第四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勘查权;从事采矿活动,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第五条 勘查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依法取得的勘查权、采矿权。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外国企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勘查、开采区内矿产资源。
  自治区鼓励区外有关单位,勘查、开采区内矿产资源。第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统一管理全区地质矿产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工作。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盟市、旗县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登记第九条 从事下列勘查工作,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取得勘查权:
  (一)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
  (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
  (五)航空物探、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六)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它勘查。第十条 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登记:
  (一)国务院计划部门批准的勘查项目、跨省区的勘查项目,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二)勘查特定矿种的项目,向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项目,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勘查单位申请的勘查项目和范围,应当与勘查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和资金等相适应。第十一条 申请勘查登记,应当按勘查项目递交勘查登记申请书,并附下列文件:
  (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二)批准的勘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勘查项目承包合同书;
  (三)坐标标明勘查工作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研究程度图;
  (四)申请勘查工作区已做过同一阶段勘查工作的,应当提出新的认识,或者提交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的有关资料;
  (五)在军事设施区或自然保护区的勘查项目,应当附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
  勘查登记申请书及所附文件一式四份。第十二条 自治区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勘查登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由退回申请。第十三条 自治区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四十日内应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应当于收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关于申请书的修改、调整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修改和调整,超过规定期限未修改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对不准予登记的决定有异议,可以于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第十四条 在同一地区,对相同的勘查项目有两个以上单位申请勘查,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登记:
  (一)国务院、自治区的重点勘查项目优先;
  (二)延续勘查的优先;
  (三)享有发现权的优先;
  (四)掌握地质材料较多,勘查阶段较高的优先;
  (五)申请时间在前的优先。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特定矿种,勘查单位应当在勘查工作前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勘查登记申请书及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备案,并向勘查地区旗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出示勘查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地方煤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地方煤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有重点煤矿以外的各类煤矿(以下简称地方煤矿)。
  国有重点煤矿开办或者联合开办的小型煤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地方煤矿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有效地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改善劳动条件,实现正规生产、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自治区鼓励以各种所有制形式联合开办煤矿,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办地方煤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使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买卖煤炭资源或者抵押、非法转让采矿权。第六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协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煤炭资源;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煤矿的环境保护。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和维护煤炭开采秩序,制止和取缔非法开采,保护地方煤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章 开办与关闭第八条 开办国有地方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原煤6万吨。第九条 开办集体煤矿和其他煤矿,除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或者地质勘查资料及可靠的储量依据;
  (二)有经过旗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
  (三)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生产原煤1万吨;
  (四)矿井资源回收率不低于50%;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办矿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和煤矿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并取得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七)有适应安全生产需要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
  (八)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第十条 开办国有地方煤矿必须经自治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凭批准文件办理有关证照。
  开办集体煤矿和其他煤矿,由盟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凭批准文件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地方煤矿生产井田时,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在国有煤矿井田或者自治区规划矿区内开办集体煤矿和其他煤矿,须经国有煤矿或者筹建单位同意并提出划界方案,分别报下列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
  (一)进入国有地方煤矿井田,须经国有地方煤矿主管部门批准;
  (二)进入国有重点煤矿井田,须经国有重点煤矿主管部门批准;
  (三)进入自治区规划矿区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因资源枯竭或者其他原因需关闭矿井,煤矿必须提前六个月写出闭井报告,并附有反映实际开采情况的图纸资料,采取有效的防治水、火、瓦斯等事故措施后,由旗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企业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验收,按开矿审批程序,报发证照部门注销有关证照。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地方煤矿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环境污染,严格执行有关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第十五条 国有地方煤矿在建设和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符合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要求。第十六条 集体煤矿和其他煤矿要严格执行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二)按照批准的井田范围开采;
  (三)有两个安全出口和机械通风设施;
  (四)有预防水、火、瓦斯、煤尘、冒顶等事故的措施和相应的测试手段,严禁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开关;
  (五)有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矿产资源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区开发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自治区保障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
  禁止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第七条 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出租、抵押。个人出资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继承、赠与。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或者责令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第十一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第十二条 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自治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工作,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由自治区登记管理的探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申请人在接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审批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登记制度。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用作普遍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答: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地方煤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地方煤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有重点煤矿以外的各类煤矿...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可以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介绍
答:《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含附则),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而制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该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开采审批登记
答: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申请登记的资料可以简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采矿登记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准予登记的通知后,按照国家...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答:抵押采矿权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不按时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勘查审批登记
答: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自治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工作,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由自治区登记管理的探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答: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由采矿权人缴纳,或者由承租人代扣代缴。承租人不得将采矿权转租或者承包给他人。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抵押。采矿权人应当自抵押采矿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 抵押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需以抵押采矿权筹措资金;(二...

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煤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统配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