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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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集体矿山
       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办法。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包括乡办、镇办、村办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办的集体矿山企业。
个体采矿包括专业户、兼业户采矿。第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禁止无证采矿。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或其他形式的转让。第四条 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受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六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一)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外的零星分散资源;
(二)国家未列入开采规划的中型以下的一般非金属矿床和小型金属矿床;
(三)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
(四)国营矿山企业不再开采回收的非保安残留矿产。
个体采矿范围:
(一)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外的零星分散资源;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沙、石、粘土;
(三)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地区;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矿区和正在勘查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三)各种保安矿柱和废弃的危险矿井;
(四)水库、村庄附近一定距离以内。第八条 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应具备:
(一)有可靠的矿产资源(包括相应的图件及文字说明);
(二)开采地点、范围明确;
(三)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开采方案、基建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
(四)开采中、小型矿床,必须具备基建条件。
个体采矿者应具备:
(一)有一定矿产资源;
(二)有明确的开采地点和范围;
(三)有相应的安全条件、采掘技术和保护资源措施。第九条 采矿审批权归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一)在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须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跨县开办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由行政公署或者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跨地、市开办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在国营矿山边缘开采零星矿产资源或者回收残留矿产资源时,须征得该矿同意,并经国营矿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凡在地、市、县办国营矿山企业采矿的,分别由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凡在中央或者省属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采矿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国营矿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协商提出方案,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第十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凡申请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批准前,由批准机关的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办矿条件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获准开采的单位或个人凭采矿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凡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年内未施工者,采矿许可证则自行失效。第十一条 关闭矿山、变更开采范围必须提出申请报告,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因故终止矿山建设或采矿时,应办理注销手续和缴销采矿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扶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点,积极安排,发展本地区的矿业生产。
(二)各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技术改造,提供信息,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银行、供销、交通和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在资金筹集、生产条件、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三)地质勘查单位、国营矿山企业和有关科研设计部门应本着有偿互惠的原则,在地质资料、生产技术、技术培训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给予咨询和指导,帮助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四)鼓励国营、集体和个体采矿者之间发展横向联合。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采矿生产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含合伙)采矿者。第三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宣传、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定期报表制度。第四条 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辖区内集体、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宣传、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按照地质矿产部《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向集体、个体采矿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
(四)参与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集体矿山企业年度储量核减的审批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辖区内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宣传、管理和指导。
(二)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考核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指标及定期报表制度。
(三)参与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年度储量核减的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情况报地(市)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第六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部门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本部门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七条 各级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管理。
(三)县(市、区)的有关矿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年度储量核减的审批工作;并负责所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的矿产储量管理。
(四)总结和交流本行业、本地区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第八条 集体矿山企业一般要有专人负责地质和测量工作,矿山规模中型以上(含中型)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个体采矿也要有人管理。第九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地质测量机构(人员)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
(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提供各种生产图纸,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的综合开采利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对集体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四)对违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第十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第十一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第十二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矿山开采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矿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指标,并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修正)_百...
答: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采矿生产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含合伙)采矿者。第三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办法。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包括乡办、镇办、村办和企事业单位...

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遵守本条...

被挖秃,江西铅山一企业非法侵占40余亩林地采砂播,哪些部门介入了此事...
答:矿业管理部门还有环境保护部门,在我国,矿藏属于全民所有,决定着我国对矿山企业有特别的规定。《矿产资源法》第五章仅规定了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个体采矿应当理解为个人开采,国家仅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3、非法采矿的处罚 根据司...

采矿许可证办理需要多少钱
答:以江西省举例说明:1、采矿登记发证费大型矿山500元/个、中型矿山300元/个、小型矿山200元/个,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门[1992]价费字251号;2、采矿权使用费:根据国务院241号令按面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20件省政府规章...
答:;17、江西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赣府发[1988]81号);18、江西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8]128号);19、江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赣府发[1989]56号);20、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发[1990]74号)。

国家对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允 ...
答:《矿产资源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答: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矿产勘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矿区和开采范围、矿山设计以及生产技术条件。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将根据这些条件进行审批,只有审查合格后才能批准。集体所有制、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则遵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答: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

采矿证正常多久办下来
答: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