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作者&投稿:宇文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英美民法法律制度原则的演变和变迁~

①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每个州又各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立法、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法律内容有不少差异。但不能过分夸大差异,美国法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基本上还是统一的。

②美国的成文法比较发达。不仅有成文宪法,而且无论是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成文法都占很大比重。但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创制法律的作用并未减少。首先,立法是否符合宪法,必须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才能进行审查;其次,法院还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成文法的解释创造法律。

③美国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美国不仅制定了成文宪法,确立了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而且把宪法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从而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如果法院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即可拒绝执行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项原则是由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确立的。

④“遵循先例”原则在美国具有很大的伸缩性。美国法虽然继承了英国法的判例法原则,但美国最高法院从来也不认为应受它自己判例的约束,因此美国最高法常改变自己的判例。如在1842年斯威福特诉泰森以一案中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确认存在联邦普通法判例,但1938年埃里铁路公司诉汤普金斯一案中最高法院否定了1842年的判例;另如关于种族隔离问题,美国最高法院起初的判例确认“分离但平等”原则,后迫于黑人斗争而废除,则确认了“不加分离”原则。

⑤美国法律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种族压迫、种族歧视是美国社会的痼疾。早在殖民地时期白人就大量屠杀印第安人和奴役剥削黑人奴隶。独立后的1787年宪法“最先确认人权,同时确认了有色人种奴隶制”。内战后虽然宪法废除了奴隶制,但南方各州相继通过了《黑人法典》,继续维持对18 岁以下的黑人的占有权。美国社会生活各领域都存在对有色人种压迫、歧视和隔离的法律。美国最高法院公然确认 “分离但平等”原则,这简直是自欺欺人的。其他在选举、就业、教育、住房、交通、公共场所、婚姻、司法等各方面无不实行严格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

http://www.examda.com/zikao/note/Law/0263/145612144-13.html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合同其他单方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除2例外)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无效欺诈、胁迫(1)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可撤销(2)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无效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重大误解可撤销显失公平可撤销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委托代理的撤销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 债务的免除 无权代理的追认 订立遗嘱 出具担保函赠与→属于多方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征。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该行为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表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表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单方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 ①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应具有意思表示能力,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 ②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③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果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 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蒙受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 生影响); ④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合同;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特征: ①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 产。) ②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③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特征: ①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 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区分“主动提出”和“被动接受”); ③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1)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中的“法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即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无效。此处的“法律”特指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即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亦属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组织起草民法的工作。据介绍,前两次由于当时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和指导方针方面的原因而停止。

1979年第三次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由于改革开放刚开始进行,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成熟,因此确定了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的方针。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初次审议,由于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既规定了一些民法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可以说是一部“小民法典”。

扩展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回应指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都密切相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构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完善

  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产生。

  关于民事论律行为制度的产生,存在着先有其“实”后有其“名”两个阶段的区分。法律行为之“实”的最早萌生。无疑应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关于遗嘱自由的规定。古希腊哲学的主客体界分观念和作法,在古罗马演进为罗马法上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质的表现为从价值理性向工具理性的转化与演进,而且以倡导“私”及私法优位为直接目的,唯基于“私” 及私法优位,才会使法律特别注重于对遗嘱自由的确认和保护,而这又逻辑的表明,关于法律行为之“实”的最早萌生,是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前提条件的。

  2.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进入20世纪后人们对于法律行为的认识已经全面深入,而出现这种变化,客观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由于大陆法系的法律,自始即极富哲学与逻辑学意趣,从而使包括法律行为在内的诸多法律与法学的概念的界定,既可以通过内涵解释的途径,又可以采取外延罗列的方法。2.法学在西方现代史中的发展演进,客观的是呈现出一条由自然法学到历史法学,再到分析法学的轨迹,加上民主政治的空前发达与健全,使个人自由主义已有相当充分的制度保障,进而使对法律行为概念和内涵的揭示,仅仅需要采之以展示其构成要素的方式即为满足,而无需再表明其功能与作用。3.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原本就是存在本质差异的两码事,成立决定于法律行为构成要素之齐备,而有效则仰仗于法律行为构成要素之均无瑕疵。

  大陆法系最早提出法律行为概念与推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包括将法律行为确立为民法上的专项制度,目的均在于倡导和弘扬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个人自由主义,其动机则在于以法律形式保障人人拥有独立的人格,基于此使民法成为人格法之典范与代表。法律行为在德国民法典中的专项制度化,无疑是依据先行体系化了的法律行为理论,而法律行为理论的体系化,又以法律行为概念的创造为起点。

  在法律行为概念的最新表述中,无论是“旨在于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之说,或者是“意思之表达不为现行立依所禁止”之义,都是为了限定意思表示才得以出现的附加条件。作为法律行为所能够引发的法律后果,事实地“皆己意思表示之内容定义……因此,意思表示之问题,遂为法律行为之中心问题焉。”法律行为既然以意思表示为核心队构成要素,而意思表示中的“意思”,又完全是表意人的自主意思以及自由意思,进而使得法律行为概念本身,极富公开推崇与弘扬个人自由主义精神之意蕴,这便足以表明,有关法律行为概念的创造及其理论体系的提出,纯粹是为了倡导和弘扬不为立治所禁止的个人自由主义。

  自由原本系政治用语,其在法律上的对应范畴便是权利,故以法律行为而为个人自由主义之寄托,实质是把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去实施法律行为。作为一项自然权利交付给每一个生活着的人去自由自主地行使。缘于此故,不但能够实现法律上的人人平等,更能够将每个自然人基于出生和存活而所具有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独立人格,直接进位于为法律所规范和保障的独立人格。这便清楚地表明,将法律行为确立为民法上的专项制度,其着眼点就在于以法律规范和保障人人拥有独立的人格。

  法律行为自由本义固然可以使实施法律行为成为人人都能够享有的一项自由或者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与权利的结果评判在客观上并不是一回事。这表明,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法律行为的有效具有严格区别:成立关乎于某一具体法律行为的实施,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有效则涉及到个案的公平和正义,属于价值判断问题。缘于此故,在德国民法典中;关干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自始就呈现为两立状态。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简单说,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它既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也是民法重要的调整手段。它通过赋予当事人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使当事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事务,从而实现了民法主要作为任意法的功能。因此,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以至形成如今的体系,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更凝结了许多哲人的智慧,经过我们的不断努力,它必将更加完美!





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答: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组织起草民法的工作。据介绍,前两次由于当时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和指导方针方面的原因而停止。1979年第三次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由于改革开放刚开始进行,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成熟,因此确定了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的方针。现行的继承法...

民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答:民法法系的形成和发展:1、日耳曼法和复兴的罗马法是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也是西欧封建国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随着这些国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贸易交往的发展,政治统一的趋势,彼此间的法律便发生许多联系,同时,还产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征。这就使罗马日耳曼法系处于初生阶段和...

简述两大法系民法历史的发展历程
答: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由于民法法系是继承罗马法而来的,所以又称罗马法系;由于民法法系首先和主要是指欧洲大陆国家的法,所有又称大陆法系;由于大陆各国主要是采取成文法典形式,所以又称成文法系或法典法系;由于民法法系也...

明朝民事经济法律的发展有哪些
答:3. 民事法律制度: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婚姻、继承、财产分割等方面。在婚姻方面,明朝规定婚姻必须经过官府批准,并规定了婚姻的聘礼和嫁妆的数额。在继承方面,明朝规定了子嗣的继承权,长子享有优先权。在财产分割方面,明朝规定儿子平均分配父亲的财产。4. 经济法律制度:明朝的经济法律制度包括土地制度...

法国民法典的发展
答:1965年的法律根本变更了在丈夫单独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废除了奁产制,并且许可妻子在不经其夫同意下开立银行帐户,并管理其个人财产。1970年的法律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长的原则。最后,1972年的法律废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可概括如下: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增多,民事主体从个人发展到...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答: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1932...

民法典颁布历程
答: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

我国哪年公布并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答:《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它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适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所有法律人的共同心愿。

民法典啥时候出来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针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需求而制定的一项综合性民事法律法规,于2020年5月28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是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和民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法律制度从一个基础性法典向一个综合性...

请评述中国法制发展由"固有法"向''继受法"的转变?
答: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1912年一1928年,亦称作“北洋政府时期”)。虽然政局动荡,民主政治由激昂归于消隐,但是这一时期民事法律的发展是令人瞩目的。我们可以从大量的司法档案材料中发现,清末以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二元对立,为民国北京政府的时期法律家们富有创造性的工作所打破:其一,当时的大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