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富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建设收费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工程建设收费管理,拓宽集中收费领域,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建筑面积综合缴纳部分工程建设收费及按有关规定另行缴纳其它有关工程建设收费。第三条 市收费管理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收费集中统一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建设综合收费标准如下:
  (一)住宅项目收费标准为砖混结构110.32元/平方米,框架结构113.77元/平方米;价格调节基金、河道维护费、新改扩建工程设计选址竣工设备防护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依据商品房销售额、工程项目总投资,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加入收费标准中;
  (二)公建项目收费标准为小框架结构37.02元/平方米,大框架结构41.25元/平方米;热力上网费、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价格调节基金、河道维护费、新改扩建工程设计选址竣工设备防护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依据建筑面积、用水(气)量、商品房销售额、工程项目总投资,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加入收费标准中;
  (三)工业项目收费标准为混凝土结构28.35元/平方米,钢结构43.15元/平方米;热力上网费、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新改扩建工程设计选址竣工设备防护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依据建筑面积、用水(气)量、工程项目总投资,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加入收费标准中;
  (四)装修项目收费标准为一般装修13.70元/平方米,高档装修17.75元/平方米;新改扩建工程设计选址竣工设备防护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依据工程项目总投资,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加入收费标准中;
  (五)土地出让金等工程建设收费计算复杂、特殊,收费不合并其中,另行缴纳。第五条 各单位在办理综合缴纳的工程建设收费有关批件时,须持有关资料到市收费管理局在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的收费站计算并缴纳费款,领取完费证明函。
  各单位在办理另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工程建设收费批件时,先在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然后持相关资料如工程图纸、应缴费计算等,到市收费管理局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站交款并领取完费证明函。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管理局、房产局、建委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完费证明函,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七条 工程建设收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缓,但对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审批领导小组审定。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工程建设收费,擅自开工或少缴的工程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减、免、缓、以物抵费、违规审批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市收费管理局征收的费款,属于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财力范围的,由市收费管理局直接上缴财政,其它由市收费管理局定期拨付有关单位。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减半征收项目
  1、工程建设监理费
  2、城市规划管理费
  3、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危房鉴定费)
  4、供热上网集资费
  5、人防结建费
  6、煤气增容费二、免征收项目
  1、教师住宅建设基金
  2、土地出让金
  3、房屋拆迁管理费
  4、拆建比费
  5、噪音污染费
  6、沥青排污费
  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8、电贴费
  9、招投标管理费
  10、价格调节基金
  11、建设工程档案保证金(竣工图保证金)
  12、工程质量监督费第三条 向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省政府及省物价、财政以上部门的文件或省委托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的文件以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增加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第四条 行政事业收费部门必须按市确定的住宅建设合理收费项目收取费用(见附件一),对国家、省、市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在住宅建设中收取,具体取消的项目按物价局下发文件为准。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对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将实行下列优惠政策:住房建设用地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免收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等有关费用;减半征收城市规划管理费等(见附件二)。第六条 各公用专业公司(包括电力、邮电、自来水、煤气、热力等)在住宅建设中收取的工程费、设计费等经营性收费,必须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工程设计的需要,提出工程预算,按照工时定额等有关规定收取,不得凭借垄断地位随意要价,也不得凭权力盖章收费。第七条 各开发(建设)企业不得随意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收各种费用,确需通过开发(建设)企业代收的,委托部门应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并将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并提供给被委托方,否则被委托方有权拒绝代收。第八条 商品房开发中的前期费用、工程费用、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进入商品房价格,物价部门审核认定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为最终价格。开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进户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取。第九条 除高档住房外,供普通居民使用的商品房建设不得搞高档装修。设计中有防盗门、铝合金窗、座便、瓷砖的,允许进入工程成本和造价。设计中没有的,不允许向用户收取上述费用。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均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持《收费员卡》,并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后方可收费,严禁无证收费。第十一条 如上级部门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时,执收单位应持有关文件依据,及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增项或变更手续,严禁擅自收费。对未办理手续而提高收费标准的,被收费单位可拒交费用。第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合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收足、收到位,并如数上缴财政,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缓的,须经市减免缓收费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种,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纳入管理。第十四条 采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执收监督手册办法。市物价部门将分行业统一印发《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手册》,收费单位在依法执收时,应按《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手册》中所规定的内容严格履行收费职责;被收费单位有义务按规定交费,有权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和监督收费单位的执收行为。第十五条 对加重开发建设企业负担,加重购房者负担的乱收费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和《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予以纠正和处罚。第十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专业公司(含中、省直驻抚部门和单位)及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和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行使其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比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市收费管理局受市财政部门委托,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第二章 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和管理第五条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原则,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第六条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具有下列依据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国务院或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文件;
  (三)省人民政府或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文件;
  (四)市物价部门受省物价部门委托核定收费标准的文件。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收费项目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核、申报。
  市物价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审核、申报和省委托市管理收费标准的审批。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职能的特定需要,从严审核;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根据提供服务的合理耗费,服务质量、数量核定。
  法律、法规规定制发的证、牌、照、册、簿、表的收费标准,应按工本费制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初审,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重要收费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第十条 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执行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初审,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重要收费标准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
  制定、调整省物价部门委托市物价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物价部门审批。重要收费标准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征求市财政、物价部门意见。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应征求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在批准设立以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和财政差额拨款的单位前,应征求市财政、物价部门意见。第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转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发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应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收费。第十四条 性质、内容相同的收费项目,两个以上部门收费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指定一个部门收取。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监督、检验和监测的部门及单位,对超出国家和省规定频次的监督、检验和监测,一律不得收费。
  在检测中,使用受检单位设备的,须向受检单位交付检测设备使用费。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不得肢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加大收费额度。第十七条 市、县(区)各级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到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第三章 收费票证和资金管理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持批准文件到物价部门申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市直属部门和单位实施收费的,由市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县(区)所属部门和单位实施收费的,由所在县(区)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出示《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许可证》标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缴费。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减免的决定。

公寓楼的暖气费缴纳标准是按照商业还是居民收取
答:按照居民标准收取,以抚顺市为例。暖气费缴纳标准是按照商业还是居民收取,可以看下自己的房产证,房屋用途是什么,就按照那个类别缴纳取暖费,一般而言,公寓楼都按居民标准收费。《沈阳市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条 自有产权住宅的取暖费由产权单位负责收缴后交供暖单位,也可以委托...

抚顺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条例
答:(四)建设永久性的妨碍道路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五)履带车在铺装的路面上行驶;(六)其它损坏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临...

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
答: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市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某职种(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须取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第十五条 职业...

取暖费如何交法
答:对于达不到供热规定的基本温度(黑龙江为室内温度18度)的应按比例少收费或返还一定比例的费用。四、对于空置房申请报停的而停止供热的,应交相应的热源占用费,一般为供热应收价格的20—30%。供暧产品是带有公益性的居民生活必须品,不能完全靠市场手段调节,须辅以行政管理手段。

新房未拿钥匙需要交取暖费吗?有什么依据?
答:没拿到钥匙不叫取暖费的,好像是领了钥匙就得交,钥匙不领钥匙的话就不用交,领钥匙之后才算第一年入住。取暖费不应该有物业收取,国家已经规定取暖费由业主自行到指定地点办理,一般提前一个月告知供热公司是否交取暖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还有就是都没有住,所以不交取暖费。记住,不管物业索要...

抚顺胜利开发区定位?
答:三是实行"无费区"政策。全力打造"无费区",对来区投资兴业的企业,免收市级以下(含市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确须收缴的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参考资料:http://www.fsslda.com/

国家几类收费标准
答:确定范围和类别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抚顺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细则_百 ...
答:第七条 人防战备建设资金不得随意批准减免,特殊情况需要减免,须由市人防办审核,经市政府批准。人防战备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批准试行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执行。第三章 人防战备设施的建设与开发利用第八条 人民防空建设应贯彻《人民防空条例》、...

石家庄的公寓取暖费有没有人知道是怎么收费的吗?
答:按照居民标准收取,以抚顺市为例。《沈阳市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条 自有产权住宅的取暖费由产权单位负责收缴后交供暖单位,也可以委托供暖单位代收,产权单位负责提供住户所在单位认证单,由供暖单位负责收缴。无单位人员及情况特殊人员的取暖费,由供暖单位直接负责收缴,实行缴款供暖...

不交取暖费热力公司有权停气吗
答:每个地区的规定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如果是郑州市内的居民不交取暖费,热力公司有权停止供应暖气到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