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结算存在哪些问题?

作者&投稿:仇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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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政府采购情况来看,大部分采购中心在合同款项的支付方面是成功的,有很多地方可以借鉴,但仍然有少数地方在资金支付问题上存在薄弱环节。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看政府采购结算存在哪些问题。


1.财政资金紧张,政府采购预算不能执行。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极其有限,部分地区为了搞政绩工程,不惜大兴土木,留下许多政府债务。新的工程还要上马,老债尚未偿还,恶性循环的态势越来越严重。这些投资项目绝大部分是经过政府采购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的,于是矛盾集中反映在政府采购层面上,财政部门不能解决此问题,根本没有资金搞政府采购预算,即使有了预算制度而且严格执行编制项目,也无法实现预算资金的及时划拨,实行政府采购专款专用制度便无从谈起。
2.监管工作缺乏创新力度。针对客观存在的付款困难的实际情况,监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能有任何畏难情绪与保守思想。然而,少数监管机构的行政不作为确实变相纵容了或者说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付款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证,不是不能为而是不作为,在这种环境下政府采购诚信制度就面临着挑战。
3.采购机构不能进行采购资金的审核结算,却承担了供应商不能及时付款的责任压力。现在有一种倾向,凡是涉及资金审核的就得由财政部门说了算,但由于采购中心是采购项目的组织者,一旦供应商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往往都归罪于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其实是替监管机构“背黑锅”。从具体的政府采购业务角度而言,付款审核应该是采购中心份内的事情,各地的积极探索也证明这种机制是有效的。但全国范围内还有不少采购监管部门继续把持资金的审核结算关,甚至出现一些极端的行为。采购中心负责合同资金的审核给付,要与政府采购的专款专用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要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到位,否则将失去依托的基础。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履行合同付款的职责,可以有效解决采购资金出口问题。只有充分担当起应有的政府采购职能,才能分清执行与监管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4.对采购人延期或故意拖延付合同款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政府采购监管要体现在相关制度的制定与严格执行方面,针对实际问题要及时研究具体、可行的方案,对违法行为进行预防性的全面监控,解决政府采购操作工程中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采购人的权力控制是《政府采购法》凌忽或者说过于概念化而缺乏操作性的薄弱环节。针对不付款的处罚措施只是责令改正。财政部门为了处罚其不能及时付款而停止一切财政拨款,致使其正常的行政职能因为缺乏资金而无法开展,这样的处罚措施实行起来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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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结算存在哪些问题?
答:3.采购机构不能进行采购资金的审核结算,却承担了供应商不能及时付款的责任压力。现在有一种倾向,凡是涉及资金审核的就得由财政部门说了算,但由于采购中心是采购项目的组织者,一旦供应商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往往都归罪于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其实是替监管机构“背黑锅”。从具体的政府采购业务角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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