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作者&投稿:歧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

规定如下: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一条 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中所指“企业”包括: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二)外国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三)港、澳、台在中国大陆境内投资企业。
  《规定》第二条中“收取费用的”包括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条 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属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第四条 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第五条 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等标价方式(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具体标价方式、内容除按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检查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物价检查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第六条 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第七条 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第八条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第九条 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
实行一货一签:
  (一)产地不同;
  (二)规格不同;
  (三)等级不同;
  (四)材质不同;
  (五)花色不同;
  (六)包装不同;
  (七)商标不同。第十条 标价签或价目表中标明人民币金额必须采用元、角、分为单位,大宗巨额交易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可用“万元”为单位。第十一条 凡专营涉外商品的商店、商品柜、涉外饭店、酒店、宾馆、旅行社等,其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分别用中、外文标明价格或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标明价格或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结帐一律以实际成交价格结算,并应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先消费后结算的还须出具结算单据。第十四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标价签由专兼职物价员或指定专人核准后签章。第十五条 开架柜台、自选(超级)市场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的,须同时分品种在陈列商品的柜(架)处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明码标价。第十六条 削价处理商品必须公开标出商品的原、现价,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第十七条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减少标价签内容或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均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八条 《规定》第五条中“从事批发业务的”包括:
  (一)按正常定价收购或销售商品的;
  (二)按照结算方式决定批发价格的;
  (三)按照营销方式决定批发价格的;
  (四)按照批量大小决定批发价格的;
  (五)按照销售对象决定批发价格的。
  从事批发业务的,须在销货发票和标价签或价目表上标明品名、产地、等级、计价单位、批发价格等内容。第十九条 凡有收费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在其规定交缴费用的地点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第二十条 利用场、馆、房屋、建筑物、公用设施及其他场所(临时)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费价目表中应标明提供服务的方式、设施、面积、时间(期)等服务项目或范围。第二十一条 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限价的,收购部门应在收购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 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型(牌)号、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便于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第三条 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同意,可暂用一色标签。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价格标签、价目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价格标签和价目表用外汇券标价。第四条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商品标价签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第五条 产地批发企业(含批发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锁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当地的出厂价格或收购价格。销地批发企业销售商品的销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进货地的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第六条 零售商业(含信托商店和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标明批发(进货)价格或批零(进销)差率。企业的价格标签由物价员签章。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增减价格标签内容或实行不同的标价方式,以及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均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第七条 旅店(含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饮食店、理发店、浴室、交通运输单位(含出租汽车及非机动车)、邮电营业单位、医疗单位、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场所、旅游点、公园、体育比赛场所、修理及服务单位、印刷厂、存车场点,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单位或场所,均需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物价部门应根据各行业特点核定价目表内容和标价方式。第八条 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除应标明其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以外,对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最高限价。第九条 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第十条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产品,应实行明码标价。必要时市场管理部门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产品的批发价目表。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有固定摊位的,也应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国家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临时最高销售限价;必要时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产品的参考价目表。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
  (二)不如实标明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含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最高销售限价和最低收购限价)的;
  (三)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第五条规定不在销货发票或调拨单上注明出厂价格,收购价格或批发价格的。第十三条 对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部分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按应标价商品品种或收费项目计算,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三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及其以上的,以及应标价的经营品种或收费项目在十种及其以下的,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超过三百元;
  (二)对明码标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错一种或一项,处以一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及其以上的,以及应标价的经营品种或收费项目在十种及其以下的,每错一种或一项,处以五元以下的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一百元;
  (三)对全部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不公布最高限价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第五条规定不在销货发票或调拨单上注明出厂价格,收购价格或批发价格的,按销货发票或调拨单计算,每缺一张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超过一千元;
  (五)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还可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对上述行为中确属初犯、情节轻微、且经检查后主动改正的,可减免罚款。
  上述各项所称“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答:第五条 商品的明码标价统一使用一色的标价签,以“陈列式”或“摆放式”公开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使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板、价格单、价格本(统称价目表),以“悬挂式”或“摆放式”公开服务价格或收费标准。第六条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
答: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有哪些?
答: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中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所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

你知道商品定价明码标价法是什么吗?
答:我国曾于1990年和1994年先后两次颁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布了实施细则。此制度为推进交易行为的公开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起到了应有的作用。随着我国价格法制化建设的推进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完善和健全明码标价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计委对《规定》又做...

没有明码标价怎么处罚
答:是价格欺诈的行为表现。店里东西没有明码标价犯法吗店里东西没有明码标价犯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制度就是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指从事商品购销或者收取费用的服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标明价格并予公开的价格管理制度。实行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有助于价格管理的加强,维护...

北京市实行明码标价和统一商品标价签试行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物价监督管理,保障物价改革顺利进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物价局有关健全和坚持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发、零售(包括展销)工农业品和非商品收费...

明码标价小知识
答:标价签和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 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印制。(三)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 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改。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 律...

商家将价值1000块的东西,卖给不知道其价格的人2000块,请问是否违法或违 ...
答:当然违法,涉嫌价格欺诈,可以参考的法律文件有1987年颁布《价格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990年国家物价局发布《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9年7...

店里东西没有明码标价犯法吗
答:犯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制度就是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指从事商品购销或者收取费用的服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标明价格并予公开的价格管理制度。我国建立并实行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有助于价格管理的加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便于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昆明市实行明码标价和统一商品标价签的暂行规定
答:第八条 统一商品标价签、明码标价,作为昆明市“物价、计量合格单位”竞赛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对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既能执行物价政策,又能按规定使用统一商品标价签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不使用统一商品标价签、变相涨价、乱涨价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