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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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支机构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只要是省内的分支机构,均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纳税。汇总纳税即是说由总行统一核算,统一向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分支机构不涉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支行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与是否必须汇总至总行申报并无影响,只要总行在会计核算时能够将该支行的收入、支出区分,即可根据该支行的收入在该支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需要注意,支行取得的进项发票抬头需开具该独立纳税支行名称,以便进项抵扣。


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陈先生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需要,在外地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这个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在哪里缴纳?国税12366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因此,你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上述规定必须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可汇总缴纳。商场收取的部分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王会计问: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及销售返还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国税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不收滞纳金邓先生问:我公司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要加收滞纳金?国税12366答:《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助材料不得抵扣进项张小姐问:我公司现有一笔来料加工,请问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国税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按照上述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免税货物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只能作成本处理。

分公司是不是独立核算由公司自由决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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