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修正)

作者&投稿:巨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求《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应该是还没有实施细则的,只有《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上网可以找的到,现在又有了一些修改了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0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有序的发展,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制度。”
  二、删除第十条第五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的“主城”均修改为“城市规划区”。
  四、在第三十条第(四)项中,删除“规费”二字,即将“……完善有关规费手续后”修改为“……完善有关手续后”。
  五、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分别修改为:
  (一)在《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二千五百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城市规划区外的机场规划发展控制区,机场净空及通信台站和城市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六、删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第八十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八、条文中所有的“区、县(市)”均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路径红线或选址,工程定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实施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修建下列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一)给排水、热力、液体燃料、燃气、空气和固体等运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道路照明设施、电车 、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铁路、道路、公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缆车、挡土墙、架空索道和转道交通;(四)地下人防工程;(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修建、架(埋)设临时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路径红线或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划路径红线或发出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路径红线或选址意见通知书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说,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政、管线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说之日起,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发给审查意见书。其中对涉及征地的市政、管线工程须先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四)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和规划验收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十条 成片建设地区的市政管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市政、管网综合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单项市政、管线建设审批手续。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设施时,在取得路径红线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管线部门提出拟建计划、提交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安排。第五十二条 市政、管线工程放线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线不得施工。第五十三条 需要变更批准的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市政、管线工程开工期限,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五条 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公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实施道路红线控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
  (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
  (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
  (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制度。第九条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原有的要合理调整。
  机场、铁路、港口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应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市设立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重要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市人民代
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点建制镇(含工业点)的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有关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答:第二十条 划拨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选址,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第八章 法律责任
答: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由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可处应配套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配套工程完工之前,停止受理该建设单位或个人其他建设程规划报建。第六十八条 勘测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放线定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答: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是一项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城市规划、乡村规划、规划编制与管理、规划实施与监督等章节,共计八十多条。条例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原则,规定了城市和乡村...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答: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核发建筑工程设计红线,审查建筑设计,验核建筑放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实行证后跟踪管理和对竣工后的建筑工程实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建(构)筑物和城市小品,施工前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答:法律分析:《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 号)于2011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等所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第三条 城市容貌建设和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容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答: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旨在强化城市规划的监管,确保其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重庆市总体规划,同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状况,本规定应运而生。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无论...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
答: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于建设用地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一章详细阐述了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主城区和远郊区县分别有其特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具体见附表1和附表2。第四条强调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混合布局,用地性质以首位为准,次要性质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