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债权中的“绝对权”“相对权”是什么意思?

作者&投稿:路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物权、债权 中的“绝对权”“相对权”是啥子意思啊?~

绝对权与相对权是一项具有理论积淀的学理概念,也是一项具有制度价值的法命题。随着社会的变迁,民法理念的转变,民事权利的不可侵性已宛然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趋同被过度夸大,两者之间的“中间现象”只是一种例外形态下的制度补充。在社会转型和权利迸发的时代,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常规形态,应当从“物债二元定势”转向“多元权利体系”,从“菜刀式”的定性判断转向“阶梯式”的定量分析。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尊重+诚信”作为基本行为导向。
概念表述层面的形式分析:“划分线索”的把握(一)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界说 :
第一,客体标准/支配模式:通过“权利客体”的利益实现机制回顾传统民法财产权理论的发展脉络,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首先表现在“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分立上。基于此,人们对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解起初具有鲜明的“物债思维定势”。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萌芽阶段,指的是从罗马法至中世纪日尔曼法为止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对人权与对物权的阶段,指自罗马法复兴至自然法学为止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建立阶段,指自萨维尼至《德国民法典》颁布为止;第四个阶段是债权物权区分说在20世纪的批判与发展阶段。具体体现为:
(1)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物, 而债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行为。(2)效力上: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普遍效力, 而债权则只具有针对特定人的效力。这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是根据两种权利的法律效力所进行的区分, 是一种抽象认识的结果。第二,主体标准/对抗模式:界定“义务范围”的效力辐射边界(1)一项权利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这种权利便是绝对权。在另一方面,一项权利也有可能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便是相对权。(2)绝对权原则上相对于所有的其他人而存在。绝对权创造一种法律上“可以(如何)”和“应当(如何)”的潜在状况,这种状况一开始并不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并且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构成法律关系。(3)绝对权赋予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从而每一个他人就此负有义务。要允许权利人享有这种法益,还要不侵犯这种法益。相对权,是指只针对某个特定的人的权利,这个特定的人负有义务或受到某种特定的约束。〔5〕第三,双重标准/对抗+行为模式:借助“效力范围+权利内容”的双重界定(1)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有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的行为。(2)所谓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因为绝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除他以外的任何人,所以又称为对世权。所谓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具体、确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3)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相对人的权利只有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评析第一,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标准”分析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正式摆脱“物债思维定势”的影响是伴随着西方社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权利爆炸”而逐渐实现的。层出不穷的新型民事权利使得绝对权的范围呈扩张之势,由此,绝对权与相对权便顺势演化成为了物权与债权的上位概念。
其一,学理标准上的历史传承: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通常集中表现在物权和债权的界分上。物权债权相互区分的确立,从纵向的维度来看,大致是沿着早期主要依客体区分,过渡到主要依效力区分,到近期出现了主要依内容而区分;而从横向的维度而言,既存在依客体、效力和内容之间的交集来确定区分,也存在着主要依效力或内容而判定的立法实然,在学说上也多有歧见,这都为之后对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质疑埋下了伏笔。
其二,立法标准上的淡化处理:虽然理论层面亦有争议,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早已成为大陆法系民事权利体系构建的基石。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立法实用主义倾向更多追求的是具体权利的设计,而不再过于关注上位概念间的界定,甚至将其完全隐含在法律条文背后。回顾上述划分标准的转变,我们可以看到:绝对权与相对权逐渐从物权和债权中“分离”并演变成一组重要的民事权利群。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扩展资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2)权利内容之法律上所对抗的人范围不同。绝对权是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
(3)权利适用领域不同。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相对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绝对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是一项具有理论积淀的学理概念,也是一项具有制度价值的法命题。随着社会的变迁,民法理念的转变,民事权利的不可侵性已宛然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趋同被过度夸大,两者之间的“中间现象”只是一种例外形态下的制度补充。在社会转型和权利迸发的时代,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常规形态,应当从“物债二元定势”转向“多元权利体系”,从“菜刀式”的定性判断转向“阶梯式”的定量分析。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尊重+诚信”作为基本行为导向。 

概念表述层面的形式分析:“划分线索”的把握(一)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界说 :

第一,客体标准/支配模式:通过“权利客体”的利益实现机制
回顾传统民法财产权理论的发展脉络,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首先表现在“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分立上。基于此,人们对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解起初具有鲜明的“物债思维定势”。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萌芽阶段,指的是从罗马法至中世纪日尔曼法为止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对人权与对物权的阶段,指自罗马法复兴至自然法学为止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建立阶段,指自萨维尼至《德国民法典》颁布为止;第四个阶段是债权物权区分说在20世纪的批判与发展阶段。具体体现为: 

(1)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物, 而债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行为。
(2)效力上: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普遍效力, 而债权则只具有针对特定人的效力。这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是根据两种权利的法律效力所进行的区分, 是一种抽象认识的结果。
第二,主体标准/对抗模式:界定“义务范围”的效力辐射边界
(1)一项权利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这种权利便是绝对权。在另一方面,一项权利也有可能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便是相对权。
(2)绝对权原则上相对于所有的其他人而存在。绝对权创造一种法律上“可以(如何)”和“应当(如何)”的潜在状况,这种状况一开始并不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并且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构成法律关系。
(3)绝对权赋予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从而每一个他人就此负有义务。要允许权利人享有这种法益,还要不侵犯这种法益。相对权,是指只针对某个特定的人的权利,这个特定的人负有义务或受到某种特定的约束。〔5〕
第三,双重标准/对抗+行为模式:借助“效力范围+权利内容”的双重界定
(1)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有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的行为。
(2)所谓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因为绝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除他以外的任何人,所以又称为对世权。所谓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具体、确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3)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相对人的权利只有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评析
第一,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标准”分析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正式摆脱“物债思维定势”的影响是伴随着西方社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权利爆炸”而逐渐实现的。层出不穷的新型民事权利使得绝对权的范围呈扩张之势,由此,绝对权与相对权便顺势演化成为了物权与债权的上位概念。 

其一,学理标准上的历史传承: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通常集中表现在物权和债权的界分上。物权债权相互区分的确立,从纵向的维度来看,大致是沿着早期主要依客体区分,过渡到主要依效力区分,到近期出现了主要依内容而区分;而从横向的维度而言,既存在依客体、效力和内容之间的交集来确定区分,也存在着主要依效力或内容而判定的立法实然,在学说上也多有歧见,这都为之后对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质疑埋下了伏笔。

其二,立法标准上的淡化处理:虽然理论层面亦有争议,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早已成为大陆法系民事权利体系构建的基石。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立法实用主义倾向更多追求的是具体权利的设计,而不再过于关注上位概念间的界定,甚至将其完全隐含在法律条文背后。回顾上述划分标准的转变,我们可以看到:绝对权与相对权逐渐从物权和债权中“分离”并演变成一组重要的民事权利群。



物权、债权中的“绝对权”“相对权”是什么意思?
答:(1)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物, 而债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行为。(2)效力上: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普遍效力, 而债权则只具有针对特定人的效力。这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是根据两种权利的法律效力所进行的区分, 是一种抽象认识的结果。第二,主体标准/对抗模式:界定“义务范围...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这种说法对吗?
答: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所谓绝对权有特定的含义,是指该种权利其他任何人不能非法侵犯,比如物权、比如人格权。绝对权有几个特点:(1)权利人行使权利,除受法律限制外,全凭自己自由意志;不受他人干涉;(2)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借助他人意思和行为,义务...

什么是绝对权和相对权?
答: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

物权法和债权法都是绝对权?
答: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一个人或者一些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即除物权人以外,所有的人都对物权人负担义务。债权是相对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债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具有相对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别
答:就是义务的指向是所有的人。即所有的人都有义务保证作为或者不作为地维护权力人的权利。物权是最典型的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义务不非法侵犯物权人的权利。相对权也叫对人权。和对世权相反。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相对权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债权是最典型的对人权。债务合同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

绝对权与相对权 请举例子说明
答:1、绝对权:例如人身权、名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所有权的实现不须他人的积极帮助,仅凭所有人支配财产的行为即可。2、相对权:例如债权、请求权、质押权等,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无关。债权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货物、支付金钱、提供服务等)的行为才能实现。

合同法上说,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而物权...
答:1、甲欠乙100元钱 乙只能向甲主张自己对100元的债权,不能向其他人主张,这是相对性。2、甲从市场上买的杯子,甲支出了货币使用权,获得杯子的所有权,杯子就是甲的,不可能在是其他人的,除非甲再处分,这是物权的绝对性。3、甲欠乙100元,同时甲也欠丙100元,而甲只有100元,乙或丙不能要求...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答:债权是相对的,也就是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法律效力;而物权是绝对的,具有排他性,除了物权所有人,任何第三人无权主张任何权利

绝对权与相对权有什么不同?
答: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2)权利内容之法律上所对抗的人范围不同。绝对权是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3)权利适用领域不同。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合同法上说,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而物权...
答:这是物权的绝对性 甲欠你100元 同时甲也欠别人100元 而甲只有100元 你不能要求甲只还你而不还别人 你拥有的是债权 所以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也就是对物的所有权 因为他是绝对权 所以可以对抗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 是除了合同当事人 以外的人 主要是一物多卖 和无权处分 涉及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