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案例和分析

作者&投稿:五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法律型案例分析包括分析背景和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分析过程、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进一步的思考等。以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作分析报告。
正文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
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
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
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
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
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
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
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
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
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
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
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协商无果,起诉解决。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

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

答:
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是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是新要约。要约人是百货公司,受要约人是针织厂。

3、 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货.是再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二、 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这个女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美元。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

三、 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做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

请问: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答:该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因该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不可以。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

四、陈立文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义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华,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国华同意借款,但要求陈立文提供担保,陈立文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向东,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国华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向东为借款做担保。王向东由于与陈立文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王向东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重组,吕国华见王向东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吕国华与陈立文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立文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在担保人一栏,王向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立文拿到款后。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限满,陈立文无力偿还借款,吕国华要求担保人王向东还钱,王向东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
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1992年8月31日签订了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到达站为沙坪车站,收货人为宋某本人。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棚车一辆,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物表明“鲜活易腐:。9月1日18时,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情势车站挂运无效,货车停留至9月9日挂出。火车9月190日到达沙平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面有湿迹,经开箱检查,苹果有不同程度腐烂变色。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腐坏系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包装不合理,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宋某将尚可食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0500元(损失得计算方法为:南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供给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销售苹果可得到利润15000元,减去处理苹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运方不同意,纠纷未得到解决。

请问:(1)托运人应向哪个车站请求赔偿?

(2)托运人宋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额应按什么计算

(3)托运人宋某堆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该负责?为什么

(4)托运人如请求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湿按该批货款的总额进行计算,还是按该批货物运费的总额进行计算?

(5)承运人应否对损害的发生负责?

答:(1) 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要求赔偿。

(2) 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

(3) 擅自多装,包装不合格,应付责任。

(4) 应按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按比例计算。

(5) 应该,因其知道“鲜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并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 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60天。

六、甲厂在报上刊登广告称:“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闲置现转让,欲购者从速联系。”乙厂厂长因公出国,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去甲厂考察,认为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该设备性能

先进,且价格合理,经与甲厂厂长协商后,用随身携带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填写了合同。合同内容为:甲厂供给乙厂X型冲压设备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为符合设备说明书的性能;运输方式为送货;送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款期限为货款付款70%,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违约责任依法办理;需方在加盖公章后5日内付定金3万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后起生效。乙厂副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合同交给甲厂厂长,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各持一份。

请问:(1)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2)哪一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3)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看到此合同后,认为价格太高,即给甲厂厂长打电话,要求降价3万元,甲厂厂长当即表示同意。此时,原合同仍有效码?(4)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认为此合同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即给甲厂发去电报,电文为: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厂厂长接到电报后,15日内未愈答复,这是默认码吗?(5)设甲厂厂长送货有困难,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送,送货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事故,货物延期到达乙厂一个月。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于法有据?(6)设乙厂收到设备进行安装使用10个月后,发现设备内在质量有缺陷,乙厂是否有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7)设乙厂在验收中,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必要的技术资料,乙厂在脱手承付期内是否有权拒付这部分设备货款?(8)甲厂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约定”违约金依法办理“,未约定具体幅度,甲厂应否承担违约金?
答: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

收到定金后;

有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

是;

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无权;

有权拒付;

依法规规定承担。

七、某机床厂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主要内容未:由机床厂向工业公司提供一台铣床,价值2.2万元,运费及其他零星费用共1500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底,货到后10内付款。机床厂延期1个月交货,工业公司收到货物后,以机床厂延期交货为由,一直未付货款。经机床厂多次催要,才支付1。5万元,机床厂要求对方偿付欠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请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是双方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企业法案例分析

一、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两月内付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5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

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违反财经纪律。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行为,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破产法案例分析

一、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以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证券法案例分析

一、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按照公司业务规定,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为自己谋利益。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获悉了公司董事们对股市的分析预测。李某将预测结果告诉了其丈夫宋某。宋某因此购买了4000股飞乐股份公司的股票。数月后,飞乐股份公司股价大幅上扬,宋某卖出股票,获利6000余元。 请问:宋某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吗?为什么?

答:不是。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

二、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书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3.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股票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为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

答: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可以申请公开发行新股,但必须符合法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必备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则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告有关文件、签订承销协议、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而你们公司自设立后连续三年微利,难以支付股东股利,且2002年度亏损严重,这些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为了规避法律,你们公司还决定在没有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这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新股发行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你们公司决定在不具备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属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将对你们的违法行为作出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等处罚。

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

  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如何维权[成功案例]
  2008年02月29日

  (2007)闸民一(民)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

  2007年5月8日课间休息时间,甲、乙及其他同学都在教室内课间休息。当时教室后部天花板上挂着一个风铃,有几名同学轮流跳起用手去够挂在高处的风铃。乙在距离甲半米左右的地方起跳,他的手在摸高下落时划伤甲的右眼,致使甲的右眼当即出血。后经诊断,甲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破裂。虽经手术,但甲的右眼视力降至0.1,并伴有一定后遗症。甲将乙及所在学校上海市某初级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调查经过:

  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到派出所查询了本案相关人员的信息;到事发地该学校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甲的医疗费清单;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审理结果:

  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证据,法院支持了由乙承担各项费用的请求,但不予支持由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9.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乙在跳摸风铃后,未尽注意义务划伤甲眼部,以致造成甲受伤致残,故可认定乙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为乙是未成年人,所以由他的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乙应当赔偿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本案的关键在于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就存在四种情况:其一,学校未尽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学校要承担责任。其二,在学校的监管下的未成年人造成另一未成年人伤害的,学校未尽管理职责,那么就要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伤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若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那么就要由造成伤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并不负赔偿责任。其三,校外人造成学校监管下的未成年人伤害的,由造成伤害的校外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学校不负责任。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仍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其四,学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事故,是由于不可预料或不可避免的情况所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总之,在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既要注意考察学校在一般情况下的预见范围和注意义务,尤其要正确把握学生伤害发生的具体情况下学校应尽的注意义务,同时也不能忽略受害学生本人及第三人过错的有无及大小。只有对伤害事故中过错的有无及大小进行了正确的认定,才能保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解答】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法律法规案例和分析
答:法律法规案例和分析 需要一篇400字左右的有关法律的案例和案例的分析速度急需!!!... 需要一篇400字左右的有关法律的案例和案例的分析速度 急需!!! 展开  我来答 3个回答 #热议# 武大靖在冬奥的表现,怎么评价最恰当? 太阳月亮270 2015-08-23 · TA获得超过692个赞 知道答主 回答量:59 采纳...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求答案,下午考试!
答:首先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非单看客观行为便可得出结论。从刑法学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需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有可能构成犯罪。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徐某第一次取得的999元(取得1000元仅被扣除1元)为不当得利;而后取得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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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本案中,...

法律道德案例分析
答:法规与道德案例分析 小林的父母是农村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小林上到初中二年级的时候,父母认为女孩子读书无用,还不如像同村的女孩们去广东打工。于是,开学之前小林父母委托同村的人带她去了广东一家工厂上班。开学后学校老师与乡镇干部来到小林家,劝其父母让小林重新回学校学习,却遭到其父母的谩骂。...

法律案例分析
答:1,学校无过错。首先,学校体育课和此训练科目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次,老师先讲解了动作要领,其次在“老师保护下”,说明在此项训练中老师你不存在过错,最后,根据您的描述“原告在老师的保护下,做完了有人扶持手侧倒立动作后,自行做前滚翻时”,“自行”一词说明是学生自己的过失。2,不负赔偿...

急!建筑法方面的案例分析十个!
答:如题,急需建筑法方面的案例分析。大家帮帮忙啊。需要那种根据建筑法规说明违法的。... 如题,急需建筑法方面的案例分析。大家帮帮忙啊。需要那种根据建筑...玻璃幕墙工程不属于B公司的总承包范围内,是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C公司承建的,因此,对玻璃幕墙工程从法律层面而言,B公司没有总包管理的义务,虽然B公司从A公司...

求一篇2000字左右的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答: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刑法案例 被告...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急!!!
答:二、 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有违反法律的情况。本案中,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该份劳动合同的...

公司法的案例怎么分析及法律依据
答:举出一个或几个案例,对案例进行详细的解答和分析,如何来看待和对待这几个案例,并说说法律依据... 举出一个或几个案例,对案例进行详细的解答和分析,如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公司法》对此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