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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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志愿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的自愿、无偿从事灭火救援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救援组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设专职消防救援队,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政府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转型,逐步组建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第七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及其队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队站建设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消防规划要求的城市;

  (二)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省级以上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一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或者志愿消防救援队。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一)大型核设施运营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码头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鼓励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单独建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救援队。

  未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城市社区、物业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利用现有场地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志愿消防救援队员。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按照国家有关城市、乡镇消防队站建设标准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灾害特点,参照国家有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可参照国家有关乡镇消防队建设和本省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投入执勤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投入执勤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经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情况定期通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志愿消防救援队建立或者撤销以及志愿消防救援队队长的任免,应当向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做好消防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义务消防队是人民群众同火灾作斗争的自防自救组织。日常工作由本单位保卫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治安保卫组织、公安派出所管理;消防业务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或本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指导。第三条 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工作,协同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扑救附近单位和地区发生的火灾。第二章 建队原则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庄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商业繁华区等场所,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第五条 义务消防队的队员人数,应当根据单位或地区的人数、建筑状况、生产工艺以及贮存物资数量、火灾危险程度等情况确定。企业事业单位可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配备;消防任务繁重、职工人数较少的仓库、商场、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其比例可适当增大。第六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在三十人左右的,可成立义务消防中队;有两个中队以上的单位或地区,可成立义务消防大队。中队、大队的负责人,由本单位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身体健康,年龄十八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和撤销,须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 义务消防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消防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火、灭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协助本单位、本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公约等,并督促实施;
(二)根据本单位、本地区的特点,利用各种场合和各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三)参加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设施和条件;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队员值班、巡逻,严防火灾事故;
(四)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消防技能,对本单位、本地区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并督促做好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消防器材完整好用;
(五)积极扑救本单位、本地区发生的火灾,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第十条 各单位、各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义务消防队活动日,定期开展防火、灭火等业务学习。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参加扑救,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第四章 经费第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的器材装备、活动经费和队员的奖金、补贴,由建队单位负责制定办法、筹集管理。城镇街道、建筑密集村庄等资金来源困难的,可采取民办公助或在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下,采取适当集资的办法解决。第十二条 参加火灾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居民住宅发生的火灾,义务消防队扑救活动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人员工时等,可按照有关规定,从财产承保的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确实无力负担的,可酌情减免。第十三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因参加统一组织的消防活动而误工时,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和奖金。第十四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在扑救火灾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其医疗、抚恤待遇,养伤期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由起火单位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对扑救火灾而牺牲的义务消防队队员,凡符合申报烈士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 奖惩第十五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或本地区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组织健全,措施落实,防火、灭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地区扑救火灾,使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提出合理化建议,革新技术、工艺,对保证消防安全、提高灭火效率、效果显著的;
(四)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本办法所称志愿消防队,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志愿消防队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公安消防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消防规划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本省全国重点镇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的要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鼓励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单独建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地址等,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四)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五)接受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志愿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学习训练等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本级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编制内招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

  (四)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

  专职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专职消防队的灭火执勤、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和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

义务消防员和专职消防员有什么区别?
答:义务消防员与专职消防员有以下区别:一,编制不同。义务消防员多数是企业单位里的消防岗位人员,而专职的消防人员是国家消防部门特管的消防人员。二,待遇发放单位不同。专职的消防人员的工资是属于事业单位发放,也属于消防部门发放。而义务消防员的工资是所在单位发放的。三,职业的不同,以下是详细说明:...

江西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
答:日常工作由本单位保卫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治安保卫组织、公安派出所管理;消防业务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或本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指导。第三条 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工作,协同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扑救附近单位和地区...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等11件地方...
答:“专职消防队”修改为“专职消防救援队”;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志愿消防队”修改为“志愿消防救援队”;将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

江西省消防条例(2018修正)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

义务消防员和专职消防员有什么区别?
答:义务消防员一般是由各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不离开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所从事的消防工作,一般带有兼职的特性。而专职消防员是指专门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其本质上的区别为:是否专业或专门从事消防工作。由于消防员的主要任务是抢救和解除火险,因此不是一个时间固定且需多人长期值班等候的工作。因此,业余...

消防组织包括哪三种形式
答:根据查询百度题库试题显示,根据《消防法》规定,消防组织的形式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志愿消防队。A.专职消防队;B.少年消防队;C.集体消防队;D.个体消防队。答案:A.专职消防队。所以消防组织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三种形式。“消防”即是消除隐患,预防灾患(...

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目的是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及时处置...
答: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