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制度中的“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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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四个服从有哪些?~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2、少数服从多数;
3、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4、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首先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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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七大以后的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都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
参考资料:人民网 - 什么是党的“四个服从”纪律要求?

四个服从”的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民主集中制原则,简要地说,就是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两者相辅相成、内在统一、不可分割。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我们党坚持不懈地丰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和实践,依靠和通过民主集中制,集中全党的智慧力量,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新形势下,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保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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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性
(一)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1、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思想建立的。党的一大纲领指出,在组织原则方面,我们党采用苏维埃的形式,实行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
2、党的二大纲领首次确认了民主集中制的建党原则。党的六大修改和通过的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此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都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作为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反映、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合理、有效率的制度,是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保证。因此,这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1、这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生活中的运用。其主要内容包括:领导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一切方针、政策以及法规的制定,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
2、各级领导机关贯彻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下级组织和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可见,实行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资料:强卫: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网

“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根本原则。按照新党章的规定,“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是:

1、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

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

2、少数必须服从多数。

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个人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3、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

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

4、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共产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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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抗战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六届六中全会分清了路线是非,加强了纪律建设,特别强调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明确提出“四个服从”。七大以后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中,都强调了这一纪律,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

“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坚持“四个服从”使我们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有力,确保了各项决策的有效执行。这是我们党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形成的优良传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四个服从”的由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保证党内生活“四个服从”是什么?



“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是:

1、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

2、少数必须服从多数

3、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

4、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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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2、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个人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

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3、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

4、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保证党内生活“四个服从”是什么?



中共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制度中的“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根本原则。按照新党章的规定,“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是:

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

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

少数必须服从多数。

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个人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

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

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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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颁布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通常简称为中共十六大党章,中共十六大章程或中国共产党章程(2002) 。

十六大党章是在新世纪我们党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也是在开始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党章。

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突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新形势下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指导作用,坚持了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的精神,在保持党章整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一些内容作了适当修改或补充完善。

十六大对党章作了几项重要修改:

1、党章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

2、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

3、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新的概括。

4、总纲中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增加了新内容。

5、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

6、对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7、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

8、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补充规定。

9、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表述。

10、首次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作为第十一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个服从



中共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制度中的“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四个服从是指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