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文档: 2004京房改办第25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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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98)京房改办字第265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物价局、房地局,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9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搂房取消标准价,一律实行成本价

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 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计,负担价中的工龄折扣率为0.9%;现住房折扣率下调为1%;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3.15%;封闭阳台按成本价的70%计算,未封闭阳台按成本价的50%计算;复式住宅的价格计算按(98)京房改办字第1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其它有关政策

1、 西藏内调人员购房的,按京组通〖1997〗78号文件的规定,购房人凭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增加购房优惠,夫妇一方属内调的, 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

2、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97)京房改办字第057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 夫妇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夫妇双方是教师的,优惠10%。

3、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 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的(合阳台),均以211元计。 4、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5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接《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

五、1998年12月底前已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按1997年价格售房的单位,备案时间截止到1999年3月底。

六、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1999年12月底,房改部门审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截止到1999年11月底。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全军房改办

1994年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售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售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

[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

各有关单位:
一、为了更好地落实《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文),保证住房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行政机关和财政有人员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二、下列工资计入基本工资:

公安干警警衔紧贴;
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 2、
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的无房职工,以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住房补贴的基数,其中学徒期、熟练期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为临时工资与奖金或津贴参考额之和。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五、事业单位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或同时具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职工,按其现执行基本工资的职务(或岗位)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六、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上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如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19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1995-1990=5年);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第一次购房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
八、事业单位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且属于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其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440元计算。
九、职工离婚的,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职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号文件印发后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十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十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其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或停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后,可按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十三、职工私有住房拆迁后实行公有住房安置的,不论安置的公有住房是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还是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四、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职工住房面积。
十五、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安居房(康居房)的,按078号文第(五)条第2款规定核定面积。
十六、职工按《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京政发[1984]139号)以三分之一价款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七、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半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住房面积。
十八、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住房所在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住房核定面积。
十九、军队转业干部退出原军产房并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包括转业安置费发给个人的),按078号文第(十七)条规定计算的职工住房补贴总额与职工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总额(包括基本补贴、地区补贴和发放个人的转业安置费)的差额计发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属于无房职工并已在军队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从到地方单位工作启薪之月开始,按本市月住房补贴标准继续发放按月补贴。
二十、职工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职工本人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说明情况,不需要到街道办事处盖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由职工本人承担责任。
二十一、企业离休干部住房面积的核定和住房补贴计算等按本通知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仍按078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和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落实我市企业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3]64号)执行。
二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由此引起本通知下发前已计发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补贴有差异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