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多人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判有罪,南阳中院两度发回重审

作者&投稿:陈没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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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后,近期再次被南阳中院发回重审。这起案件共有五名被告人,他们被指控的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他们实际贩卖的只是人工繁育的猕猴。
南阳中院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2020年6月,河南南阳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五名被告人均被判有罪,刑期从一年十个月到六年不等。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二审后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21年10月,宛城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除猕猴养殖场老板熊忠浩刑期由三年变为两年九个月外,其余各人刑期未变。此后,三名被判实刑的被告人提起上诉。
2022年10月20日,南阳中院作出重审二审判决,裁定本案发回重审。理由为“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实施,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买卖人工繁育的猕猴被诉
2018年7-8月,张冬东、李富安、熊忠浩、王璇、汪昕五人被南阳宛城区检察院批捕,罪名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其中,张冬东与汪昕是朋友关系,平常在“快手”做直播;李富安为出租车司机;王璇是一家宠物店店主;熊忠浩是河南新野县荣浩猕猴养殖场负责人。
2019年4月19日,宛城区检察院以上述五名被告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宛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6月24日,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冬东、王璇、汪昕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张冬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璇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汪昕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5千元。熊忠浩被判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李富安被判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在案的23只活体、2只死体猕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涉案猕猴养殖场养殖的猕猴
涉案猕猴养殖场养殖的猕猴
宣判后,王璇、熊忠浩不服,并上诉至南阳中院。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涉案猕猴是驯养繁殖,不是野生动物,不属于《刑法》第341条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20年12月1日,南阳中院审理后作出裁定,该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1年3月16日,该案重审一审在宛城区法院开庭。
宛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冬东涉嫌从熊忠浩等人的猕猴养殖场非法收购并出售猕猴共计27只;被告人李富安涉嫌协助张冬东从熊忠浩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15只;被告人王璇涉嫌非法出售猕猴11只;被告人熊忠浩涉嫌非法出售给张冬东猕猴8只,被告人汪昕涉嫌非法出售猕猴5只。公安机关扣押活体、死体猕猴共计25只,经鉴定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5名被告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冬东、李富安、王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熊忠浩、汪昕情节严重。
重审一审仍判有罪
针对前述公诉机关的指控,张冬东及其辩护人辩称,涉案猕猴数量超过其实际买卖数量,购买和出售具有牵连性,不应重复计算。涉案猕猴系人工饲养繁育,不属于《刑法》341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而熊忠浩及其辩护人辩称,熊忠浩是新野县荣浩猕猴养殖场的负责人,也有养殖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认为,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17年4月到2018年6月,张冬东共从经营猕猴养殖场的李朝华、陶书玲及熊忠浩及其他人处购买猕猴25只,先后出售20只;被告人李富安协助张冬东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15只;被告人王璇涉嫌买卖猕猴11只;被告人熊忠浩向张冬东非法出售猕猴8只;被告人汪昕辅助张冬东非法出售猕猴5只。
公安机关扣押活体、死体猕猴共计25只,经鉴定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定性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犯罪客观方面包括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四种行为方式。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涉案猕猴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辩护意见,部分被告人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此外,熊忠浩妻子程某某持有河南省林业厅2016年11月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荣浩猕猴养殖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猕猴驯养、繁殖”,不包括许可出售猕猴行为,故被告人熊忠浩及其辩护人持该证据认为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南阳中院第一次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1年10月10日,宛城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前述五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一审判决结果相比,除猕猴养殖场老板熊忠浩刑期由三年变为两年九个月外,其余人刑期未变。张冬东的罚金由10万元改判为5万元,王璇罚金由5万元改判为2万元,熊忠浩的罚金由4万元改判为2万元,李富安罚金由2万元改判为1万元,汪昕刑期、罚金均未变。
重审一审判决后,张冬东、王璇、熊忠浩三人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
2022年1月20日,张冬东、王璇被南阳中院取保。而在此前,另外三名被告人也先后被取保,熊忠浩于2021年3月24日被宛城区法院取保;李富安于2019年7月10日被取保,2021年3月17日改为监视居住;汪昕于2020年5月1日被取保,于2021年3月17日改为监视居住。
第二次发回重审
重审二审时,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为张冬东进行辩护,曾鸣认为,一审法院对张冬东贩卖猕猴数量以及获利金额的认定,明显错误,存在重复计算等错误情形。
张冬东是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员
关于本案焦点问题,即人工繁育的猕猴属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曾鸣认为,案涉猕猴系人工驯养繁殖的猕猴,非野生猕猴,被告人售卖猕猴的行为不会导致生态环境被破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论处。《刑法》第341条第一款所保护的客体是在野外栖息地存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其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生态平衡。
“探究《刑法》第341条的立法意图,国家对特定的野生动物进行重点保护,是由于环境或人为的原因使得野生动物的自然生态链条受到威胁,种群严重减少或濒临灭绝。然而人工驯养的动物种群,因其已独立、脱离于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对生态平衡、生物圈、食物链没有任何影响,不值得或者不应该纳入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范围予以保护。”
此外,“两高”在2022年4月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熊忠浩辩护人以及公诉人当庭提交的新野县政府颁布的林业局关于猕猴产业管理的《服务手册》第8页相关内容可以看出,经过多年发展,“新野县出现猕猴从业人数2000人左右,养殖技术较为成熟,初步形成较大养殖规模”,可见,其猕猴养殖技术已经成熟并且颇具规模,全县一年保有量约1.3万只。
曾鸣表示,为了方便猕猴交易,张冬东依法办理了猕猴养殖协会的会员证并担任养殖协会宣传部部长,张冬东贩卖的猕猴均从新野县有养殖许可证的正规养殖场购得,没有任何一只从野外抓捕,没有破坏野生动物生态。而公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涉案猴子系从野外抓捕的。
同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猕猴是作为宠物买卖,并不是以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本案侦查人员均是从买方家里扣押的猕猴,足以证明猕猴是作为宠物在家里饲养的。
曾鸣表示,在《解释》出台前,本案与“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之一的“深圳鹦鹉案”、河南农民“采三株野草”案类似,体现出普通民众对法的认知、民众朴素价值观与法的距离的现实问题。故而,本着实现法理情有机结合,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对张冬东做出无罪判决。
2022年10月20日,南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再次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理由为“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实施,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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