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司在2000年7月10日之前答复,20

作者&投稿:察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1997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司在1997年7月10日之前答复,1997年7月初,该种货~

你的问题不太明确,希望补充后回答!

  答案明显前后矛盾。但他们的合同却是不成立的。
  这道首先要分清A、B两公司的行为谁是要约,谁是承诺、反要约,再看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
  A公司首先发出了一份订单,这是A公司发起的要约,时间是6月15日,要求在7月10日之前B公司给答复。所以承诺的有效期是6月15日——7月10日。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A公司确定了承诺期限,那么那份订单属于不可撤销要约,所以A公司在7月初发出的通知不能使要约失效,B公司在期限内作出承诺有效。
  后来B公司在7月3号做出了承诺,按正常情况下,7月8号达到是有效承诺,但由于罢工原因没有在期限7月10号内到达。这个属于承诺延误。
  《合同法》规定:承诺延误 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B公司的承诺后,若A公司作为要约人及时通知B公司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则该合同不成立。
  题中情况是: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⑤ 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⑥ 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⑦ 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
  A公司7月15号收到承诺,到7月20号中的两次回复,我觉得满足了“及时”,后一个回复“理由”也满足,所以,我认为合同不成立。
  你是否觉得A公司虽然拒绝了B公司,但理由不成立,所以觉得通知无效,合同成立,是吗?
  国际公约第21条规定来看,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即逾期承诺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因根据逾期的原因不同而取决于要约人的不同表态:(1)凡承诺作出时(包括行为承诺和通知承诺)已经逾期或作出时未逾期但送达要约人时势必逾期(指通知承诺),对此类逾期承诺除要约人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要约人表示承认,否则便不构成有效承诺。(2)凡一项承诺(仅指通知承诺)在作出时并未逾期也不会势必逾期,而是由于载有承诺的信件或其它文件传递不正常,使得承诺在送达要约人时逾期了。对这种因传递延误而逾期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要约人表示反对,否则仍构成有效承诺。

  我国的合同法基本是以国际公约上的为蓝本,但公约上并没有题要约人以什么理由反对,我国法律加了个因“超过有效期限”而不接受合法,实际上生活中并不遵守,只看你有没有及时反对。
  事先声明,这个是我根据自己所学写的答案,它是否符合试题的答案,我无法做保证,所以你要自己辨别。

根据问题,2000年7月初,该货物价格大幅度下降,A公司通知B公司:前一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通过分析该合同是成立的。
根据以上问题得出以下分析:
1)A在6月15日发出的要约由于明确了有效期限,所以该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
2)B公司的回信为特殊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而A公司接到B的回信,虽然及时通知,但理由是第一次订单可撤销了,并非承诺超过期限。所以无影响。
4)等到A公司7月20日再提承诺逾期时已经不满足“及时”通知这一条件。故合同成立,承诺有效。
拓展资料:
1.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最终合同成立。(1)A在6月15日发出的要约由于明确了有效期限,所以该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2)B公司的回信为特殊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3)而A公司接到B的回信,虽然及时通知,但理由是第一次订单可撤销了,并非承诺超过期限。所以无影响。(4)等到A公司7月20日再提承诺逾期时已经不满足“及时”通知这一条件。故合同成立,承诺有效.

成立,当然成立

细节设计数据经济数据介绍

不成立

中级财务会计:判断一下,分录正确与否,谢谢。
答:这个错了:(3)借:银行存款 300 贷:投资收益 300 (4)借:其他货币资金 65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5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6325 投资收益 230 借:投资收益 55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5

会计基础计算题,回答正确加分!!
答:2,6月11日,生产车间领用材料30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材料20000元 借:生产成本 30000 制造费用 20000 贷:原材料 50000 3,6月15日,用银行存款偿还前欠款 借:应付账款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4,6月21日,甲公司销售原材料一批,价款24000元,增值税17000元,实际成本15000...

资产评估案例
答:三、评估目的:为A公司将其资产投资于组建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无形资产的价格依据。 四、评估范围和对象:A公司的无形资产。 五、评估基准日:1998年7月31日 六、评估依据 (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二)《中国机械工业年鉴(1997)>>; (三)国家财政部1998年6月9日发布的1998年...

求财务会计的试题
答:1 A公司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核对坏账,坏账提比率为千分之五,2000年末应收账款账户余额为1000万元期末未计提坏账准备金前,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4000元,(借方)20001年10月20日因一债务人破产,所欠企业债务20000元确已无法收回,经批准作为坏账转销。2001年末应收账款账户余额为950万,2002年2月10日接法院栽定上...

本人自2002年5月至2008年6月一直在A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
答:(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2、经济补偿金分两段计算,08年1月1日前遵循《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6个工资经济补偿金,08年1月1日之后遵循《劳动合同法》14年12月31日前申请时7个月,15年1月1日之后申请时7.5个...

合同法判断题
答:★是非题:> A公司与M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2004年9月2日由A向M供货。同年6月初,A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A公司未及时通知M公司,至9月2日M公司催促交货,A公司未交。同年l0月9日,A公司发货并函告遭灾一事。M公司因货物迟到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5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由于A公司未能...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答:在该种情况下,2012年6月26日A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做出重要决议,决定为应对市场形势和经营状况的急剧变化,做出重大业务调整,与此同时,A公司也将依法安置因业务调整而受到影响的员工。在与公司工会商议,并得到工会的书面认可后,A公司试图与甲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协商未果,员工拒绝。8月上旬,A公司又与甲等人...

求上海09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试题和答案
答:19.某企业结账日为月末。2009年6月20日会计人员发现应收账款中将3800元 误记为3600元,但记账凭证正确无误。正确的更正方法是_B_。 A.补充登记法 B.划线更正法 C.红字更正法 D.重新登记法20.某单位“原材料”总帐账户下设A材料和B材料两个明细账户。2009年5月, “原材料”总帐账户借方发生额为8000元,贷方...

票据权利期限问题 2013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
答:你误解了,这道题其实问的是支票的权利时效,意思是公司能够去再追索的时限,不是问再追索的时限,不知道这样说你懂不懂

个人在两家以上公司工作,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3、申报时填制《个人所得税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