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投稿:芮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包括《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第七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 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九条 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二)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第十条 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第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第七条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第八条 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第九条 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对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其他事项。

集团子公司可以不设内审嘛
答:不可以。《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因此不可以。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审计机构委托
答:第二十五条 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可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专项经济责任...

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必须设立内审机构吗?
答:可以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在改制企业管理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答:公司内部审计的核心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其反映经营活动成果的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核。2004年8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8号令的形式颁布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

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制度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答: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廉政建设,...

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的制度、规则及流程都包含哪些内容?
答:1.1.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酒店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及流程
答:1.1.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的制度、规则及流程都包含哪些内容?
答:1.1.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企业风险管理的组织及职责是什么?
答:企业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应符合《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在风险管理方面,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监督评价体系,制定监督评价相关制度,开展监督与评价,出具监督评价审计报告。 已赞过 已...

企业内部审计报告模板2022(精选5篇)
答:国资委颁布并实施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要求国有企业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