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

作者&投稿:那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海南省消防条例的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第四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灾、险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查、处理谎报火灾、险情的行为时,通信企业应当协助。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24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公安派出所接到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先行组织群众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消防队到达后,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消防队做好警戒等工作。第四十九条 消防车、消防艇等消防交通工具赶赴火场或者灾害事故现场时,可以使用警笛、警灯,其他交通工具和行人应当避让;必要时可以启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地段和水域;紧急情况时,对于阻碍消防交通工具通行的其他交通工具和障碍物,可以强制让道和实施破拆。消防车、消防艇等消防交通工具使用的警灯、警笛为专用警报设备,禁止其它交通工具使用。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的,可以将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的损耗情况,报告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补偿。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物资储备和训练基地。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针对本地区灾害事故类型和特点开展专业化训练和实战演练。第五十三条 根据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五十四条 驻琼部队、武警、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环境保护、气象、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鼓励金融系统、各类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捐赠消防公益事业。第五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活动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鼓励金融系统、各类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捐赠消防公益事业。第五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活动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范围。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负责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

  (三)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环境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规划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中,应当做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等工作。

  市政、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适合幼儿特点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旅游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无偿发布公益消防安全信息,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

  公共场所应当利用场所内的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三)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对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答: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充装业务的还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海南省气体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答:依据本条例编制村庄规划的,不再编制其他村庄空间类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严守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指标。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村庄发展定位,明确国土...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答:《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采砂审批及收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

消防合同书应该怎么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 2、 工程名称: “东海椰苑”1#~17#楼(室内)消防安装工程 3、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 93800 m2 4、...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答: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三款修改为:“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三、增加一条,作为第...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答: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配件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编制、人社、卫生、消防、价格、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管的相关工作。第...

海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推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镇、乡、村,不含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