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找矿模式——以山东地矿局经营和管理矿业权为例

作者&投稿:锁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逐步改革和完善地质工作的体制和机制不断取得地质找矿成果的新突破~

张瑜麟 曹迪明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正在全国展开。这次活动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和继续;是全面贯彻落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地质工作根本转变的重大举措;是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处在关键节点,更好地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通过大讨论活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提升地质工作服务能力,促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是本次活动的根本要求。“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中要按照徐绍史部长“统一思想,聚焦问题,创新体制机制,突破固有模式,使地质找矿工作既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又服务于自身的改革发展”的要求。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找准各单位存在制约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不断探索和创新体制与机制,以一种合理的体制和机制促进地矿行业科学发展。
长期以来地勘行业的改革一直是有关各方讨论的热门话题,而且地勘行业的改革也从未停止过,从地勘单位的建立开始,地勘单位就经历了多次分与合和不同归属的变化,尤其是工业部门的地勘单位更是如此,但是,地勘单位的事业体制并未进行根本的变革。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地勘单位的改革才开始逐步进行,并于近几年开始实质性推进地勘单位的改革,但是,为何要对地勘单位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什么?如何对地勘单位进行改革?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想法和说法,但是各方都应明白:对地勘单位的改革只是一种手段,稳定和谐地进行改革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长期过程,而改革根本目的之一就是增强地勘单位的活力、快出找矿成果,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资源保障,而地勘单位的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本人长期从事地质工作的经历,下面谈几点体会:
一、地勘单位的改革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地勘单位伴随着新中国成立而组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兴起,同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呼吸、共命运,近50年来,为国家的发展、财富的积累、人民的小康作出了国人公认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我国进入小康社会和向发达国家的迈进,以及全球对资源需求强度的大幅攀升,提高全国的资源保障程度,确保国民经济科学、稳定的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的重大问题。但是,地勘单位几十年的事业体制和工作机制及存在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因此,必须不断地对地勘单位进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并逐步给予完善和创新。
二、进一步明确地勘单位改革的目的
“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9〕3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地勘单位的改革方向和有关措施,地勘单位的改革目的得以明确表述。特别是地勘单位属地化以来,进一步融入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资源型企业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观念进一步深入到地勘单位的日常各项工作中去,地勘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河南省近几年两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在取得良好地质找矿成果的同时,使得地勘单位的经济实力、人员素质、技术装备等方面得到大大加强。但是,地勘单位的现有体制仍是制约地勘单位科学、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对地勘单位的体制改革和完善已经成了各个部门关心的大事。但是,进一步明确对地勘单位改革的目的,是制定科学、适用的改革方案的基础,是地勘单位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前提。
地勘单位体制改革的目的:首先,要有利于地勘单位找大矿、快出成果,从而提高对经济发展的资源保障程度;其次,地勘行业历史长,在过去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为国家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自身也遗留下了大量的历史欠账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正视地勘单位存在的基础薄弱、欠账过多、经营性资产少、离退休老人多、工作岗位艰苦、社会地位不高、人才青黄不接等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出台各项有关政策,帮助地勘单位解决这些问题,使得地勘单位尽快得以和谐与稳定,为地勘单位体制的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通过改革,使地勘单位尽快变成一支技术装备精量、人员精干高效、能打硬仗、充满活力与工作激情的队伍,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竞争,从而为快出地质找矿成果奠定基础;第四,要明确对地勘单位的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第五,要认识到地勘单位的特殊性,地勘单位是一个从事特殊工作的事业单位,它是一个以事业单位性质获取政府资金支持,而为政府进行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极具探索性和战略性的工作,这种工作具有较大的超前性、不确定性和长周期性,它的工作成果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经济的发展前景和速度。地勘单位虽然是一个事业单位,但它确有不同于一般事业单位的特点,它是一个事业型的生产和科研探索单位,它不像其他企业一样可以按设计和生产周期生产出预期的产品,获得预期的利润,更不像纯事业单位一样,只进行事业费用的消耗,而没有具体的产品。地勘单位在消耗国家事业费用的同时,也在为国家生产着产品———地质报告,这种产品有的有地质资源储量,有的没有地质资源储量,但是,都是一种有形的地质成果。因而,地质勘查单位具有事业和企业的双重性质和特点。
三、稳步和谐、循序渐进地推进地勘单位的体制改革与完善
进行地勘单位的体制改革与完善,必须全面认识和熟悉地勘单位的成长历史和地勘行业的特殊性及与其他事业单位的差别。这些特殊性和特殊问题决定了地勘行业的体制改革不可操之过急,而要稳步和谐、循序渐进地推进。以汪明部长“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座谈会暨地勘行业先进集体和优秀找矿项目表彰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遵照“对地勘单位主要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管理模式,也就是‘戴事业帽子,走企业路子’,因此,地勘单位改革主要就应围绕这个核心而开展”的指示,可以按照以下模式对地勘行业的体制和机制进行改革:
(一)公益性地质工作单位与事业性地质工作单位分开运行
(1)要组建一支高素质精干的公益性地质队伍。公益性地质队伍完全从事政府下达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其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分别列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之中;项目经费则按实际工作量核定,分别由两级财政列支,确保公益性地质队伍的高效运行。对公益性地质队伍提交的各项成果,如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调查、水文地质调查、地质地形测绘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成果,要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尽快向全社会公开,提高其成果的利用率,真正做到公益性地质成果公开化、公众化、服务社会化。
(2)对从事事业性地质工作的单位,要做到以事业费用来保证队伍的稳定和运行,以企业化管理的机制来搞活地勘单位,增强地勘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因此,事业性地勘单位在现阶段可首先按照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进行运行,在保持“人员事业身份不变、事业编制不变、财政拨款政策不变、管理和归属不变”的“四不变”基础上,以事业单位的性质承担政府非公益性的各类有关项目,充分发挥地质勘查等方面主力军的作用,确保各类政府项目成果的高质量提交,为缓解资源瓶颈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借助有限的事业费用和政府项目费用,来保持事业性地勘单位的正常运行,达到长期稳定队伍、用事业身份来吸引和留住人才、逐步打好经济基础、进而为推动企业化改革做好准备的目的。
在做好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同时,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地勘单位进行企业化管理、企业经营和企业分配机制等方面的探索,首先,鼓励事业性地勘单位积极以企业化的机制去承担各类商业性工作项目,在为社会、为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各项技术服务的同时,不断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在弥补事业费用不足的过程中,逐步实现单位经济实力增强、机制的激活、人才的良性流动和企业经营及市场竞争能力增强的目的;其次,鼓励事业单位发挥自身的高新技术优势和专业特长,进一步拉长地勘行业的产业链条,不断向矿业开发的采、选、冶和地基施工、建筑、地下无损探测、高精度测绘等产业延深,进一步拓宽工作领域。而且,同行业的经验、许多矿业公司的成功运作都表明,走探采一体化和大企业集团联合勘查开发的路子,才是地勘单位生存发展的长久之计。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储备各类人才、锻炼市场队伍、探索企业化经营管理的目的。
(二)为地勘单位的改革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地勘单位的各项改革要在省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才能够平稳推进。因此,对地勘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给予优先解决和考虑,对改革中所需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给予大力支持。
(1)允许地勘单位和地勘单位成立的企业性公司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地质勘查资质共用的政策。使地勘单位的人才在保留事业身份不变的前提下,在两个单位间互为所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和工作热情,充分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从而对事业型地勘单位的企业化经营管理进行探索和尝试。
(2)将探矿权优先配置给地勘单位,是快出地质成果的基础。考虑到地勘单位的经济实力和事业单位性质,在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前,各地政府在年度探矿权出让计划内,首先,按照地勘单位优先的原则,由各地勘单位优先获取探矿权,对地勘单位申请的探矿权优先给予批准;然后,再面向社会进行招、拍、挂。
(3)对国有地勘单位及其公司拥有的矿业权,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尽可能创造宽松条件,支持其拥有的矿业权保值和增值。
(4)对地勘单位提交的地质成果报告,优先由地勘单位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进行采矿和开发工作;对国有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优先开发,各地市、县政府给予支持;凡由政府转让开发的,勘查单位按照不同矿种和矿床规模享有20%~30%的利润收益。前期政府的投入费用可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协商回收。
(5)对国有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取得的找矿成果,由省政府按照不同矿种和矿床规模给予地勘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以一定数额的奖励。
(6)尽快出台具体办法或允许各地勘单位建立和探索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允许地勘单位和职工投资政府和国家的所有地质勘查项目和风险找矿及矿业开发,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人员积极主动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服务的同时,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稳定地质人才队伍。
(7)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帮助地勘单位解决基地水、电、气、暖、路等管网老化改造和亟待增容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善职工生活条件。
(8)针对地勘行业存在的地质勘查工作有效投入不足,矿产勘查逐年萎缩;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矿产资源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地质科技研究工作薄弱,地质科技人员流失严重,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综合利用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削弱,基层和第一线地质专业人员缺乏,地质工作出现人才断层等问题。政府一要在原有事业费用拨款方法的基础上,逐年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投资带动地质勘查的投入,加速地质成果的提交;二要加强地质勘查矿产开发规划管理,正确引导地质勘查工作的布局和结构调整;三要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建立健全矿业权信息公开、评估、交易等制度和规则,尽量降低地勘单位作为矿业权人一级市场的资金成本和风险;三要加大矿业权市场秩序整顿,优化地勘工作的外部环境,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四要加强地质院校的专业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使用、激励制度,从而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培养一批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造就一大批品德优良、吃苦耐劳、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质技术骨干队伍。
(9)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及其对地勘工作的影响,要制定优惠的扶持政策,鼓励地勘单位和企业、金融部门联合,积极走出国门,进行矿权收购和资源性企业的收购及联合勘查工作,为今后经济形势的好转及保障国内资源的需求提前打下坚实的基础。

嵩县模式从经济学角度考察,集中体现地质找矿3个基本生产要素的组合,即土地、劳动和资本的结合。这里所说的土地是广义的,在地质找矿中它主要表现为天然存在的矿产糨糊所储存的区块(空间);这里所说的劳动,包括所有的活劳动,如各类工人、技术人员和管服务人员;这里所说的资金,包括所有为地质找矿服务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其中许多表现为物化劳动。
对上述3个基本生产要素,现有的地勘单位的最大优势是劳动要素,特别是地质找矿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熟练的技术工人;其次是土地要素,即占有的找矿空间,包括自己掌控的矿业权及其地质资料;最短缺的要素是资本和资金。嵩县模式的成功之处就在于运用自己的优势,与自己的劣势结合。本来这种结合乍一看并不是很难,“你有钱,我有矿业权”,各取所需。问题是大多数地勘单位的矿业权既分散又工作程度低,对其继续工作难度很大。若单个拿出来招商引资,则投资者难以接受。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他们把多个矿业权整合起来(相同地区、相同系列),形成“打捆”的矿业权。实施这样的矿业权,显然找矿概率大大提高,找矿风险大大降低,出资者的兴趣大大增加,从而顺利实现了资本和找矿区块的结合。
嵩县的矿业权整合已经实施3年有余,确实取得了找矿突破。不过突破的顺序并不是像预想的那样,第一号和第二号矿业权并没有重大发现,而第三号矿业权大出风头。这也说明运用多个矿业权的整合,对外寻找出资伙伴,确实是个成功经验。正是在这个成功经验的启发下,河南省地勘局正在更广泛领域、与勘查资本出资者合作。
河南省地勘局实施“订单找矿”可以与“嵩县模式”形成姊妹篇。他们充分利用自己的找矿技能和占有多个矿业权及地质资料的优势,与大企业合作,解决短缺的资金问题。如与中国五矿集团、洛钼集团、额上煤化集团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由他们投入一部分找矿资金,按他们的需求安排找矿。至于找矿的具体组织实施,先由河南省地勘局自主进行,完成普查;由普查到详查,投入资金的单位参与跟踪监管;待详查完成之后,产出的地质成果通过评估作价,转让给订单单位。这里的关键是预付的找矿资金与地勘单位原有地质成果的关系如何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各自可以有不同的协议。河南省地勘局利用订单找矿已经同洛钼集团实现了一笔5000万元的合作。
洛钼集团董事长说:“作为矿山企业,我们的目的是要把企业做大,但矿山企业着色在资源。这方面我们走过一些弯路,为了尽快获取资源,在社会上到处跑,寻找机会,结果效果在变差。找到河南省地矿局后,我们两家签订长期合作战略协议。矿山企业就是开矿,地质部门就是找矿,他们有他们的优势,我们有在开发矿山上的优势,通过合作,可以达到优势互补、双方共赢。我们把钱给他们,是放心的,因为河南省地勘局在信誉上、技术上都是非常不错的。我们第一次合作,就给河南地矿局‘放’了5000万元”。第一个订单找矿项目是新疆东戈壁钼矿项目。这一项目如今已取得重大进展:历时8个月,探明钼金属量50.8万吨,平均品位0.11%,矿床规模达到特大型。该董事长说:“通过合作,这个矿从设计到矿山开发的前期工作全部做到位了。这里面,河南省地勘局也有股份,他们拥有永久的收益。我认为,这个合作是最佳的合作模式。”
说起当时合作的感受,河南省地勘局局长说:“接了5000万元的订单找矿项目,我觉得是压力,也是一种责任。这不是简单地签订一个协议,而是对方要发展,投资5000万元抱了很大的希望,把一个‘宝’押在地矿局的头上。我们一定要讲信誉,尽最大努力把矿找出来。”
东戈壁钼矿项目订单找矿项目成功后,洛钼集团后续又将5亿元的订单找矿项目交给了河南省地矿局。订单找矿的合作,有两个最重要的条件:一是双方的诚信及构建诚信的信用基础;二是双方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础必须建立在风险和收益的对等上。对前者,矿业企业提供资金,就是最重要的信用。与其相对应,地勘单位必须以局为单元作担保,依赖全局的技术力量和所持有的矿业权,对方才能放心;单靠大队级地勘单位是难以做到的。对后者,对方投入那么多资金,如果成为风险损失了,则地勘单位不能不承担应分担的责任,即技术和所提供找矿区块应占的股份,从而达到两者有利共享、有失共担的利益均衡。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国外普遍运用的带有期权性质的“买卖权协议”。它的做法是:甲方提供矿业权(找矿区块)让乙方认可;乙方根据认可的程度提供相应的勘查资金;勘查成功后按事先商定的比例双方投资开发;勘查失败后各自承担出具的条件的损失。
河南省地勘局认为“订单找矿”可以使地勘单位用自己的长处弥补自己的短处,加快地质找矿步伐,促进地勘主业的发展;可以使找矿成果得到市场认可,体现矿产资源的市场配置,不会形成投入资金的积压;可以使地勘单位在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实现探采结合,有了经常性收入,有了收入之后又可以进一步开展地质找矿,再用矿业权与人合作,构建了良性循环机制。

这里所说的经营和管理矿业权,要是指地勘单位以商业为目的,用自己的资金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购买矿业权,以及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或出让矿业权的行为。而这里所说的矿业权又主要是以探矿权为主,这也是地勘单位的产业特点。

地勘单位经营和管理矿业权,涵盖了投资、生产和创新三种行为,而这三种行为均是企业所为,所以它应当是企业行为。但是地勘单位至今并没有企业化,而仅仅是有企业行为的事业单位。山东省地矿局就是这种事业单位的代表。

下面以山东地矿区经营和管理矿业权为例,进行论述。

山东省地矿局拥有矿业权533个(截至2006年),其中探矿权520个,釆矿权13个。在拥有的探矿权中,在省外的30个。他们估计潜在价值在100亿元以上。自2002年以来,他们转让矿业权114个,其中探矿权108个,釆矿权6个,转让总价款44602万元,单一探矿权最高价款达1.8亿元,并带来后续勘查劳务收入4502万元;由探矿权转为釆矿权,并自主投资、合资、折价入股进行开发的矿业权6个,形成年收入1.2亿元矿业产值。

通过矿业权的运作,推动了山东地矿局地质勘查产业的快速发展,经济实力大幅增强,既为地勘单位的发展积累了资金,也为地勘单位的市场竞争增加了核心竞争力。同时也为提高广大职工的经济收入创造了条件。我们调查的地勘四院和六院,2007年职工的人均年收入,分别达到6万元和3.7万元,在当地属于上游。该局近三年,经营收入年平均增长40%以上,职工收入年平均增长20%以上。

一、矿业权的来源

对矿业权的经营和管理,就是把矿业权作为地勘单位的主要产品加以经营和管理,所以从开始,他们首先抓矿业权的取得,也就是矿业权的来源。

矿业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具有不动产的性质,所以它的取得第一要件是登记,只有登记的矿业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个要求划分,山东地矿局的矿业权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自己登记的,二是别人登记由他们购买的。

(一)登记矿业权

这是山东地矿局矿业权(主要是探矿权)的主要来源。在这个方面他们充分利用自己的两个优势大显身手,一是占有地质资料的优势;二是找矿技能的优势。这两者的结合,就是核心竞争力。

通过几十年的工作,他们开展了上千个地质勘查项目,虽然这些项目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但都积累了大量的原始地质资料和经过加工的地质资料。这些资料都是国家花巨资换来的财富,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如果这些资料重新拿出来,用现在的新理论、新认识加以研究,将是非常有意义的。为此,他们组织精干的技术人员,对全省以往的地质资料,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第二次开发。以各个地勘单位(原地质队)为单元,民主推荐,成立内部的专家组,包括在职的和离退休人员,一齐上。对几千个目录打印成册,分给每个成员,每个成员看后都要填写卡片,提出个人意见,然后集体决定取舍。这种拉网式的“普查”,犹如当年野外地质找矿那样非常认真。通过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他们达到了两个目的:

第一,新发现一些过去没有引起注意,今天通过重新认识,确认一批新的找矿线索。对这些线索进行综合整理和研究,提出新的找矿区块,进而向国家申请探矿权。

第二,根据资料二次开发获得的地质信息的新认识,深入研究本省的区域成矿规律和找矿方向。据此,再结合矿业权市场的需要情况,编制山东地矿局地质找矿长远规划。

(二)购买矿业权

山东地矿局对矿业权在地勘产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认识的比较早,他们早在矿业权市场尚不发育,整个矿业尚很困难的情况下,就在矿业权上动脑筋了。他们认为凭借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通过购买别人的探矿权,比自己投资寻找矿业权风险要小。第四勘查院在购买矿业权时,坚持四个条件:①必须在矿种上是市场所需要的;②必须成矿地质条件有利;③必须去现场观察,并做工作验证;④由市场形成价格。2002年,他们与一勘院共同出资368万元,购买了全省第一个挂牌出让的探矿权,经过几年的运作,获得了极好的收益。从此,省里的矿业权“招拍挂”活动,山东地矿局所属单位成了重要的举牌人。一勘院,通过自己登记和购买两个途径,获得十几个矿业权,很好的改变了矿业权的持有结构,形成了既有新的探矿权,又有正在升值的探矿权;既有上亿吨的煤矿产地,又有金矿成矿远景靶区;既有多金属矿业权,又有黑色金属矿业权;既有探矿权,又有釆矿权。呈现出矿业权经营和管理的繁荣局面。

(三)升值矿业权

不论自己申请登记的矿业权,还是购入的矿业权,都要促使它们升值,这是经营管理矿业权的核心。而地勘单位最核心的竞争力,就在于使自己掌握的矿业权不断升值。为此,各地勘单位都加大了投入,加强了综合研究,从资金和技术两方面提高矿业权的价值含量。

(四)保护矿业权

矿业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虽然有法律保护,但是在人们的观念上还没有完全适应起来。这种不适应,可能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自己的矿业权,可能被别人侵犯,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权力部门的侵犯;二是利用别人产权意识淡薄,为自己获取有价值的矿业权信息。山东地矿局强调对矿业权的保护,就是从这两个方面考虑的。

强化对已取得矿业权依法保护,具体的做法是,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与矿业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好优惠政策,对已形成的矿业权进行清理,分门别类,纳入地勘院统一管理。根据每一个矿业权所处的工作阶段和重要程度,做出不同的安排。对矿业权的变动,必须经过院务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矿业权。

有人利用为政府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机会,收集矿产勘查信息,特别是充分利用政府对地矿系统的扶持政策,想方设法支付点费用,获得矿业权信息,为进一步取得矿业权寻找机会,也就是利用别人对矿业权作为财产权尚不重视之机为自己谋利益。

二、矿业权的运用

矿业权运用就是把矿业权转让出去或作价自用,使其由实物形态的矿业权转化为价值形态或生产要素的矿业权。这种运用大致有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转让,收回矿业权价款

收回的方式可以是一次到位,也可以分期收回。一次性收回比较简单,但是如果规模很大,上亿元,一次性变现不好处理。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实行这种方式,而是釆取分期收回的办法,细水长流。四勘院有个东招铁矿,釆用按每年产出的铁矿石,每吨28元收取矿业权价款。这样做有如下好处:①双方都愿意接受,出让方可以每年有收入,受让方可以减轻一次性付款的压力;②对矿业权探明的可采储量,无需单独评估、测算,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多开多收,少开少收,但每年铁矿石的产量,合同中有要求;③出让方还向当地担保公司投保,一旦受让方将矿业权占有后不履行合同,由保险公司支付矿业权价款。担保费为价款的2.2%。

(二)一次性投资,即将矿业权价款作为投资,一次性投入到矿产开发之中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一次性投给另一个矿业公司,价款变成股权,与另一个矿业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二是自己办矿业公司,自己开釆。矿业权作价转为无形资产,在矿产品开发中逐步摊销。这种办法,主要用在市场前景好、收益好的矿业权,不让肥水外流。

(三)合作勘查开发

即把矿业权价款分成两部分处理,一部分作为投资,长期收益;一部分作为营业收入,解决现实资金困难。这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具体合作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合作开发,有的合作勘探,有的是我方出矿业权对方出资开发,有的是我方出资勘查开发对方出矿业权。不论釆取何种合作形成,在技术经济上进行充分论证是必须的,而这一点正是他们的优势。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在合作中就能把握主动权。

在矿业权运作中,既要讲究诚信,也要讲究技巧。讲究诚信就是:①一定要提供真实可靠的地质信息,不能欺骗客户,而且每项地质成果必须附有储委的认定书。②对已出让的矿业权,要搞好售后服务,客户在使用中有什么疑难问题,及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解决。③对矿业权受让方,必须搞好资信调查,因为诚信是双方的,如果受让方声誉不佳,单方面诚信也难以解决经济上的纠纷。

讲究技巧,主要是搞好宣传,搞好信息沟通。他们通过不同渠道,不同人员,向相关业主传递信息,相互了解对方的意图,掌握矿业权转让中的主动权。他们还帮助矿业权的购买方,分析国内外矿产品的供求形势,预测矿业权的未来市场、推断可能的经济效益,帮助买主树立信心。他们还注意感情交流,凡是来谈业务的人员,都热情招待,并能从双方利益出发,考虑得失,这样做很容易实现双赢,消除对方的戒心,建立信任感。实现“实实在在做生意,老老实实做买卖”的承诺。

三、矿业权的收益

矿业权收益是指在矿业权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的净利润,即总共投入的资本是多少,与其相对应的价款是多少,包括已经收回的和潜在收回的,二者对比,便是矿业权的收益。所以这里包括三个变量,一是矿业权价款,二是矿业权成本,三是矿业权收益。

(一)矿业权价款

山东地矿局的矿业权价款收入,6年累计达到4.4亿元,每年平均收回大约7千多万元。但是矿业权所含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高达100亿元以上。他们矿业权价款的形成,主要是供求双方协议的结果,需求和供给的共同作用体现了市场形成价格。据四勘院介绍,他们在测算矿业权价款时,除了正常评估以外,在成交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①当前市场上矿产品价格,这是个决定性的因素,如果市场价位高居不下,最能加速矿业权的成交;②开釆的自然条件,主要指地理、地质条件,开发的难易程度;③人文环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包括已有政策,可能要改变的政策,当地民众的态度,土地赔偿的要求;④矿业权形成过程的耗费,也就是矿业权的真实成本;⑤矿业权使用之后,预期的经济收入。对这5项综合考虑之后,可以大致得出价款的大概数。根据他们的经验,在一般的金属矿,矿业权价款大约要占矿产品价格的10%到15%左右。

由需求和供给共同决定矿业权价款,是有特定含义的。这里所说的需求,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需要者有购买矿业权的愿望;二是需要者有购买矿业权的支付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需要者,才能形成需求,也称有效需求。山东地矿局认为,当前在山东、在全国,这种需求旺盛,原因是矿业的平均利润大大高于社会平均利润。如东招铁矿,每年产值2.4亿元,而税后的纯利润,稳保3000万元,占产值的12.5%,资本回报率高达33%。因此有极大的吸引力。这里所说的供给,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出让矿业权的愿望;二是必须有供应矿业权的能力,也就是必须有可以卖出的矿业权。二者缺一就无法形成有效供给。而当前,从山东省的实际情况看,真正有矿业权供给能力的只有三个方面力量,即地勘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矿业权人(主要是个体经营者)。地勘单位是矿业权的生产者,政府部门是以往形成的矿业权的出资者代表,而其他矿业权人多数是前几年进入的。他们分析,政府部门和个体掌握的矿业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越来越少;而地勘单位由于掌握地质资料和技术,却占有较大的优势。

(二)矿业权成本

这里所说的矿业权成本,是与矿业权价款相对应的所有为取得这些矿业权所支付的成本。但是在山东地矿局所能了解到的,仅仅是这些成本中的两部分:一是每年地矿局所属单位为自己找矿所支付的地勘费;二是每年所属单位为购买矿业权所支付的价款。而这两部分在实际操作上均没有完整的统计,即他们拿不出6年全局为自己找矿总共支付多少地勘费,也拿不出为购买矿业权而支付的总投资。实际上即使能拿出上述统计数字,也很难找出与其相对应的矿业权价款。所以严格说,在山东地矿局,所说的矿业权成本,根本就是一笔说不清的账。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所有地勘单位中具有代表性。从这一点来看,这是地质工作和地勘单位改革中亟待加强的重要环节。

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山东地矿局探矿权成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已有地质资料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它是以往地勘单位投入所形成的,而今天仍具有的使用价值。地勘投入这个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评估,但它的确是存在的。

(2)地质技术人员在二次开发地质资料中所创造的价值。这个价值虽然通过支付的工资和奖金,已部分体现,但远远低于实际所贡献的价值。

(3)风险损失。现在所计算的勘查支出,只限于已经找矿成功项目的地勘支付;对那些曾经立项但逐步被淘汰的地质项目支出,并没有计入到现有地质成果之中。而它也应当分摊到这些地质成果里。

综上所述,现实的矿业权成本,即使能拿出统计数字,也是严重被低估了的成本。

(三)矿业权收益

从逻辑上说,矿业权价款,减去矿业权成本,就是矿业权收益。山东地矿局的矿业权收益,当然也是如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并没有认真而深入的研究这个问题。从总体说,影响矿业权收益的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成本,二是价款,三是矿产资源本身的天然禀赋。

关于成本。在矿业权价款既定的情况下,其成本越少,收益也就越多。如果真实的成本确实很低,这应当是经营的成果;如果成本不真实,有很多应当计入成本而未计入,那么所得的收益,就有一部分是虚增的。山东地矿局存在这种情况,其他地勘单位也都是这样。他们把以往地质资料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地质技术人员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地质勘查的风险损失等,统统看是矿业权收益,殊不知正是这个原因,直接导致地方政府想方设法掌控矿业权。

关于价款。价款的高低,是矿业权供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当前由于需求旺盛,供给有限,导致矿业权价款居高不下。在矿业权高价位运作的情况下,矿业权成本却没有相应的增加,这就扩大了矿业权收益的空间。从而从成本和价款两个方面,加剧政府对矿业权的控制,发展下去有可能形成对矿业权的垄断。而一旦形成垄断,又可能产生垄断价款。不管怎么样,矿业权价款由市场形成,这是商业性矿产勘查中展现的突出亮点。

关于矿产资源禀赋。这个禀赋也是形成矿业权价款的重要因素。本来在市场形成矿业权价款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了矿产资源禀赋(即级差收益)的因素。但是由于矿业权价款是投资形成的,而矿产资源禀赋是天然形成的,所以它构成了矿业权价款增加或减少的独立因素。从直接影响矿业权收益的各个因素看,这个因素的主体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这就涉及如何保护囯家的权益问题。现行的法规对这个问题尚无明确说法。

山东地矿局矿业权收益直接归各地勘单位掌控,而地勘单位一般经营规模不大,占有的矿业权不多,加之每个矿业权的生产周期比较长,这就形成了产出的极其不均。这是他们当前在矿业经营管理上遇到的很大难题。现在的做法是把矿业权的收支同单位内部其他产业(如地质勘查劳务收入,多种经营收入)混合在一起,计算经营成果。即使是这样,当矿业权价款数额巨大时也难以调节。只能运用多种方式变通,比如:①要求对方分期付款,分期进入单位的收入;②加大内部分配,增加成本,减少收益;③设立虚假债务,形成预收款、应付款。所有这些都不利于矿业权生产的良性循环。

四、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矿业权价款的形成机制

从山东地矿局的实际情况看,矿业权价款的形成已经全部市场化,其中评估仅仅是作为供求双方的参考因素,而由市场形成矿业权价款就是取决于供求关系。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由此联想到政府对自己掌控的矿业权实行“招拍挂”,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这是因为:

它能使矿产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在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整个市场体系的核心,也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中心环节。所谓市场配置资源,就是要通过市场价格来引导和调节资源的流向。因此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发展和完善矿业权市场的关键。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正是市场形成价格的基本形式。在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下,不仅使国有的矿业权能够卖出最高的价款,而且能使那个出价最高的买主,为了仍然可以获利,必须要用最优的技术和最佳的管理来经营他的矿业权,这就使矿产资源得到了最优化的利用。

它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刚刚兴起的矿业权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过去政府对自己握有的矿业权多是釆取行政审批的办法,这种办法简便易行,但有不少弊端,主要是不够公开,也不公正,且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价值流失,特别是容易产生腐败。实行招、拍、挂之后,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这不仅对国家有好处,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也大有好处。它能促进市场经营主体,要在竞争上下功夫,要把主要精力转到技术创新、加强管理上,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因为只有优者才能取胜。所以,这种机制必然带动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活跃和发育。

它能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体现和补偿。国家对存有明显级差收益的矿业权和已经灭失的矿业权,由政府实行招、拍、挂,这就维护了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堪查者的权益,而过去这些权益被流失了。自“招拍挂”以来,政府在这方面的各项收益已经为数不少,这是合情合理的。

(二)关于矿业权价款的调控作用

通过市场形成的矿业权价款,能够比较合理的反映矿业权作为矿业生产要素在矿产品收益中应得的份额。长期以来,我国矿业生产都是上游保本或亏损、下游盈利。而在上游产品中,又常常是勘查连同资源一起无偿使用。如今通过市场形成矿业权价款,充分体现了矿业权需求和供给的相互关系,即矿产品生产主体是矿业权的需求方,矿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直接反映在矿业权的有效需求上,进而直接传导给矿业权价款。所以随着矿产品的涨价,矿业权也跟随其后,抬高了矿业权的价位。这一抬高,大大提高了矿业权价款在矿产品成本中的比重,进而从利益机制上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比如一个价值1000万元的矿业权,矿产储量为1000万吨,如果其总体回收率为70%,只能产出700万吨矿石,每吨矿石的勘查成本为1.42元;如果总体回收率提高到80%,可产出800万吨矿石,这时每吨矿石的勘查成本则为1.25元。不仅如此,那些构成矿山开釆不变成本的部分,诸如基础设置建设的投入,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费用、安全设施的费用等,都会因为资源利用率的提高,而在单位成本中有所降低,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这种提高,同矿产资源所有者利益、同政府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重要机制加以完善。

(三)关于矿产勘查投入资本化

这里所说的资本化,就是指商业性矿产勘查成果的需求和供给双方,必须进行全成本核算,生产矿业权的,必须把所有投入,包括风险损失,统统计入勘查成本;消耗矿业权的,必须将其视为资产,通过折耗进入矿产品成本。也就是说无论谁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和开发活动,都应当实行这种核算制度,亦称按经济规律办事。从山东地矿局的矿业权核算来看,没有完全这样做,因而查不出矿业权的真实成本和勘查、开发的真实效益;而各地方政府开展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其投入也没有资本化。这些做法,不仅造成了在同一个矿业权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也造成矿产勘查投入难以形成长效机制。矿产勘查来说都是致命性的。前者将会影响真正全成本核算的社会资金的进入;而后者将会影响矿产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试想,如果找不到矿就核销,找到矿就大捞它一把的机制,怎么能形成有效的资金回路?当前,这种情况在某些地勘单位已经诱发了“内部人控制”,即对收到的大数额矿业权价款,实行过度的在职消费,超常发放奖金和工资,封锁或虚报经济信息。这对矿产勘查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所以政府作为矿业权的宏观管理者,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地勘工作的深化改革,应当以此为切入点。

(四)关于矿产勘查主体的企业化

这个问题在山东地矿局系统内部已经引起重视,应当说比“勘查投入资本化”解决的好一些。主要表现在局对地勘单位的经济关系上。他们实行的是以地勘单位(即原地质队)为单元的企业化改革,即地勘单位的经济利益是相对独立的,谁优谁劣不再掺和。因而比较充分的调动了地勘单位的积极性。山东局规定,局对队:①按在职人均,每人每年给6000元补贴;②每年设备补贴300万元;③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局统一发放。队对局约定:①按形成节约额的20%上缴局分红;②按固定资产原值3.5%上缴占用费。这些规定就形成了一种机制,各个地勘单位之间干好干差不一样了。但是在矿业权的经营和管理上并没有按企业的要求进行,即没有作为各自的独立的产业进行全面核算,在许多方面带有短期行为。当然,从矿业权生产的特点看,以地勘单位为单元进行独立经营也有很多难点,它需要资本比较多,周期比较长,风险比较大,产出的很不均匀。没有一定的规模很难承受。但是不能因此不搞企业化。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下决心,在原有地勘单位中,选择有条件的,实行国家出资与技术人员、主管人员入股,合资从事以生产矿业权为主的企业化。因为在国内找矿,只有地勘单位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①他们掌握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丰富的地质资料;②他们有找矿的实践经验。这两条政府不能代替,大专院校、研究机关、相关企业也不能代替。只有依靠他们,才能事半功倍,但是对他们的运作机制必须改革,即必须实行企业化,把资本和勘查技术,共同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五)关于政府在矿业权管理上的定位

当前,多级政府以支持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名义,直接出资开展以取得矿业权为目的的勘查,实际上大多数地方政府是看到了矿业权会带来很好收益才积极参与的。他们认识到长期的财政投入形成的地质成果,有许多已具备初级矿业权,只要稍加工作即可卖个大价钱,确实有利可图。而这样做不能说不对,但是它也造成了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既然是矿业权运作的行政管理者,就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一旦介入经营(出资立项找矿就是经营行为),就是政企不分,形成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很难公正。何况政府投入找矿,不搞全成本核算,又构成了不公平竞争。更严重的是政府勘查投资的运作,全靠发包给地勘单位进行。从项目的申报到选定、设计、成果报告,都由地勘单位操作。在这个过程中,地勘单位仅仅是打工者的角色,其收益全归出资者。在这种情况下,地勘单位的地质资料优势、技术优势,不可能无保留的发挥出来,这就给地质找矿效率带来了问题,很难指望用这样的机制实现找矿大突破;相反,找矿效果不佳,对地勘单位增加劳务收入倒是有影响的。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必须正确定位,退出矿业权的直接经营;如果政府有这种出资能力和愿望,也应当以出资者的身份组建勘查企业,由企业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同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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