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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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有哪些制度?~

高祖即位之初,所行制度大都因循隋朝。随着征战的渐渐结束,各项制度都不断有所更改。自太宗至玄宗,逐步完备底定。这一阶段的政治制度,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为后世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模式。
1。中枢决策
大一统帝国的兴盛,使得中央集权制得以充分发展。决策系统以皇帝为中心,由宰相、中书省和门下省共同组成。
(1)皇帝制度军国大事,皆由皇帝最后决定,以诏敕下达有关部门。诏敕的形式共7种: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敕(手诏)、敕旨、论事敕书、敕牒。其中,册书、制书最为隆重、重要,发敕(手诏)最为常用。诏敕若涉军国大事,必须用皇帝之玺。隋朝以来,便有皇帝八玺制度。八玺名为 神宝 、 受命宝 、 皇帝行宝 、 皇帝之宝 、 皇帝信宝 、 天子行宝 、 天子之宝 、 天子信宝 ,分别用于不同场合。八玺由门下省符宝郎掌管,须经皇帝批准,当面启用。
辅助诏敕而行,另有符节制度。当时,有铜鱼符、传符、随身鱼符、木契、旌节等。使用与掌管,都有严格规定。所有符节都分左、右两半,左半由门下省符宝郎掌管,右半由各有关部门执事官掌管。有事用左符传命,左右符合,方可施行。
当时,皇帝的至高无上之权是受到一定制约的。中书省 掌军国之政令 ,负责拟定诏敕。门下省 掌出纳帝命 ,如觉不妥,有权封还中书省。就是说,皇帝的旨意必须经中书省出旨、门下省审覆画可,才能颁于尚书省施行。
不经这样的程序,就是违制,可以不承认。这一制度,太宗时执行得最有成效,因而失误少。
围绕皇帝制度,皇储制度也较前代完备。皇太子所居东宫,建置了一套体系完备的职官系统,俨然一个 小朝廷.此外,围绕皇帝的礼仪制度、舆服制度、陵寝制度、后宫制度、宗室制度,也都进一步发展起来,达到前所未有的完备程度。
(2)宰相制度隋朝尚书、内史、门下三省长官虽然 共执朝政 ,但被正式称为 宰相 者唯左、右仆射,而三省的运转轴心在尚书都省。这就是所谓参议国之大事 的三公, 坐于尚书都省。朝之众务,总归于台阁。 而到唐初,则以三省长官为 真宰相 ,因而称 其制定于唐 。三省名称,已固定为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三省长官分别为左、右仆射各1人,侍中2人,中书令2人。三省长官, 自武德以来,常于门下省议事,即以议事之所谓之政事堂。 实际上,政事堂主要是协调中书、门下两省关系,即中书出令、门下封驳,争论不决,则先在政事堂议定,然后再奏闻。

武则天当政时,政事堂成为宰相议决军国大事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在政事堂议政,实行轮流 秉笔 之制。秉笔宰相称 执政事笔 ,即首席宰相,主持政事堂会议,总其记录。有诏敕签发,需宰相同署名者,除特别重大之事,可由秉笔宰相代署。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裴炎以中书令 执政事笔 ,便将政事堂由门下省移到中书省。从此,决策重心由门下省转至中书省。但此时的宰相仍是兼职宰相,即 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 。三省长官,在政事堂议政是宰相,回到三省则是各部门长官。
到玄宗时,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政事印改为 中书门下之印.正堂为宰相议政和办公之所,后院设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 分曹以主众务 ,为处理各项事务的秘书机构。至此,政事堂制度进一步完备,成为宰相决策和日常办公的重要权力机构,宰相也不再回本部门主持工作了。
鉴于仆射为从二品,侍中、中书令为正三品, 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 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与朝政。 其后,或曰' 参议得失' 、' 参知政事' 之类,其名非一,皆宰相职 。但因其本官品位稍低,实际只是副相。太宗晚年,又有 同中书门下三品 的名号,即 同侍中、中书令 官品,可进出政事堂。至中宗时,虽为仆射,但不带 同中书门下三品 衔,则不得参议朝政,不能入政事堂。同中书门下三品 (简称 同三品 )逐渐成为固定职衔,取代 参知政事 一类名号为副相。高宗、武则天时期,又有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简称 同平章事 ), 外司四品以下知政事者,遂以(同)平章(事)为名。 ②玄宗以后, 同三品 又为 同平章事 所取代,成为副相的一种固定名称。
(3)决策程序自隋入唐,三省分工明确。中书、门下两省,是中央决策系统的两个关键部门。两省均在皇城之北,合称 北省 ,以别于在皇城内的 南省- -尚书省。
高祖武德三年(620年),改内史(内书)省为中书省。高宗、武则天、玄宗时,一度改名西台、凤阁、紫微省,随即又恢复为中书省。置中书令2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西台右相、内史、紫微令、右相,被尊称为 令公.中书令为正宰相,后来在政事堂办公,中书侍郎便成为本省实际长官。
中书侍郎,置2人,正四品上,曾随省名改称西台侍郎、凤阁侍郎、紫微侍郎。中书舍人,置6人,正五品上,亦随省名改称,具体负责本省的中心工作。其中1 人为 知制诰 ,专门负责起草诏敕,列席政事堂会议。6人分别联系尚书省六部,协助宰相处理有关奏章。
门下省自隋炀帝改官制,逐渐摆脱宫廷杂务,至唐初已完全成为专司封驳、参决政事的重要决策部门。高宗、武则天、玄宗时,一度改名东台、鸾台、黄门省,不久即复为门下省。武德三年,改纳言为侍中,置2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左相、纳言、黄门监、左相。侍中为正宰相,玄宗以后不再任命,门下侍郎始终为门下省实际长官。门下侍郎,置2人,正四品上,不任命侍中以后升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侍郎、鸾台侍郎、黄门侍郎。给事中,置4人,正五品上,直接负责本省中心工作,审定诸司奏抄, 驳正违失 ; 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 涂归'.
总括起来,唐朝这一阶段的决策程序大致如下:无论是 朝参 时皇帝与宰相议政,还是皇帝本人提出议题,都要先经政事堂会议商议决定,再由中书省知制诰拟就诏敕,送门下省审覆,如无不当,然后呈奏皇帝批准。诸司奏章,也得先经政事堂五房提出处理意见,政事堂会议议决后,再送中书、门下两省走程序。
2。行政体系
(1)中央体制这一阶段,中央行政体制是典型的尚书省六部与诸寺、监上下相系,协同运行的机制。尚书省与诸寺、监之间的职掌,是从隋朝逐渐开始分工明确起来的。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掌政令;诸寺、监是中央事务机关,承受尚书省政令,分别负责某具体方面的事务。这就是唐太宗所说: 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 。
尚书省在高宗、武则天时,曾改称中台、文昌台、都台,别称南省。名义上以尚书令为长官,但极少授受,故以左、右仆射为实际长官。左、右仆射,各置1人,正二品, 总判省事.尚书省总办公厅称尚书都省,又称都司、都台、都堂,以左、右丞为长官,各置1人。左丞正四品上, 通判都省事 ,分管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右丞正四品下,分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又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从五品上;左、右司员外郎各1人,从六品上, 掌副 左、右丞所管诸司之事。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都在尚书都省办公。
尚书省统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各置1人,正三品;各部次官为侍郎,各置2人,正四品下(吏部侍郎为正四品上)。六部各领四司,每司各置郎中1人,从五品上;员外郎1人,从六品上,掌管本司事。吏部、户部、兵部司,有时各置郎中、员外郎2人。
六部二十四司主各项政令,具体分工是: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封爵、勋赏,分领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
户部,掌天下田户、度用、钱帛、仓贮,分领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
礼部,掌礼仪、贡举、祭享、朝贡,分领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
兵部,掌武官选授、疆域版图、车乘传驿、戎器仪仗,分领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
刑部,掌天下刑律、官奴役隶、经费审计、门禁关津,分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工部,掌土木营造、屯田职田、山泽苑囿、舟楫河渠,分领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尚书省之外,负责行政事务的机构为九寺、五监以及秘书、殿中二省。
九寺长官称卿,各置1人,除太常卿为正三品,其余皆为从三品。次官称少卿,各置2人,除太常少卿为正四品上,余皆为从四品上。各寺皆置丞, 掌判寺事 ,2- 6人不等,除太常丞为从五品上,余皆从六品上。大理寺之外,其它八寺皆领 署 一级机构,分管各项具体事务,置令、丞为正、副长官。九寺是: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五监,即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其中,国子、少府、将作三监设置稳定,军器、都水二监废置不常。国子监,掌教育训导之事,置祭酒1人为长官,从三品;司业2人为副长官,从四品下。少府监,掌手工技巧之事,置监1人、少监2人,为正、副长官。将作监,掌土木营建之事,定置监1人、少监2人。少府、将作二监,都有 署 一级下属机构。
秘书省、殿中省长官称监,从三品;次官少监,从四品上,以丞 掌判省事.下属机构称局,类似寺领署。秘书省,掌天下经籍图书,撰修碑志、祝祭之文以及天文历法。殿中省,掌舆乘服御之事,为天子衣食住行服务。
直至玄宗前期,尚书省始终处于行政管理的中心地位,中书门下发出的诏敕皆由尚书省转发诸寺、监,或根据诏敕制定具体政令交发有关部门施行。
诸寺、监呈皇帝的表章,也交尚书省转中书门下奏闻,批复后仍由尚书省下达有关寺、监执行。尚书省的政令有两种,一是根据诏敕制定的具体施政方案,称 施行制敕 ,主要用于军国大事;一是用于日常政务的程式,称 省符 ,即所谓 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符 。大体来讲,六部与寺、监存在相对稳定的政令承受关系,如户部对口太府寺、司农寺,礼部对口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秘书省,等等。
(2)地方体制隋朝的两级地方行政体制,到唐太宗时又开始朝着道、州、县三级制演变。边疆地区,在隋朝都督、都护制中又增加了羁縻府州制的内容。
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分天下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划,不设专职官员,不定期遣使分道巡察。玄宗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增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1人,京畿、都畿二道以御史中丞领使职,其余各道一般以其大州刺史或大都督府长史兼领,职责为监察官。其后,逐渐干预地方政务。
州,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又按其地位轻重分为京、辅、雄、望、紧若干等。京州为京都或陪都所在地,后改称府。辅州以下,主要是为限定官员转迁次序而设。太宗贞观十三年(639年)统计,有358州。玄宗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有328州。长官为刺史,上州从三品,中州正四品上,下州正四品下。以别驾、长史、司马协助刺史理事。京州为雍州、洛州,玄宗开元元年分别改为京兆府、河南府,长官为尹,以少尹为副。
县,京城诸县为京县,京郊诸县为畿县,其它地区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为官吏转迁,又分赤、畿、望、紧若干等。贞观十三年,有1551县。开元二十八年,增至1573县。长官为令,京县正五品上,畿县正六品下,其它县自从六品至从七品。设丞1- 2人,为令之副。

高宗至玄宗期间,边疆地区陆续设置了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都护府,统管归附的各族部,有大都护府、上都护府之分。大都护府设大都护1人,由亲王遥领,副大都护、副都护各2人,实际主持府事。上都护府设都护1人、副都护2人。
都护府统领归附的各族部,主要通过羁縻州来实现。太宗平定突厥后,西北部族内附,便在其地列置羁縻州,大者为都督府,小者为州, 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虽不交纳贡赋,但必须为 边州都督、都护所领 ①。
3。监察制度
以官吏监督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内容的监察制度,自太宗至玄宗前期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在当时的政治领域中起着显著的积极作用。
(1)监察机构隋炀帝改官制,以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共掌监察。唐朝废谒者台、司隶台,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肃政台,增置右肃政台,后仍复为御史台。玄宗初年,以保留在东都洛阳的御史台称东都留台,亦称东台或留台。
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置1人,从三品;副长官为御史中丞,置2人,正五品上。下属有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分别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办公处所。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除了主持本部门公务,另有三项职掌。其一,与刑部尚书、大理卿组成三司,联合审理案件。其二,奉帝命审查囚徒。其三,受理御史奏弹之事。鉴于御史大夫不常置,御史中丞久而久之便成为实际长官。一人在京城负责御史台事务,一人在东都负责留台事务。
三院御史,侍御史主弹奏,殿中侍御史主殿廷秩序,监察御史主巡察。
御史台纠察内外官员,职任颇重。为防其恣意专横,又有尚书左、右丞对御史台进行监督的规定: 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 殿中侍御史中有2人分知东、西推,监督太仓、左藏库出纳。同时,尚书省刑部还有比部司,为专门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
武则天时,增创了知匦制度,成为御史台之外的另一条监察渠道。垂拱二年(公元686年),命铸铜匦,分东、南、西、北,接纳四方投书。设知匦使1人,以谏官掌领其职,接受投诉;设理匦使1人,以御史中丞或侍御史1人充任,处理投诉。
(2)言官制度唐太宗兼听纳谏,推进了言官谏诤制度的发展。
在决策的中书、门下两省,设置专司规谏讽谕的职官,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均分左、右, 左 隶门下省, 右 隶中书省。谏官两省对置,更有利于减少决策的失误。散骑常侍,左、右各置2人,正三品,多安置元老旧臣,规讽过失者少,侍从顾问者多。谏议大夫和补阙、拾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言官、谏职。
谏议大夫,左、右各置2人,正五品上,是最重要的谏官。魏征、褚遂良等,都任过此职,再逐步进至宰相。
补阙、拾遗,武则天时始置,左、右皆各2人,分别为从七品上、从八品上。
谏官言事,一是廷争,二是上封。廷争,即在朝廷上当面直言皇帝过失。
太宗时, 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入 ,对于军国大事有所谏议。上封,即书面指陈为政得失。玄宗曾下敕令: 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有门司不得有停滞。 谏官言事,一是对皇帝规谏,一是指斥宰相过失。每逢廷议, 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
4。刑律法制
太宗至玄宗前期逐步确立起的刑律法制,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一个高峰,奠定了宋、元、明、清各代刑法制度的基础。
(1)唐律疏议自高祖即位,至玄宗前期,有过多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根据隋朝开皇律、令制五十三条格。随即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撰定《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
太宗继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主持重修律令。贞观十一年,修成《贞观律》500条,分12卷(篇)。 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徙者七十一条 , 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同时,又编《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卷、《贞观格》18卷。唐代刑书中的律、令、格、式4种形式,自此开始齐备。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国家制度法规,格是国家机关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
高宗时,又令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以《贞观律》为本进行修定,仍为500条,12卷,称《永徽律》。同时,修成永徽令、格、式。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又诏以律文为经,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释,并设问答,辨析疑义,补充疏漏。这些解释文字称 疏 ,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总计30卷。第二年颁行天下, 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②。疏与律合而为一,称《永徽律疏》。
武则天垂拱元年,颁行过垂拱律、格、式。
玄宗时,对《永徽律疏》多次修改,成为后世所称的《唐律疏议》,留传至今。同时,修成《大唐六典》30卷,记录国家机构职掌及其活动,为中国最早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
《唐律疏议》30卷,分12篇502条。名例篇57条,是总纲,内容为五刑、八议、十恶。卫禁篇33条,为警卫宫廷、守卫关津的条规。职制篇59条,是官吏违法失职的惩罚条规。户婚篇46条,是户籍、田宅、赋役、婚姻、家庭方面的条规。厩库篇28条,为牲畜、饲养、仓库管理方面的条规。擅兴篇24条,是征集兵士、大兴土木方面的条规。贼盗篇54条,为维护统治政权、个人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条规。斗讼篇60条,是斗殴伤人的处罚条规。
诈伪篇27条,是对欺诈伪造的惩罚条规。杂律篇62条,为不能归入前面九篇的形形色色犯罪,如奸情、契约、借贷等民事纠纷。捕亡篇18条,处罚逃犯、惩治追捕逃犯不力的条规。断狱篇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条规及处罚条例。

唐律不仅继承、发展了前代律法,大大地丰富了刑事立法的内容,而且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制定了众多调整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专门条规,成为一部颇具代表性的完备的古代法典。
(2)诉讼审判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御史台实行对执法的监督,这一司法体制自隋至唐逐步完善、健全。地方州、县虽然也建立起相应的法曹、司法等建制,但基本是与行政机关合一的,由刺史、县令亲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徒刑以下案件归京兆府),以及刑部转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刑部掌全国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认为判决不当则改判,或驳令重审。重要案件,须送中书门下详覆,门下省的给事中可援引律条进行裁正。
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御史台的监督,大案要案则由御史中丞、刑部尚书、大理卿共同审理,称 三司推事 ;府州案件,有时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司直(或大理评事)共同前往审理,称 三司使 ;自诉冤枉和疑难案件,由皇帝命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组成 小三司 共同审理。
各级审判机关的权限,规定十分明确。地方 杖罪以下,县决之 ; 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 。死刑必须皇帝最后裁定,有时还要命中书、门下及尚书、卿、监共议,然后再由皇帝裁决。除恶逆以上和奴婢杀主,一次复奏即可执行外,其它死刑均须决前 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三复奏 。
5。科举制度
隋朝始兴科举,秀才、明经、进士等科初具规模。到了唐代,大大地发展起来,成为一项比较完善的选举人才的制度。
(1)取士科目《新唐书?选举制上》概括唐代取士之法,分 岁举 、制举 两种情况。岁举,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 天子自诏, 以待非常之才 ,叫做 制举.岁举是 常选 ,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少数年份因天灾歉收、兵变动乱等原因暂停。岁举各科中,以进士、明经两科规模最大。进士科自高宗以后,越来越受应试者的垂青。 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以至岁贡,常不减八、九百人。 应试人多,考中极少,因而当时将进士登科比作 登龙门.明经科以熟读经书为主,考试较进士科为易,录取也不似进士科严格,因而在当时也有很多报考者。进士、明经两科之外,其余10科多不受人重视,往往无人报考,以至时开时停。本来,秀才科等最高,隋炀帝时尤其如此。可到唐太宗时, 有举而不第者 ,于是停举。玄宗时,一度恢复, 应者多落 ,因而废绝。其他科目,多为中唐以后所开科目,既不为人们重视,录取又颇滥,不时停其科。孝廉举,本是沿袭下来的一个科目,也在 岁举 之列。唐太宗曾亲试孝廉,却不合格,以后也未能发展起来。
岁举中,另有武举一科,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每年准明经、进士例举送。
制举是 制诏举人,不有常科 ,随皇帝临时所需列定科目。如太宗贞观十一年四月,诏河北、淮南举孝悌淳笃,兼闲时务;儒术该通,可为师范;文辞秀美,才堪著述;明识政体,可委字人:并志行修立,为乡闾所推者,给传诣洛阳宫。又如玄宗开元九年以 边境未清,统边须将 ,下诏有可以运筹决胜、斩将搴旗,或足拟万人之敌、堪为一堡之雄者,各听自举,玄宗亲试。
(2)士子来源前面谈到,唐代取士大致分岁举与制举两种情况。岁举应试者,一是由学馆出身的生徒,二是由州郡贡举的举人。
由学馆出身应试者,为数最多。当时,国子监所统,有国子学、太学、广文学、四门学、律学、算学、书学,以《新唐书?选举志上》的统计,在学生徒2280人。弘文馆、崇文馆、崇玄馆,还有不少官宦子弟为学生,其教学、考试, 如国子制.东、西两京所设馆、学之外,地方也都设学,京都学生80人,大都督、中都督府、上州各60人,下都督府、中州各50人,下州40人,京县50人,上县40人,中县、中下县各35人,下县20人。玄宗以前,对学馆出身十分重视, 进士不由两监(按:东、西两京国子监)
者,深以为耻 。玄宗时,还曾下敕, 罢乡贡,举人不由国子及郡县学者勿送举 。礼部考试,也是 先两监而后乡贡.不由学馆而举者,称为乡贡。唐代的乡贡,不同于前代,不由州郡长或大中正推举,而是想应举之人以 怀牒自列于州县 ,参加考试,然后到尚书省 疏名列到,结款通保 ,再由户部集阅 ,进行统考。唐代以乡贡入京考试之人谓 举人 ,不同于明清称乡试录取后之人为举人。唐代所谓 举人 ,只是可由此而应进士试,当时又称为 举进士.乡贡,每年仲冬,随各州进贡品而入贡举人。每岁随物上贡举人,都以京兆府(西京长安所在州)为最多。玄宗后期, 禄者以京兆、同(州)、华(州)为荣,而不入学 ,乡贡逐渐受重视。随之而来的弊端就是:膏梁之族挤入乡贡,学馆读书视为鄙事。
(3)中试授官岁举各科出身虽各不同,但考试时间和考场主考人是相同的。主考官初为吏部考功员外郎,玄宗开元二十四年改由礼部侍郎充任,一直沿袭下来。
礼部考试毕,送中书门下详覆,然后放榜。
各科考试,规定明确。择其秀才、明经、进士等科,转录如下:秀才科,试方略策5道,以文理通粗程度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4等,为及第。
明经科,先帖文,然后口试,经书问大义10条,答时务策3道,亦为4等。
进士科,试时务策5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4、帖过4以上为乙第。
这种常科及第后,只是获得了出身,即有了做官的资格,并不是立即就可以做官,还得有一定的选限方可赴集而试。玄宗开元三年(715年)六月的一道诏书说得很明白: 明经、进士擢第者,每年委州长官访察行业修谨、书判可观者,三选听集。 经过吏部试判,中者才授官。
秀才等为最高,授官时品阶也高于其他科。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从八品上;中上等,从八品下。
明经科,上上第,从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从九品下。
进士科,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
制举则与岁举不同,登科后便可授官,但也有等第之分。如太极元年(712年),玄宗即位后制举,韩休、赵冬曦应贤良方正科,对策并为乙第;张九龄应道侔伊吕科,对策第二等。

唐代官制介绍

唐代中央管理制度小考


比较中国古代历代的中央管理机构设置,唐代的政权组织形式比较合理,它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的三省六部制,既可相互制约,又分工明确,正因为具备了一定的积极的、合理的封建科层制功能,才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政务清明,迎来繁荣一时、洋洋泱泱的盛唐气象。创造了中国封建社会最昌盛的时期,而且走在了当时全人类社会的发展前列。




一、三师(太师、太傅、太保)或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三师西周时期已较成熟,原都是宗族的长老,对王负有指导、辅佐、监护的责任。保,保其身体;傅,傅其德义;师,导之教训。“君师者,治之本也”(《大戴礼记。礼三本》)在君主年幼或尚未成熟之时负起全面的指导作用。非道德功勋崇高,则不居其位,宁缺毋滥。到唐代,转变成三公,名位高但不实际行使权力的虚职,不属僚属之列的荣誉职位。


二、三省并相(中书、门下、尚书)
中央行政机构还有其他省、寺、监等各部门,但以此三为最要。其中中书省为受命于最高指令制定、推出各项政令等职能的机关;门下省为朝廷政令及各类上行文的审议机关;尚书省最高的执行机构,执行各项政令。
三省的职能分割和职位设置主要有:


1、中书省:正职长官为中书令,副职长官为中书侍郎。下辖:
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起居舍人、集贤殿和史馆(机构)


2、门下省:正职长官为门下侍中,副职长官为门下侍郎。下辖:
给事中、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补阙、左拾遗、起居郎、城门郎、符宝郎、弘文馆(机构,掌管图书、礼仪、制度沿革等)


3、尚书省:正职长官为尚书令,副职长官为左、右仆射。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辖六部二十四司情况:


1)吏部——掌管官吏选拔、任免、升降、考试等。下属官员有 主事、令史、书令史、制书令史、甲库令史、亭长、掌固 等。
2)户部——掌管户口、经济、财政等。下属官员有 主事、令史、书令史、计史、掌固。
3)礼部——掌管礼仪、祭祀、科举、学校、教育等。。。。。。
注:以上三部左司统之。
4)兵部——掌管武官选拔和军事行政。。。。。。。
5)刑部——掌管司法行政和审判。。。。。。
6)工部——掌管各项工程建设和后勤有关工作。。。
注:以上三部左司统之。


三、六部是政务机关,而另外还有事务机关——九寺,来源于秦汉时期的九卿。地位在六部之下。其正、副长官为卿、少卿。具体分门如下:
1)太常寺
2)光禄寺
3)卫尉寺
4)宗正寺
5)太仆寺
6)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7)鸿胪寺
8)司农寺
9)太府寺
另外,还有从中分离独立出来的直属机构——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军器监、将作监、都水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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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设的侍从机构
有殿中省、内侍省、学士院、内枢密使。其中学士院为唐玄宗所始设。最初招揽才学之士谓“待诏”,又从朝官中选拔有才艺者居翰林,叫“翰林供奉”,后改称“学士”,专掌内命。后来又有“内相”的别称,尤其加上“知制诰”、“翰林学士承旨”等头衔。|


五、区别于职务的品阶制度
包括不任实际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都各有品阶,许多时候,职务与品阶并不一致。文官品阶及其名称如下:
1、正一品:太尉、司徒、司空
2、从一品:开府仪同三司
3、正二品:特进
4、从二品:光禄大夫
5、正三品:金紫光禄大夫
6、从三品:银青光禄大夫
7、正四上:正议大夫
8、正四下:通议大夫
9、从四上:太中大夫
10、从四下:中大夫
。。。。。。
30、从九下:将仕郎
另外,还有对皇组宗室成员、战功等的奖赏所勋封的不同待遇称号。


六、监察、谏议制度及其结构设置
唐代的御史台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监督结构。御史台下分三院:
1)台院侍御史,负责纠举、弹劾朝廷百官。
2)殿院殿中侍御史,掌殿各种仪式。“正班,列于阁门之外,纠离班,语不肃者”。
3)察院监察御史的督察范围非常广泛。巡按各地。监察御史虽只八品小官,但手握天宪,气魄很大,“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摄州县,为不任职”!
另外,除三公也有这种权利、职责外,散骑常侍、谏议大夫和补阙、拾遗也是专门的谏官。以“犯颜强谏”著称的魏徵,就做过谏议大夫。并形成了“谏官随宰相入阁议事的制度”。

议唐代官制及其渊源


每一个皇朝均有皇室及政府之分。皇室以皇帝为代表,而丞相则是政府的第一把手。丞和相都是副的意思,所以丞相也是一个副官,在先秦时代他实际上是王或诸侯等贵族的副官。在内管家称宰,在外理事称相。秦统一天下以后,所有的贵族都倒台了,只剩下一家贵族,那就是皇族,所以他们家中的丞相就变成既要管理国家,又得管理皇帝的家事。这就是丞相的由来。

唐代宰相采取的是委员制而异于两汉的领袖制。共有三个衙门:中书、门下、尚书,此三个部门的职能外加御史台才等于汉代丞相的职权。可见唐代丞相的分权。

1、中书省----发令。这些命令唐代叫做“敕”,虽以皇帝的名义发出,却不由皇帝拟定,而由中书省拟订。其程序如下:由中书舍人草拟圣旨多份,称“五花判事”,再由中书令(中书省长官)或中书侍郎(中书省副官)选出一份并稍加润饰,成为正式诏书,接着由皇帝画一敕字成为皇帝的命令,最后下达门下省。

2、门下省----复核。由中书省发出的皇帝命令,至此须经过复核。若复核不通过则由给事中(有封驳权的官)批注送还中书省,称“涂归”,意思是要求中书省重拟。若复核通过,还需侍中(门下省长官)或门下侍郎(门下省副官)签名,诏书才正式生效,然后下达尚书省执行。若由皇帝直接发出命令,而没有中书、门下的印章,在唐代这被认为是违法的。

3、尚书省----执行。尚书省长官叫尚书令,李世民在做皇帝前曾任此职,所以其后朝臣无人敢再当尚书令,常虚悬其缺。尚书省实权遂在其副官,称左、右仆射者。左仆射管吏、户、礼三部,右仆射掌兵、刑、工三部,六部职能见zxc789兄《唐代中央管理制度小考》。每部下有四司,共二十四司。

政事堂----由于一道诏书要经过中书、门下两省才正式生效,为了方便就在讨论重大事件时,由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召开联席会议,会议所在称“政事堂”。若一人身兼左右仆射,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也有权进入政事堂议事(由于尚书省的长官是虚设的)。但在开元以后,仆射就不能进入政事堂议事了,尚书省变成一个纯粹的执行机关。因此在唐代中书、门下的长官才是真丞相。

再介绍一下御史台。它分为左、右御史,左御史监察中央政府官员,主要是尚书省六部官员,而中书、门下省不在监察之列;右御史检查各地方官员,全国分十道,每道一个,称“观察使”。这“观察使”本是中央的监察官,在各道巡查,后来就变成常驻地方的中央官了,无形中成为地方的最高长官。假使他的任务是巡视边疆,在边防重地停驻下来,中央又赋予他全部权力以应付地方事宜,这即成为“节度使”。节是当时一种全权的印信,有了它就可以调度一切,故称“节度使”。由于其权力极大,所以逐渐演变成“藩镇”。

唐代分九品官,一、二品官处以元老,不实际负责政治事务,即“三公”等衔。以上所述的“三省六部一台”的第一把手都为三品官。

除“三省六部一台”外的官职,多为闲职。这里说一说“九寺”。来源于秦汉时期的九卿。地位在六部之下。其正、副长官为卿、少卿。
1、太常寺----“常”,本作“尝”,取以食物供奉祖先,让其时时尝新之意,故太常寺管皇帝理祭祀之事;

2、光禄寺----其来源为汉代光禄勋,“勋”通“阍”,是皇家的门口,故光禄寺掌管宫门警卫;

3、卫尉寺----汉本是皇家卫队,至唐变为仅管皇帝依仗帐幕等;

4、宗正寺----掌管皇帝的宗族之事;

5、太仆寺----仆,是赶车人的意思,故太仆寺掌管皇帝的舆马;

6、大理寺----源于汉代廷尉,为中央审判机关;

7、鸿胪寺----胪,是传呼之义,源于汉代之大鸿胪,掌管皇帝的待人接物,等于皇帝私人的外交部;

8、司农寺----源于汉代大司农,管政府经济的机构,天下田赋收入名义上均归司农寺管理,而入国库;

9、少府寺----也是管经济的机构,但是是管山泽盐矿等税的,这部分收入纳入皇帝私人钱库中去。

政策上歧视压制之外,唐王朝还制定实行了多项具体制度对民间工商业进行多层次的管理操控。这些制度

都是国家正式制度,带有突出的强制性和超经济性,一齐将民间工商业掌握控制起来。

1. 匠籍制

唐王朝为民间私营手工业者建立有专门的户籍,称为“匠籍”,每三年编造一次,“县以籍成于州,州成

于省(尚书省),户部(尚书省户部)总而领焉”,对各地手工业者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掌控在手。

同时规定“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其它行业)”[4],不准工商业者改行,子弟

要世袭匠籍,实行严格的人身控制和管理。

2. 团头火长制

匠籍制外,对民间手工业者又按地区划分,实行准军事编制和管理,即“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

,五火置长一人”[5]团设有团头一人。政府征发和役使手工业者,则直接下贴(通知)给团头。团头则

要率领团内工匠准时服役,不得有误。若有延误,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治罪条例。被征发服役的手工业者,

要服每年二十日(若属闰月之年,则为二十二日)的正役和正役之外的其他加役。正役为无偿劳动,加役

给予一定报酬,但所得报酬太低,对民间工商业发展不利。

3. 市籍制

对在各级市场内陈列店肆固定经营的工商业者,建立有专门的“市籍”。市籍详细登录入籍工商业者的所

有财产,作为征收户税(一种资产税)的依据。这些工商业者,身份卑贱,遭受多种限制和歧视。

4. 供进簿制

唐朝统治者对丝织精品如锦、绫的需求很大,除征调各地能工巧匠在官府织锦坊、织绫坊专事织造外,还

将某些地方的部分丝织巧匠确定为专司织造、专司进贡的专门户,并登入于供进簿,建立有专门户籍,进

行特别控制。诗人王建《织锦曲》所云“织锦户”,就是“名在县家供进簿”的。

5.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的农业税收制度,与当时的土地制度——均田制配套实行。推行均田制时,规定“工

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6]。意思是,工商业户若地处宽乡,其授田标准为同地区农户标准的一半

;工商业户若地处狭乡,则不授予土地。显然,对工商业户的授田政策不同于对农户的授田政策。然而,

按照租庸调制的规定,工商业户却同乡里农户一样,要按丁负租庸调农业税,每年向政府交正租¾¾丁租:

“每丁岁入租粟二石”,即每年交纳二石粟(或别的粮食),是为租;交正税¾¾丁调:“随乡土所产,绫

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即每年交纳二丈丝织品再加

三两绵,或者交纳二丈四尺麻布再加三斤麻,是为调;服正役¾¾丁役(匠役):每年无偿服役20天(若属

闰月,则为22天),若不服役,则可按每天丝绢三尺的标准,交纳丝绢计六十尺(六丈)以作为代役金,

是为“庸”。

6. 地税制和户税制

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还有两种税收¾¾地税和户税。地税制创行于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年),规定“

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

十七者皆免之。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7]具体的交纳标准是:“商

贾户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已上递减一石,中中户一石五斗,中下户一石,下上七斗,下中

五斗,下下户及全户逃,……并不在取限。”[8] 除贫穷的下下户外,工商业户都要交纳地税。

户税制亦创自唐初,按每户资产的多寡分为九等,依照等级交纳资产税。工商业户也以资产多寡被区分为

上下九等,按等交税。法令还严禁工商业户与地方官吏勾结以降低户等,少交户税。如玄宗开元十八年(

730年)十一月,敕令:“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

如有嘱请者,所由牧宰录名封进,朕当处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隐蔽不言,随事弹奏。”

[9] 户税以铜钱货币交纳,工商业户的负担额比其它民户也多。

7. 两税制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由于均田制遭到废坏,唐王朝废止租庸调制,改行两税制,又称两税法:“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

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10]其中“不居处而行

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是对行商交纳两税的特别规定。这一特别规定实际

上包含着两层内容:其一,对行商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的户税是不计田产的,如此,居于某地的工商业户

,若无田产,则亦可按三十税一的标准只交户税。其二,居于某地的工商业户,若有田产,则按两税征收

的一般方法,既要交地税,又要交户税。这类工商业户每年所交两税的总额,是对行商征收的三十税一户

税的参照标准。总之,两税制下,工商业户也有交纳两税的义务。

8. 商税制

商税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税和商品通过税等。安史之乱前,商税税种很少,税率很低,不是重要的国家税收

,民间工商业者负担不重。安史之乱爆发后,王朝财政极为紧张,开始大规模征收商税。至德二载(757

年),肃宗下令,“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11]一举大开税商之门,并将征税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德

宗建中三年(782)九月,“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之)”

[12],商税税种骤增,征收力度加大,工商业者的负担比以前有了大幅增加。

9.商品生产的官样制

唐王朝规定,各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要符合“官样”,即官府制定的商品质量标准和规格标准。如规定“

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13],丝织类商品则“有长短、广

狭、端匹、屯綟之差”[14],严禁不符合官样标准的行滥、短狭商品入世交易,如规定:“诸造器用之物

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

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15]商品质量规格的官样制,有其合理性,也有其限制性。

10.商品销售的入市交易制

唐朝规定,作为商品交易处所的市场由官府设立建造,而且“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16],市场必须设

置于州治或县治以上的官府所在地的城市中,设一处或者三两处。唐朝从京师长安到地方州县的各级市场

均由官府设立,也均由官府管理,有着严格的制度规定,被称为“官市”,是商品交易的合法场所。民间

工商业生产的商品或者商人贩运来的商品,必须在官市中进行交易才算合法,并要遵守若干市场管理制度



11.商品流通的公验、过所制度

公验和过所,是唐朝的路证名称。唐王朝规定,商人从事商品运输行走各地,必须持有公验或过所。公验

或过所,由商人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经细致审查后批给。在运输商品途径政府设立的各类关卡时,商人

要出示公验或过所并接受检查。只有这样,才是合法的商品运输行为。一件公验或过所的有效期限大约是

一个月,若过期,商人要再次提出申请,由政府有关部门再次批给。公验、过所制度是对商品流通领域进

行管理的制度,虽有合理性,但是申请困难、批给谨慎、检查严格,相当程度上增加了商品流通的难度。

12.具体管理上的行会制度

唐朝已经产生工商业行会组织,但行会的行头由政府指定,对政府负责。行会和行头也很少有自主权,甚

至不能规定本行商品的质量和规格。唐朝商品质量和规格的规定权属于政府,已见前述。史料证明,包括

唐朝在内的中国王朝国家时期的工商业行会,不具备欧洲中世纪时期基尔特行会的许多权力和独立性,而

几乎完全处在王朝政府的控制之下,实际上是政府控制民间工商业的一个工具。

13.民族贸易制度

对与周边少数民族间的民族贸易,唐王朝制定有严格的政策和制度。官方互市和朝贡贸易由王朝政府一手

操控,有关管理十分严格。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民间贸易,必须在由政府设定的互市场所或指定的特殊

区域内,而且必须在政府“互官司”或有关官吏的具体管理下进行,不许私自进行交易,不许破坏边境秩

序和边境安全,必须遵守各种规定和制度,如只能使用帛练、蕃彩进行交易,不许大规模进行粮食交易,

不许金、银、铜、铁、钱、武器等“禁物”流入周边民族地区等。

14.海外贸易制度

对与海外诸国之间的海外贸易,唐王朝的管理更加严格。国家间的朝贡贸易同样由王朝政府一手操办。以

广州为中心,集中在东南沿海之地的市舶贸易也处在政府的严格管理之下,并实行政府优先购买政策。大

致在唐玄宗以前,政府购买由岭南节度使负责,完成后才允许民间贸易。玄宗即位后,设置“市舶使”一

职,由市舶使与岭南节度使共同掌理市舶贸易,负责政府优先采购、征收关税以及禁绝珍异等,并一直持

续到晚唐时期。唐王朝政府对海外贸易的严格管理,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海外贸易的正常发展。

唐是以典型的“人治”为本,“法制”为辅助的管理形式。

唐朝时铜钱比黄金要贵重 黄金并不是很流通的 所以 管理制度没有具体的 倒是有“金器鉴”主要是管理黄金饰品以及器皿贡品等的制造上面的 没有关于走私的管理条例



唐朝为了管理百姓,在长安城设立了规定,酉时一到,所有百姓必须立刻回家,这叫宵禁!
酉时就是下午五点到七点之间,下午五点一到,长安城所有百姓一律回家,钟鼓楼敲48下鼓点,这期间立刻回家,不得耽误,如果在48下鼓点打完之后还没到家,就要立刻在附近找个旅店住进去,不得在大街上逗留,因为这时候,管理长安城的官兵就会开始巡逻,凡是看到大街上有人都会问你干嘛的?说不好就容易被抓起来!所以这就叫宵禁!
只有三种情况才能做在晚上出门办事,①家里有人死亡,②家里有女人要生孩子,③家里有病人需要找郎中看病,除了这三件事以外,其余的事情你甭去做,被抓起来得不偿失!
现在我们都知道什么夜生活,城市里有夜市,晚上没事溜达一会,吃个烧烤什么的,在唐朝想都别想,晚上大街上老安静了,只有偶尔两三个巡逻兵巡逻会听到脚步声,随后又安静了!

唐代对夜晚有什么管理制度?
答:3,青楼并不像电视剧那样晚上还接客的,一般刚刚天黑客人就已经上门,二更天青楼也基本关门,毕竟花街柳巷的社会比较复杂各种“黑社会”都在这里有活动,社会治安比较普通地区更难。4,唐代坊市制度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功能,管理功能是以维护封建统治为主要目的(侧重于坊),而服务功能则带有维护市场秩序...

唐朝的疆域主要有哪些“因俗而治”的典型制度?
答:一是继承秦汉的郡县制而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设置道、州、县作为正式行政区。二是羁縻都督府、州、县。唐太宗在实现全国统一后,为解决内附民族越来越多的问题,创造性地在各民族聚居区列置州县,设都督府加以管理的羁縻府州体制,当时的都督府主要设置于南方、西南、西北和北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它们形式上...

唐代后宫得管理制度是什么样的?有何等级制度
答:唐朝的大明宫规模巨大,别的朝代是“后宫佳丽三千”而唐朝的后宫人数达到了数万人,为了管理如此庞大的“娘子军”,唐朝统治者实行了品级制度,一共八级,与官员的管理模式异曲同工,皇后与皇帝一样独一无二,无需划入品级制度,至于其他嫔妃等级如下:正一品为夫人,包括:贵妃、淑妃、德妃,贤妃四类;...

唐朝政府在西域军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在都护府下分军事和行政两大系统。唐朝的军队隶属于各军、守捉、城、镇、烽、燧等,肩负守边与屯田两大任务。各羁縻都督府、州的武装属于唐朝军队的一部分,平时镇守封疆,维持当地社会秩序,战时听从安西、北庭两都护的调遣。实行两种不同的行政管理制度:在东疆地区汉民族比较集中的地方实行州、县制...

唐朝的户籍管理是怎样的?为何说出远门是一个难事?
答:唐朝实行的是貌阅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每三年检阅一次。因为外出要办通行证。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之后才能可以外出。等开完证明之后再向上级申报,根据调查的证明来检查是否可以外出,所以外出在唐朝是非常困难很麻烦的事情。

唐朝时期对长安都城的城市管理又是怎样的?
答:我也去答题访问个人页 关注 展开全部 当时的长安治安还是很不错的,里面有很多的组织,而且还设立了中央机构,将长安的治理交给京兆府管理,最后又划分了很多的黎芳,最后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的也是里保制度,而且平时还有很多巡逻的士兵,加强防范。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

秦,唐两朝官员管理的哪些共同特点
答:秦朝和唐朝在官员管理方面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以下是其中一些:1. 集中权力:两个朝代都采取了集权措施,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秦朝实行了严格的封建君主制度,皇帝拥有绝对权力;而唐朝则在皇帝的领导下,通过官僚制度实现了权力的集中。2. 官僚制度:两个朝代都建立了官僚制度,...

唐朝地方行政制度
答:唐朝尚书省负责行政信息汇总与监督的机构,它统摄六部二十四司,对各司的郎中、员外郎进行管理,并对各司的工作进行监督,这种审核工作,称为“勾检”。唐朝六部的具体职责:1、吏部:六部之首。负责官员的任免、考核、升降、调动。2、礼部:负责礼仪、祭祀、全国的学校事务、科举考试和外国往来事务。3、...

长安十二时辰里体现了哪些唐代的区域规划与城市居民管理制度?
答:“坊里制”城市形态是便于管理城市居民所延续的居住形式,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封闭式“坊里制”的成型阶段,而到了《长安十二时辰》背景所处的隋唐时期就达到了“坊里制”形态的完备时期,也就是说坊里制构造的城市形态在唐朝已经完全形成。接着具体聊聊剧中体现的区域规划...

唐朝的经济法律规范包括哪些?
答:(二)户籍制度 赋税是封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和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而户口则是国家征收赋税的基本根据。因此封建国家都力图直接控制自耕农户,加强户口管理。脱漏户口处徒刑。里正和州县长,依脱漏户口多少,分别处以答、徒刑。如里正妄自脱漏以取私利者,以枉法论。四、行政法律规范 唐代在总结以往各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