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者 谁注译的《孟子》版本最好

作者&投稿:於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作者简介: 时雨若(1963—),男,湖北天门人,北京师范大学硕士,武汉大学博士,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特聘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史、儒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 ①《孟子》本文及赵岐注,均据焦循撰、沈文倬点校《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下同。 《滕文公章句下》第八章: 孟子曰:“今有人日攘其邻之鸡者,或告之曰:‘是非君子之道。’曰:‘请损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已。’” 赵岐注云:攘,取也。取自来之物也。① 赵注之意,攘者取走的是从邻里跑到自家来的鸡。这是结合字义文意所作的解释。孟子的这段话,是针对上文“十一,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所做的比喻。 又其章指言: 譬犹攘鸡,多少同盗。 “多少同盗”,可视为赵注在文章本意的基础上所做的引申。一种行为,随着时代的变迁,道德判断甚至法律认定都可能发生变化。对攘邻之鸡的行为,孟子借他人之口(“或曰”)评价为“非君子之道”。“君子”在这里指既有地位又有道德的人。“非君子之道”并不等于君子之道的反面,并_“盗”的成分。孟子的比喻,针对的是“十一,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显然也跟盗窃性质的行政行为大不相同。“十一,去关市之征”属于孟子主张的仁政,“今兹未能,请轻之”,只是暂时未能完全做到,打算先做到一部分。如果将“攘邻之鸡”解释成多少都有盗窃的性质,就不符合孟子的本意了。所以,孟子接着说的话是: 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何待来年? “义”当训“宜”。《论语·学而篇》第十三章“信近于义”,朱熹注:“义者,事之宜也。” 朱熹:《论语集注》,新编诸子集成《四书章句集注》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参甘霖:《本来的孔子:<论语>新解》,中华书局,2018年版。又《为政篇》第二十四章“见义不为,无勇也”,孔安国注:“义者,所宜为也。” 皇侃撰、高尚榘点校:《论语义疏》,中华书局,2013年版。参甘霖:《本来的孔子:<论语>新解》,中华书局,2018年版。“非义”,指不合宜的行为。《孟子》中的“义”,基本字义承《论语》而来。“非义”就是不合宜,不对头,既指攘鸡不对,也指现行赋税制度不合理,都还说不上“盗”。 “君子之道”的反面是“小人之道”。孟子曰: 君子犯义,小人犯刑。(《离娄章句上》第一章) 显然,“盗”属于“犯刑”的范畴。于此可见,赵岐之“章指言”,是脱离《孟子》文本而作的具有自己所处时代性质的引申,渐入非君子即小人、非义即刑的轨道,也就是“非黑即白”的思维方式。 通过上述讨论,可见赵注是从文本(也即是历史)出发的,其“章指言”却是从时代出发的。于此可见赵注之精当,因为“攘”字若不是训为“取自来之物”,而是攘者自己跑到邻家取鸡,那就纯粹是“盗”了。 朱熹注从赵岐注: 攘,物自来而取之也。 朱熹:《孟子集注》,新编诸子集成《四书章句集注》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下同。 朱注反映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但与朱熹同时代,托名孙_所撰《孟子正义》,则将赵岐“章指言”直接_入疏文: 譬犹攘鸡,多少同盗,变恶速然后可也。 《孟子正义》,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 阮元校刻十三经之《孟子注疏》采用孙_疏。影响所及,赵岐注本义淹没,其引申义变成普遍义,“多少同盗”进一步变成了“攘”即“盗”。杨伯峻先生《孟子译注》取《礼记·礼器》郑玄注、《谷梁传》成公五年《释文》所云“攘,盗窃也”之义,译文为: 孟子说:“现在有一个人每天_邻人一只鸡,有人告诉他说:‘这不是正派人的行为。’他便说:‘预备减少一些,先每一个月_一只,等到明年,然后完全不_。’” 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0年版。下同。 王力先生主编《古代汉语》第一册第四单元文选《攘鸡(滕文公下)》注云: 攘,本指扣留自己跑来的家禽牲畜,和“_”有些不同;在本文中就是_的意思。 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校订重排本)第一册,中华书局,1999年版。 这个注,把赵岐注“攘”之本义,及其“章指言”所说“多少同盗”,和后人的攘即盗三层意思说全了。但断言“在本文中就是_的意思”,就把字义演变的最后结果取代了最初的意思。 来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