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1)

作者&投稿:庞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取得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根据现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规定: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生产、加工和储存《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值得关注的是:海关总署在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第24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该规定将在2022年1月1日实施,届时,《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将废止。
248号令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即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的境外生产企业都需要获得在华注册。例如:调味料、干果、坚果、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品等。
根据以上,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具体流程如下:
一、注册条件
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经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且在其有效监管下。
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并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到中国的食品要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二、注册方式
根据海关总署248号令,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三、申请材料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相关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符合24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求的声明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需提供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
四、评估审查
海关总署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组成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和他们的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五、注册结果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并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注册有效期为5年。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第七条 海关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海关加强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食品行业协会、境外消费者协会等交流与合作,营造进出口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格局。第八条 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第二章 食品进口第九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

  (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

  (二)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第十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主要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评估、确认:

  (一)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三)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

  (四)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

  (五)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

  (六)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

  (八)预警和应急机制;

  (九)技术支撑能力;

  (十)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第五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一)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二)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第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

  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第七条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第八条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第十条 企业注册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申请注册食品种类、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信息。第十一条 注册申请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第十二条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开展上述评估审查工作。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进口啤酒报关流程一般是怎样的
答:01. 提前办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按照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酒的境外生产企业应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

进口食品需要执行标准吗
答:但因为需要在国家境内销售,被国家居民食用,所以进口食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口到中国的食品,应符合该产品的产品标准,但该产品标准必须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
答: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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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正)
答: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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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进口食品新规新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下面我们来看看明确了哪些要点吧! 一、 扩大进口食品企业注册范围 海关总署第248号令明确规定了所有...

食品进口是否有准入要求?
答: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同时,规定了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需要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

进口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
答:法律分析: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什么呢
答:法律分析: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进口食品报关有什么流程?
答:进口食品报关流程2022年更新 目前随着海关248公告的正式实施,目前所有进口食品都需要有在华注册编号(CHINA REG. NO.)才可以进口了,如果生产日期在2022年开始的,实物的内外包装上也要有显示在华注册编号。依据:海关总署第24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2年1月1日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