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有哪些

作者&投稿:偶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我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分析
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这在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中属于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类型。这种监督体制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议行合一的原则和特点。但是从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较多,代表面广,不便于经常集中开会,讨论和决定问题,当然也不便于监督宪法的实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虽然是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但从会议的内容来看,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是进行立法,也不能将监督宪法的实施作为主要的工作来抓。正因为如此,从现实生活中,我们几乎很少见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实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