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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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2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利。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第五条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八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财政开支。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贯彻执行《选举法》、本细则和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五)规定选举日期;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作出总结报告,并将选票、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归档。选举机构即行撤销。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法重新确定。第十七条 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具体比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利。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第五条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八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开支。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步换届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委托乡级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选举法》、本细则和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六)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第十三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当作出总结报告,并将选票、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归档。选举机构即行撤销。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法重新确定。第十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第五条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八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开支。第十条 鼓励运用数字化技术,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提供便利。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一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步换届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委托乡级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第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本细则和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

  (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第十四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当作出总结报告,并将选票、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归档。选举机构即行撤销。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和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是否正 ...
答: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因此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和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故表述错误。

县乡两级人大是什么?
答:县乡人大是分别是县乡最高的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分别是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某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受本级党委领导,并在县级人大领导下开展工作。

县乡人大代表换届时间
答:法律分析: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的规定,自2011年起,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将进行换届,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巩固党的领导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科学...

我国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有哪些
答:1. 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2. 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即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3. 间接选举是指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什么产生
答: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的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

县人大代表是通过什么选举方式产生的?
答: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人大代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方式是什么
答:2. 在直接选举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需得到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3. 间接选举则是指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

关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案例
答:张某不服,以建房经乡政府批准,有合法手续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消县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问: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是第三人还是被告?说明理由。2.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

县人大代表是通过什么选举方式产生的
答:0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是选举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确保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以行使,依照法律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关键法律。07、县乡人大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他们...

县人大代表是通过什么选举方式产生的
答:1. 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 我国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4. 目前,我国县级及县级友磨搏以下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