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作者&投稿:巴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本条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重点内容。从实际情况看,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位不清晰,责任不明确,承担的工作内容比较模糊。为了从法律上明确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提高其工作地位和权威性,增强其责任心,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使生产经营单位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层以及主要负责人意识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所在,支持、配合他们的工作,本条明确列举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这项规定主要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制度建设方面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了将具体工作落实到机构、落实到个人,让具有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拟订上述重要文件,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并由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做了一系列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这方面往往也有一些内部规定。作为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演练是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救援演练的频次、规模、方式等都需要有明确的组织安排,以使应急救援演练与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协调,取得良好的效果。这项工作也应当交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落实。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这项规定从日常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检查职责,随时关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隐患的,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没有发现隐患,但认为仍有加强和改进的必要时,也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为了赶工期、赶进度,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等情况屡见不鲜,对这些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制止和纠正这些行为的职责非常必要。因为这些职责往往是“碰硬” 和“得罪人” 的事,职责不明确就无人敢干,无人愿意干。这一规定既明确了职责,也可以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理直气壮地行使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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