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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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基本概念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人格权法,是指维护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人身权利的法律的总和。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
特征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具体人格权内容比较特定,比如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比较泛指,只要是侵害人格尊严、平等自由都能算侵害一般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即使没有侵犯自然人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自然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就可以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停止加害并要求赔偿。
总而言之,一般人格权就是广义上的侮辱,而具体人格权详细规定了到底侮辱了什么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而法人人格纯为法律法足经济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法律技术构造。
故民法就一般人格权作的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

扩展资料
特征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格权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在现代社会“人权”概念既是一个非常流行的用语,但人格权与人权是不同的属性概念。相对于人格权,有学者通过考察,指出人们往往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人权一词,用来表述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主张。例如,有的在道德意义上使用,将人权与人性、人道、自由等概念联系起来;有的在法律意义上使用,将人权与公民权利和国家意志等同;有的强调人权中的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以致仅在此意义上使用;有的则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尤其是民族自决权、发展权。正如国外学者赫里曼(Holleman)所言:“人权的神圣名义,不论其可能意味着什么,都能被人们用来维护或反对任何一个事物”。这句话既道出了人权概念之所以纷繁复杂的原因,也表明了理解人权概念的不易。确实,各个国家、民族、阶级、派别、个人,由于经济利益、政治立场、文化背景、价值取向以及发展水平和生活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对人权概念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同时人权本身作为一个学术概念也过于宽泛和复杂,对人权及其历史的解释,实际上包含着对政治、经济、法律、哲学、宗教、伦理诸问题乃至整个人类历史的解释。
但是,人权作为一个被人们接受的概念,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应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共识。有学者通过对西方人权历史和学说的考察,认为二战以前西方的人权学说主要以自然法和功利主义两种思想为基础,战后的人权学说除了继承和改造战前的自然法学说和功利主义思想之外,还增加了从自然法思想演变而来的抽象的正义论和人本主义思想;通过西方学者对人权定义的分析,认为其最明显的共同点就是:一、他们大多以人本主义思想为基础,也即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二、他们大多主张人权是一种道德或伦理权利,只有当它由实在法加以规定时,才同时具有法定权利的性质。在对人权概念的认识上,对人权哲学有深入研究的英国法学家米尔恩(A·J·M·Milne)认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对人权的认识主要是以西方的背景为基础,其所提出的人权的理想标准主要是由体现自由主义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和制度的权利构成的,但基于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其他国家并不一定采取西方社会的模式,其所确定的人权标准也不一定适合这些国家,它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自己的人权制度;但毕竟所有的国家都是人类社会,每一个国家的成员都应享有因为是人而享有的权利,这就是米尔恩所说的“最低限度标准的概念”,“它是这样一种观念:有某些权利,尊重它们,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要求”,而这样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是以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为前提的,这样必然的引向人格权利范畴,它的普遍适用需要它所要求的予以尊重的权利获得普遍承认。由此可见,米尔恩所主张的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同时它也是要求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变通吸收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讲,虽然这种人权并不对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有直接的效力,但它是促使各国采纳人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基础。美国学者杰克·唐纳德(JackDonald)通过对权利行使的分析,认为人权是个人仅仅因为它是人而拥有的权利,但它是一种“最终诉求”,即只有在法律方法或者其他方法看来不能发挥作用或者已经失效的地方,才能求助于人权的保护;同时,人权是一种道德上的权利,其要求在本质上是超法律的,它的主要目的是向现存的制度、实际活动或者规范,尤其是法律制度挑战,或者改变它们。因此,他所讲的人权也不是一种法律权利,而是一种与法律权利并列的并对法律权利起补充作用的道德权利。
中国学者在对人权概念的分析上,虽然具体的认识不尽一致,但在对人权包括应有权利这一点的认识却是相同的。这里的应有权利中“应有”的含义就是指,根据某种渊源或基础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有三种基本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其中人权在它的本来意义上是一种应有权利,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实有权利是人们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从本质上讲,人权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和认可的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也有学者认为,人权有四种存在的形态:(1)应有权利;(2)法定权利;(3)习惯权利;(4)现实权利。还有学者认为,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它是在道德权利、普遍权利和反抗权利这三种意义上使用的。还有学者通过对西方和中国学者对人权的认识的分析,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一般来说,西方的学者多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论证人权的应有的含义,而以马克思主义作指导的中国学者多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论证,但无论如何,都认为人权与实定法所确认的,特别是宪法所确认的具体权利是不同的,人权虽然有一部分表现为法定权利,而且人权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不断地将其转化为法定权利,但人权始终是高于法定权利的,它既可以用来为法定权利的存在提供合理性依据,也可以用来批判法定权利,促使法定权利的制定符合人权的要求。相续的,人格权很大意义上可以弥补人权法所带来的不足。
一、 罗马法上的人格起源
研究人格权不可避免的要去弄清楚人格是什么,就如在讨论物权时必须把物弄明白,在讨论债权时得把债界定清楚一样。据我国罗马法学者周枏考证,罗马法上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生物意义上的人(homo)、被借用指向权利义务主体的人(caput)、和借用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的人(persona),而后两者通常为奴役或受制作用而存在。而要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则需要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拥有这三者就有完全的人格,否则,则会引起人格的变更。
通过对罗马法关于人格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罗马法上的人格具有如下特点:
1、人与人格是可以分离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使是法律上的人,基于特定目的,也可以把法律上的人做合目的细分,根据法律上的人格中所拥有的要素分配权利义务。
2、人身具有统一性,但又具有层次性。这里的“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罗马法根据身份来分配资源。其中最为基本的身份就是自由民、市民和家长,拥有这三种身份的人是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即具备完整的人格。否则,便会引起人格的变更——他权人,外邦人;或者不是法律上的人——奴隶。
3、人格是人定的、法定的,又是自然的、天赋的。人定的人格可以使昨天的奴隶变成今天的市民;法定的人格可以让有些人拥有而有的人没有,有的人是完整的拥有,有的人却是部分的拥有。
4、人格具有的工具性。罗马法上的人格是用来按人身中的要素来分配资源的,是一种技术性的法律安排,通过这个工具性的技术安排,来构建和维持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5、人格的公法属性胜过其私法属性。罗马法通过人格制度来合理厘清国家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市民与外邦人的界限,平民与奴隶的河界。利用罗马市民的身份去鼓励外邦人和奴隶积极劳动,为罗马创造财富。它的私法属性被其公法属性所掩盖,只能透过具体的身份去发现人格的要素和价值。
二、《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
近代第一部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不提“人格”二字,而是用“民事权利”代替表征私法主体的人。该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有学者认为这样规定另有目的:“在于排除非法国人(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对私权的当然享有”。但他们却忘记了该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抽象的法律人格意味着古典自然法思想已经深深根植于大革命后的法国,“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在立法中也得到很好的体现。
天赋人权,不仅包括公权也包括私权。正如《人权宣言》中宣示的一样“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公法上人们享受的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而私法要做是保证每个人作为人的根基——民事权利,而让他在社会中自由的活。这就要求生物上的人就是法律上的人,这种民事权利是不证自明的,是天赋而自然的。
关于人格的制度规定在此时的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下来,用的是“民事权利”,在人权宣言中用的是“人的和公民的权利”。一些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不规定人格,是因为“人的法律地位由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直接加以规定”,“法国民法典第8条不过是前述规定在私权领域内必要的具体重申”。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如果人格是一种资格的话,这时的法国已经将它植入了宪法性文件和民法典当中,作为宪法性文件的《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之为人可以对抗政府的权利,而作为私法主体的人已经无条件的由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虽然其“民事权利”的赋予主体为“所有的法国人”但又“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因此,关于人格的规定在这里已经细化为公法上的规定和私法上的规定。这使罗马法中暗含人的公私法对立的矛盾在法律技术上得以解决,也是政府与市民社会适当分离的必然发展趋势。
三、《德国民法典》中的“权利能力”与关于人格的具体权利规定
《德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有两种不同的规定方式,这种表达方式容易引起误解。一是“权利能力”的出现,学者普遍认为这是德国面临法人大量出现,民法为适应这一社会现实将法人纳入民事主体予以规范所做的理论调整,以及德国关于民法体系逻辑的深思熟虑所致。二是该法典第12条规定“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为他人所争执或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不经授权使用同一姓名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该他人除去侵害。有继续受侵害之虞的,权利人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第823条规定第一款“因故意或者有过失地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负有向该他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的义务”。对第12条的规定学者们意见较为一致,认为这是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对第823条的规定则有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一种则认为这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并没有规定为人格权,持第二种观点的人也认为这是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理由——德国民法典都不规定这些为人格权,而是做公民基本权引申而来的权利处理。



罗马法的人格权由什么组成
答:一般人格权的主要特征:1、概念内涵的抽象性。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是抽象与具体的哲学范畴在人格权领域的运用。具体人格权借助已知的人格要素,采取类型化的方法解析人格权的内涵;而一般人格权以抽象演绎的方式,概括人格权的价值内核。2、权利内容的广泛性。借由抽象的概念内涵,一般人格权体现出较强的...

人权,人身权利,人格权,人格尊严权的区别和联系
答:人权包括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人身权利一般指与身体健康、行动自由相关的权利,人格权是包括姓名、荣誉、署名、选举、被选举等等权利。

人格权的类型
答:确立积极的给付请求权:要么使用合宪性解释的方法,要么选择清晰无比的法治国家途径即修改法律”;当然,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往往通过混淆侵权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概念与宪法上的一般人格基本权利概念的方法,来达到后者的直接辐射效力”,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出所谓一般人格权的概括性片面性,另一方面没有就实际...

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区别
答: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区别是:1、概念不同: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2、内容的不同;3、权利性质不同;4、取得原因不同;5、利益归属不同;6、权利期限...

高手帮帮忙啊
答: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高度地抽象性。一般人格权应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普遍性。公民享有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具有普遍性的...

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的区别
答: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法律概念不同,还有就是范围也不同,实际上人格权主要指的就是民事主体所固定拥有,而且有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相关人身方面的一些权益。名誉权主要指的就是人民对于公民的幸运和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区别是两者的定义不一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

荣誉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答:有些身份权发生在亲属之间,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都有向对方要求给予经济上补助和生活上照顾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二、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

人身权包括哪些?
答: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

人格尊严权和人身权利有社么区别
答:你好,人身权和人格尊严权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同学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一、人身权和人格尊严权的区别(一)法律概念不同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享有的...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就是身份关系对吗
答:A.概念: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B.性质:a.非财产权:人格权与身份权相对,是人身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属于非财产权,不具有物质财富内容。b.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其自身人格并享有其利益;权利主体支配自身利益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c.绝对权:人格权可以对抗任何人,且无需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