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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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有哪些~

一)司法机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仍为廷尉。北周称秋官大 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 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二)诉讼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三)审判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的司法权,皇帝频繁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最高审判权牢牢掌握于皇帝手中。为 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死刑复奏制 ” 。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 才能付诸执行。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

  特点: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影响:《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

  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④议能(有大才能)

  ⑤议功(有大功勋)

  ⑥议贵(贵族官僚)

  ⑦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⑧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①——《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②——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折抵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准许当徒2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2.“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重罪十条”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叛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注意:《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1)服制的概念和分类: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服制依亲疏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服制的效力: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3)“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 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的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承袭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又在汉朝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至北齐,廷尉正式改名称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其体系和分工也更为精细,这种政治制度的重大变化给司法机关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这时虽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但在尚书台之下已分设各专门部门,其中就有专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兼理刑狱的机构,长官多称为尚书。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以尚书分统下属的“六曹”,如北齐的殿中尚书专掌“诸曹囚账,断罪,赦建金鸡等事”,都官尚书专掌“诏书律令勾检之事”(《隋书·百官志》),已初具后代刑部的性质和规模。中央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制度的日趋完善,为隋唐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应试要点与难点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律博士 大理寺 三省制度)。

  考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准五服制罪”始于()。

  A. 曹魏 B. 北魏 C. 晋代 D. 西汉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我国古代自晋代开始的“准五服制罪”的原则。我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并形成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五等:(1)斩衰亲;(2)齐衰亲;(3)大功亲;(4)小功亲;(5)缌麻亲。亲者服重,疏者服轻。这种服制不但被用来作为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在刑法的适用上,其原则是: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而在民事方面的适用上,原则正好相反。“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自《晋律》确立后,一直沿用至清末,明清律还附有丧服图。故本题应选C。

  2.“八议”入律是在()。

  A. 晋律 B. 新律C. 北魏律 D. 北齐律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魏新律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些人犯罪,轻者可以减免,犯了罪要“秦议裁定,皆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即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决断,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多予减刑与免刑。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从此时起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故本题应选B。

  3.“重罪十条”首载于()。

  A. 北魏律 B. 晋律C. 北齐律 D. 北周律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重罪十条”首载于哪部法典。“重罪十条”是首次在《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在秦汉的律令中就已相继出现了“重罪十条” 中的罪名,如“不孝”、“不敬”、“不道”、“降叛”、“禽兽行”等。北魏、北周及南朝定律,虽无“十条”之名,但均有类似内容。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这十种犯罪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重罪十条” 自北齐确立后,对后世封建立法的影响极其深远。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采用北齐之制,将这一规定稍加修改而称为“十恶”。从此,“十恶”制度作为封建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作为维护封建统治最有力的武器而被规定于后世历代法典之中,世代相传直至明清,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一千三百余年。故本题应选C。

  4.将律典简化为十二篇的是()。

  A. 北齐律 B. 魏新律 C. 北魏律 D. 晋律

  【答案】 A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魏晋南北朝时期哪部法典的篇章结构正式确定为十二篇。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颁行的《魏律》是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于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的《晋律》共二十篇,620条,史称“泰始律”;于孝文帝大和十年(公元495年)颁行的《北魏律》共十五篇,共20卷;于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的《北齐律》共十二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十二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故本题应选A。

  二、多项选择题

  1.为《晋律》作注的是()。

  A. 张斐 B. 陈群C. 贾充 D. 杜预

  【答案】 AD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为《晋律》作注的两位作者。《晋律》于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张、杜的注解“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反映了当时律学发展的成果,使之更便于官吏理解和运用,对于后世封建法典的制定、尤其是唐律中“律疏”的出现影响极大。陈群参与了魏《新律》的制定,贾充参与了《晋律》的制定但没有作注。故本题应选AD。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三省制度包括()。

  A. 中书省 B. 内史省C. 尚书省 D. 门下省

  【答案】 ACD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三省制度的形成。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1、尚书省。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其体系和分工也更为精细,这种政治制度的重大变化给司法机关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随着尚书台地位的加强和组织机构的扩充,南梁时遂正式改为尚书省,所属各曹定为六曹。由尚书台发展为尚书省,反映了封建官僚机构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日趋于强化。2、中书省。曹魏时为了牵制日益发展的尚书令的权力,维护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将原有的秘书监改为中书省,设中书监、令。至南朝后期,中书省发展成国家机关中的中枢组织。3、门下省。魏晋时侍中逐渐参预大政,钳制中书省职权的行使。侍中原为秦朝的丞相史,地位很低,是侍从和备皇帝顾问的小官,至西汉中叶,职权逐渐提高。东汉中叶,开始建置侍中寺,但在名义上仍属少府。晋时发展为门下省,权力不断扩大。三省制度的形成是封建行政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对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官僚机构体制有着深远的影响。故本题应选ACD。

  3.下列属于“八议”的内容有()。

  A. “议亲” B. “议贤” C. “议功” D. “议勤”

  【答案】 ABCD

  【试题分析】 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形成了“八议”之制。“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4.关于“准五服制罪”原则,叙述正确的有()。

  A. 首先在《晋律》中确立

  B. 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丧服

  C. 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D. 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答案】 ABCD

  【试题分析】 “准五服制罪”原则首先在《晋律》中确立,故A正确。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疏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故B正确。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故C正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故D也正确。因此,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是ABCD。

  5.下列属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有()。

  A.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B. 规定徒刑

  C. 规定鞭刑与杖刑D. 废除宫刑制度

  【答案】 ACD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有: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二是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四是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因此,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是A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曹魏时,根据卫凯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关中设()。

  A. 监 B. 律博士C. 丞 D. 廷尉平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律博士设于什么时期。据史料记载,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故本题应选B。

  2.有关《新律》的不正确的说法有()。

  A. 由汉律的九篇增加为十二篇 B. “准五服制罪”入律 C.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D. 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法例”置入律首

  【答案】 ABD

  【试题分析】 魏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曹魏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共十八篇,故A不正确。把《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故D不正确。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故C正确,《晋律》首次以“准五服制罪”入律,故B不正确。

  3.将廷尉改大理寺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是()。

  A. 晋朝 B. 曹魏

  C. 北齐 D. 北魏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在哪个朝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在南北朝初期,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仍为廷尉(仅三国的孙吴称大理,北周因仿效西周之制而称秋官大司寇),最高司法审判权掌握在各封建王朝的皇帝手中。后来为了加强司法机关的镇压职能,稳定社会秩序,各王朝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扩大司法机关的组织规模,以强化封建统治。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北齐时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并增设了属吏,律博士由一人增至四人,司法机关的规模显著扩大。这一变化既表明在分裂动乱时期强化司法镇压职能的客观需要,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之后,大理寺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被隋唐宋继承,明清时期改主审机关为复核机关。故本题应选C。

  4.以下不属于《北齐律》篇目的是()。

  A. 《禁卫律》 B. 《名例律》C. 《法例律》 D. 《斗讼律》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北齐律》篇目。《北齐律》共12篇,即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故应选C。

  5.关于《北齐律》,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 《北齐律》共12篇

  B.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C.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八议制度

  【答案】 D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北齐律》的有关知识。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故A正确。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故C正确。《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故B正确。《魏律》首次规定了八议制度,故D错误。因此,符合题意的选项是D。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的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承袭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又在汉朝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至北齐,廷尉正式改名称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这时虽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但在尚书台之下已分设各专门部门,其中就有专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兼理刑狱的机构,长官多称为尚书。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以尚书分统下属的“六曹”,如北齐的殿中尚书专掌“诸曹囚账,断罪,赦建金鸡等事”,都官尚书专掌“诏书律令勾检之事”(《隋书·百官志》),已初具后代刑部的性质和规模。

1).起源和变化
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原是一种社会习俗,经夏、商,西周改造整理后,遂成为调整奴隶帛社会的规范,最其最突出的整理改造是由西周的周公完成的,史称“周公制”《周礼》。
2).礼的精神和内容
礼集中体现“亲亲”、“尊尊”的精神。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吉、凶、军、宾、嘉等不同的礼节仪式。礼的许多规定变由国家权力保证施行,变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如诸候若不按期朝聘天子,就要受到征讨,贵族若超越等级界限就要受到惩罚等规定。
3).礼的作用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确认并维护奴隶制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二、设范立教,“绝恶于未萌”。
4).礼与刑的关系
均为西周实行统治的工具。礼侧重于“绝恶于未萌”主要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刑侧重于“惩恶于已然”,主要具有打击犯罪的作用。礼与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即凡是礼所允许的,也就是刑所不禁的;凡是礼所不许的,也就是刑所严禁的;超出礼的制约范围,则进入刑的惩罚范围”。但是,礼与刑在适用上根据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2.简述汉朝刑制改革的作用与意义。
作用和意义在于基本上废除了伤害犯人肢体的肉刑,进一步消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其为中国古代刑制由墨、劓、非、宫、大辟旧五刑向笞、杖、徒、流、死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法制史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3.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共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内容为:
第一篇《盗法》是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荀子.修身》解释说:“窃货曰盗”,即侵犯财产的行为是盗。《盗法》规定:罚为戍边的守卒,若情节严重则处死刑;向他人室内偷看都处膑刑,拾取他人遗失物者处刖刑,这是因为他们均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
第二篇《贼法》是惩罚侵犯人身犯罪的法律。《荀子.修身》解释说:“害良曰贼”,即侵犯人身的行为是贼。《贼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并将其家庭及妻族没入官府为奴;杀二人者,还要将其母族没入官府为奴。
第三篇《囚法》亦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
第四篇《捕法》是追捕各种犯罪者的法律。
第五篇《杂法》是内容庞杂的拾遗补缺之法。《杂法》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此处还有一条惩罚僭越的规定。淫禁是惩罚奸淫行为的规定。其具体的内容是:丈夫有一妻二妾者,处割耳朵的刑罚;丈夫有二妻者,处死刑;妻有外遇者,处宫刑。狡禁是惩罚狡诈没入官府为奴;盗窃印者处死刑;非议国家法令者处死刑并将其家庭及妻族没入官府为奴。城禁是惩罚偷越城墙行为的规定。
第六篇《具法》,亦称《减法》是关于定罪量刑通例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近世刑法的《总则》。规定:犯罪人在15岁以下,罪重者减三等,罪轻者减一等;犯罪人在60岁以上,小罪酌情减刑,大罪依理减刑。

14.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纳礼入法”的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
刑法原则:
1)确立“八议”原则
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各种贵族及一定地位的官员)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减免刑期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
2)确立“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
秦、汉时期,妇女随何亲属从坐,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父家或夫家有人犯罪,妇女皆可能从坐。至三国曹魏,开始明确规定:未嫁之女,随其父母从坐;已嫁之妇,随其夫家从坐。这一规定虽然废除了妇女的双重从坐,但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仍处死刑。至东晋,则进一步减轻对坐妇女的处罚。晋明帝太宁三年(公元325年),东晋明确规定,对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不再处死刑。这一规定对后世的刑法原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最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是西晋时期的《晋律》,即《泰始律》。五服,原是中国古代标志亲属的丧服制度,西晋以前,曾用来确定人们的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自《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后,则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等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服制若近,以尊犯处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变轻。“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自《晋律》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清朝。明、清律还附有丧服图,以便司法机关量刑时参考。
4)确立“官当”原则
“官当”就是用官职折抵刑期罚。《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之源。《北魏律》规定的犯官可用其官爵折抵徒刑的内容是“官当”之实。至南朝《陈律》则始有“官当”之名。《陈律》规定:官员可用其官当徒刑二年。“官当”原则是自南北朝时期确立后一直沿用到宋朝。
刑罚制度:
进一步朝着废除肉刑时未彼废除的宫刑,也基本上被废除。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期罚制度,亦逐渐趋于简明和规范。为隋《开皇律》确立新五刑二十等奠定了基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什么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 八议入律 官当入律 确立重罪十条 准五服以制罪 。 一 八议入律 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 “八议”具体内容为 议亲,即皇...

简述中国古代八议制度的形成
答:摘自百度百科,供参考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使由汉朝开始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八议”制度既是其中之一。“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有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有:1、八议。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于《新律》首次入律。八议:(1)议亲:(2)议故:(3)议贤:(4)议能:(5)议功:(6)议贵:(7)议勒:(8)议宣。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时,依法享有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特权。这八类人是:亲,即皇帝的宗室亲戚。故,即皇帝...

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体现是什么?
答: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是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4、官当。5、设立“重罪十条”:含义。使法律更好的服务于皇权,而且进一步将礼与法律结合起来。6、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制度。二、司法上 1、死刑复核制度形成。2、登闻鼓直诉制度建立。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法的融合及进一步发展
答:整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社会大动荡时期,政权由士族集团控制,在立法上标榜儒家思想,维护士族集团的等级特权,儒家礼教与封建法律进一步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统治者都曾进行过大规模法典的编纂,但在很大程度上仅仅作为正统的标志。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在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审判制度是怎样的?
答: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审判制度中,起诉制度并没有比较明显的变化,其主要变化就在于刑讯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以及“鞠狱不须责家人下辞”原则的出现。当司法机关找到犯罪嫌疑人之后,就会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到牢狱中,为了对牢狱及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管理,一般都对其有相应的规定。例如:为了既要达到安全的关押案犯,同时还要按照罪...

根据中国古代依法治理依法,“一法””是指什么?
答:这一期对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整理归纳,内容比较多,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理清条理,避免混淆。 战国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
答: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晋律又称泰始律,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五、法律的儒家化:三纲的法律化,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三)刑罚制度 1.奴隶制五刑 2.秦朝的刑罚制度 3.汉初的刑制改革 4.魏晋南北朝时期刑制改革 5.封建制五刑 7.折杖法 8.刺配刑 9.凌迟刑 10.充军刑 四、古代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1.西周:大司寇 2.秦汉:廷尉 3.北齐:大理寺 4.唐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5...

六朝刑罚制度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到唐宋】
答:2、小功(五个月)、“议能”、令,发展为死刑三复奏制度、两晋、法政等人“共造蜀科”,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孙”,置于律首、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科条简要”、礼律进一步融合:“大逆不道腰斩,从张斐《律表》中已可看出、刘邵等人参酌汉律。首先、法律概念更加规范,不在八议,一般可降为流罪,使中央司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