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UCP500 对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作者&投稿:尉迟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以UCP500对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哪些银行可作为转让行?~

转让行只能由原始证的通知行担任。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  01,按照“UCP500”规定:当明确注明“可转让”时,信用证可以转让。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允许第二受益人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  02,如信用允许分批装运/付款,在累计金额不超过信用金额的前提下,可以分成几个部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各项转让金额的总和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03,“UCP500”第48条规定:凡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均可作为转让行接受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让手续,在自由议付信用证情况下,只有被特别授权的转让行才有权转让手续。转让行转让信用证时要收取转让手续费;  04,信用证原则上只能按票证规定的条款转让,但金额和单价、到期日、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交单的最后期限(即交单日)、装运期限等项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可以增加;  05,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汇票(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发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如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应按原价出具发票。经过替换发票(汇票),第一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证下支取期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可能产生的差额。假如第二受益人未能覆行其义务,如未交货,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和买卖合同的要求等,原受益人仍要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01,按照“UCP500”规定:当明确注明“可转让”时,信用证可以转让。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允许第二受益人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  02,如信用允许分批装运/付款,在累计金额不超过信用金额的前提下,可以分成几个部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各项转让金额的总和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03,“UCP500”第48条规定:凡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均可作为转让行接受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在自由议付信用证情况下,只有被特别授权的转让行才有权办理转让手续。转让行转让信用证时要收取转让手续费;  04,信用证原则上只能按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转让,但金额和单价、到期日、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交单的最后期限(即交单日)、装运期限等项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可以增加;  05,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汇票(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发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如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应按原价出具发票。经过替换发票(汇票),第一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证下支取期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可能产生的差额。假如第二受益人未能覆行其义务,如未交货,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和买卖合同的要求等,原受益人仍要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

我是学金融的。我以书本知识回答你。性质:第一,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第二,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第三,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区别:可转让信用证中,通常第一受益人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ucP500》规定,凡是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不能转让,因而产生了对背信用证。

晕,现在UCP600都实施快4年了,还简述UCP500的规定有什么意义呢?你们的老师呀,也太不务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