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艺人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滕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怎样写演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演出市场,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列》(以下简称《条列》),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是指从事各类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个体演员是指以演出为职业、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艺术表演人员。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和其他单位的业余演员,在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时,视为个体演员。
第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四条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符合当地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三)有10名以上获得《演出证》,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员;
(四)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址,排演场地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六)拟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需经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 演员个人申办《演出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
(二)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年满十四周岁);
(三)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并通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业务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业艺术团体,艺术院校师生例外);
(四)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教师应当经本单位同意,并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艺术院校学生需经本单位同意。
第六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演出证》。
取得《演出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第七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开业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审通知书;
(四)拟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书、培训资格证书等)
(五)经营管理章程,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应载明《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艺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七)资金信用证明;
(八)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九)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十)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 个体演员申办《演出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二)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体演员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书;
(三)表演团体在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单位出具的同意函及专业技术证书。
第九条 个体演员申办《演出证》,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办理,不得两地重复办理。
第十条
外省来鲁从事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六个月以上,未在原籍申办《演出证》的,可经过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发给演员个人临时演出许可证。
第十一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范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原《演出证》,按规定程序重新申办《演出证》。
第十三条 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第十四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从事演出活动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演出证》。
第十五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可以自行组织本单位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也可以与其它文艺表演团体联合组织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六条 个体演员可以参加由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七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职演员或者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演出活动,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开展业务活动应严格按照《条例》、《细则》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时限年检,使用过期、伪造、涂改《演出证》;
(二)提供虚假文件,骗取《演出证》、出借、转让《演出证》;
(三)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虚假手段欺骗观众;
(四)未报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从事营业性演出;
(五)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虚假、违法、诱导、欺骗观众;
(六)举办《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活动。
凡发现以上行为,严格按照《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持证单位及个人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年检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报检,并停止其经营活动,超限期仍不报检的,视为自动停业,其《演出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演出证》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计,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设计要求印制,由发证机关填写、打印、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
任何单位不准盗印《演出证》,发现盗印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正式推出《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首次明晰演艺人员从业规范,首次明确联合抵制和复出规定。3月1日起,该办法将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面向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管理办法》指出,演艺人员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传播的重要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理应承担“启迪思想、陶冶情操、温润心灵”的重要使命。社会公众对演艺人员的艺术修养、良好品德、高尚情操寄予更高要求。
据悉,该办法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作用,对演艺人员从业行为作出规定,是一部包含从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措施在内的成文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涵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等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十五项禁止性条款。“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等行为都包含在禁止性条款中。
对违反有关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演出行业会员单位将予以一定期限的联合抵制。据悉,办法设立了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委员会将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并将依据规定对违规演艺人员的从业限制和复出做出评议。
根据规定,道德建设委员会由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管理人员代表,演艺人员代表,网络表演(直播)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代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代表和专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律师代表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代表组成。

演艺人员以下15项行为被禁止:
l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l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l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l 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l 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l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l 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l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l 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l 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l 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l 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l 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l 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l 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劣迹艺人惩戒复出程序业内首次明确:
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道德建设委员会发现演艺人员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应当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并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并以书面通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通报。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法律分析: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规范包括10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15项禁止性条款。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协会将根据本办法在其从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以下简称“演艺人员”)职业素质,规范演艺人员从业行为,加强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树立演艺人员良好职业形象,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演艺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使用对象都是哪类演艺人员...
答:“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从事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等各类型舞台艺术演出的表演者。如下:1、歌手:泛指演唱歌曲及其他声乐作品的娱乐业人士,作为职业它有一个规范的叫法“歌唱演员”。歌手因自身形象、唱腔、表演亦或创作等方面的优异表现,很容易在...

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或被永久抵制,你支持此规定吗?
答:在2021年2月4号的时候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新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在这个管理办法中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或被永久抵制。我特别支持这个规定,因为可以让影视圈环境好一些。一、劣质艺人带来很坏的社会影响。劣迹艺人是指道德败坏的明星,他们拥有众多的粉丝,好的明星可以给社会带来正...

假唱问题很受大众关注,如何判定是否假唱?营业性演出范围包括电视晚会吗...
答:协会目前正在完善与管理办法配套的《道德建设委员会工作章程》和《违规演艺人员自律惩戒和复出评议标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自3月1日起,对于违规艺人的自律惩戒措施和复出评议都将由道德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关工作章程和评议标准开展。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中行业内代表只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且每次评议工作都...

中国哪一个部门管理明星。
答:一、广电总局对明星的职责广电总局的职责,对着艺人们有着严格的高标准,心里没做坏事,就不需要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说管理着艺人们上镜的所有渠道,发出的规定通知就代表着国家,可以说对娱乐演艺圈有着绝对管控。比如之前某些艺人,广电觉得把群众的价值观导向带偏了,就发出通知要求下级对该类艺人...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1981年11月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11文化部重新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通知 1981年11月28日 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废止12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试行规定 1982年1月5日 已经被199...

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是啥
答: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是依据《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的国家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艺人管理方面、演出制作方面、市场营销与推广方面。1、艺人管理方面 要求考生掌握艺人的管理、运营、推广等方面的知识。需要了解艺人代理协议、合同签订、艺人选择和推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什么要依法加强涉毒演艺人员参加演出管理
答:文化和旅游部门。为此,需要做到:推进毒品预防教育体系建设,提升“检察禁毒文化”引导力、影响力和传播力,依托检察宣传体系,将“六进”工作常态化,打造有检察特色的禁毒文化品牌。新媒体、网络平台具有受众多、传播广的宣传特征,充分利用两微一端三级新媒体矩阵对禁毒工作进行宣传,图文并茂,生动展现...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劣迹艺人明确了规定,你最不能接受演艺人员哪种行为...
答:随着娱乐圈各路明星纷纷翻车,娱乐圈可谓是乌烟瘴气,大家都知道明星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比普通人大得多,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并且做出好的示范来给大众作榜样,如果纵容劣迹艺人在荧幕前活跃,那么这个社会的风气也会走下坡路,所以2月5号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首次发布了关于《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你认为艺人要不要持证上岗?
答:艺人应该持证上岗。毕竟每一个公司里面都持证上岗的他也应该持证上岗。公司里面兜齿证上岗的他也应该持证上岗人人公平才可以的。

文旅部、中演协同日喊话加强艺人经纪机构管理,对艺人该如何约束?_百度...
答:对于目前的娱乐圈情况来说,现在的很多明星本身并没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只要长得好看就可以当明星了。这种情况非常泛滥,且进一步导致这些没有足够强公共示范能力的人做出错误的行为,进而影响到很多未成年人。正因如此,我们才如此迫切需要加强对明星和经纪公司的管理。一、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这是关于文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