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国以来有过几次下半旗?

作者&投稿:凌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建国以来至今降半旗降了几次~

曾经降半期的基本为国家领导人

第一次是周总理
第二次是朱德
第三次是毛主席
80年后 胡耀邦,李先念,邓小平,杨尚昆等

最特别的一次是:1999年5月12日,为哀悼驻南联盟大使馆遭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遇难的三位烈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政府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均下半旗志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1976年周恩来总理 朱德总司令 毛泽东主席
之后胡耀邦,李先念,邓小平,杨尚昆等
以上指的是在天安门,新华门下半旗的

1999年5月12日,为哀悼驻南联盟大使馆遭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遇难的三位烈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政府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均下半旗志哀。
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

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明确规定和严格规范了国旗降半旗的法定时间及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我国1976年曾经在不到一年内先后为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中共中央主席兼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而三次降半旗致哀。
1997年为邓小平同志降半旗致哀.
1999年5月12日,北京天安门广场降半旗,向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国驻南联盟使馆暴行中牺牲的3名中国新闻工作者志哀。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很多次啊,重要领导人、杰出贡献者、重大事故都有举行下半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明确规定和严格规范了国旗降半旗的法定时间及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去下面看看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4224615.html?si=1

几天前,胶济铁路发生的列车相撞惨剧已然发生,死者数已逾七十,但愿实在的伤亡尽快停止,但无形的悲伤还将继续。面对这起特别重大的人为责任事故,国旗是否可以来一次这样的旅程——升至杆顶,然后下降到离杆顶约占全杆三分之一处?

只需要这一次,为了普通公民之死难与伤痛,也将是我国开天辟地的第一次。

这样的一次动作流程叫做“下半旗”,它完全符合《国旗法》的规定,该法第十四条的补充条款是:“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是的,可以的不是必须的,但是,总需要有一次契机,让可以做的得以实现,而不是始终停留在历史的空白档案里。

有人说,这是一次人为责任事故,不应该为死难者下半旗。请注意,国旗为谁而降?当然不是为了那些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管理、直接导致等各种责任的人而降,而是为了无辜的旅客而降,为了他们受到的伤痛、逝去的生命,为了他们的亲人、爱人、友人遭受的巨大创痛。

有人说,如果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就降一次国旗,那么下半旗的仪式将在中国大地上频频举行,甚至有一种夸张的说法:"旗帜降下来就不用升上去了。"这种说法的不实,是因为有几个问题尚未厘清。

一,一次死亡人数如此之多的特大事故并不多发。2001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73起,平均每年发生15起。照此,一月差不多就有一次特大事故,若次次都降半旗,国旗将频频地沉重地下降,但下降频度远未达到有些夸张说法的程度。二,下半旗的时空可以转移,并不会因为总次数达到一定数目而显得频繁。《国旗法》第十四条说:"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照此,完全可以将下半旗的地点安排在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地的党政机关所在地等,而不必固定于国家的首都等场所。三,倡导第一次,不代表每一次特大事故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之后都要照此办理。之所以倡导这第一次,是要唤醒生命的沉甸甸的份量。

这种份量,应该让以下的人感受到:有责任领导、帮助我们过得更好的领导者;暂时对我们的生命负有安全保卫之责的人——如列车线路上的管理者、施工者;爱我们的所有人;所有热爱生命的人,无论他在哪个国家,哪个星球。

在很多国家,为在重大事故中集体遇难的普通公民或去世的非政治性名人下半旗已经屡见不鲜。就笔者手头的资料来看,大多数时候死难人数巨大——过百,但也有人数较少的,如为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案中的30多人,甚至美国民众在自发悼念中将自杀的凶手赵承熙也当作因心理没有得到及时抚慰的受害者来看待。生命是宇宙间最可宝贵的,尤其是人的生命。同样可贵的还有一种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热爱生命的美好情感。同样可贵的还有一种要求我们的领导者、管理者、亲近者来尊重、珍惜、热爱我们生命的愿望。

这个愿望很伟大,也很平凡。

记忆当中是两次
邓小平去世
还有这次地震

我知道一次,邓小平死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