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作者&投稿:夙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地位~

  首先各地的情况不同,法律依据也不同,但有一个大的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他的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各地都会出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并对开发区内企业给与行政上的优惠,但程度有所不同。我为你找了一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管理规定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管理规定的 质量,进一步改善投资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 国家及北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管理规定,是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管理开发区内各项 行政工作、依法行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授予的行政职权,根据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法律文件。 管委会行政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废止,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委会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对行政管理规 定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对行政管理规定草案进行审 核,并负责将发布的行政管理规定上报备案。
  第四条 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党和国 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开发区建设发展服务。
  第五条 行政管理规定的名称分为实施办法、规定、办法和细则 等。 对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补充规定的。称“实施办 法”;对开发区的行政工作做全面、系统的规定的,称“规定”;对开发区
  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的,称“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 较具体的规定的,称“细则”。

  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

  第六条 管委会法制部门根据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综 合研究、统一协调各主管部门所提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制定行政管理规 定的年度计划,报管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制定年度计划,应从开发区实际需要出发,切实贯彻必要性和可行 性原则。 年度计划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 制部门可以根据本年度实际需要,对年度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行政管理规定,法制部门应安排、督促主 管部门起草。末列入年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制定的行政管理规 定,由法制部门报管委会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起草。对重要的、复杂的, 或者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 组成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 起草行政管理规定,应先填写《制定行政管理规定项目建 议书》,送法制部门审核。经批准立项后方可正式起草。
  第九条 行政管理规定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管理相对 人理解和执行。
  第十条 行政管理规定一般应对制定目的、制定根据、适用范围、 主管部门、管理者的权责、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施行程序、施行日 期等做出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规定的表达方式应当规范化,一般应采用条 文形式。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文较 多的,可以分章和节。 行政管理规定必须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管理规定时,起草部门应当同时起草《草案说 明》。《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该行政管理规定的目的及必要性;
  2、制定该行政管理规定的可行性;
  3、制定该行政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
  4、该行政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5、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管理规定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 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工作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 切的行政管理规定,应当与这些部门进行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 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草案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管理规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并注意与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衔接与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 出与其他行政管理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说明》中说明情况 和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行政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行 政管理规定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行政管理规定(包括其中某些条款项 目)将被起草的行政管理规定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明文规定予以废 止,并在《草案说明》中指出。

  第三章 审批和发布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报请管委会审批行政管理规定草案,应当按 照管委会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将下列文件直接报送法制部门审核:
  1、行政管理规定草案一式两份;
  2、《草案说明》一式两份;
  3、制定行政管理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件;
  4、法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法制部门审核草案及其说明,必须广泛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对草案认真研究,按期返回意见。
  第十八条 法制部门对草案进行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修改后的行政管理规定草案,由起草部门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提交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签发。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规定报请审议签发时,必须由法制部门会签。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行政管理规定草案时,由起草 部门做起草说明,由法制部门做审核修改说明。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规定,由管委会以通告形式发布。 法制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发布的行政管理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规定,应当在管委会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登载。 行政管理规定的外文译本,由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规定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六条 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北京市人 民政府制定、修改或废止的有关开发区的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管理规 定,需要由管委会代为起草的,其起草和初步审查参照本办法办理,经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后上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发布的《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关于起草法规、规章和制定管理措施程序的(暂行)规定》,及 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发布的《<关于起草法规规章和制定管理措 施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1〕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5日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第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第二章指标管理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第六条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其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第三章引进条件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一)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第四章办理流程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一)调查需求9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二)分配指标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三)确认落户期限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四)申报公示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3.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五)办理落户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第五章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1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 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即京津塘高速公路以西的15平方公里(含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的代征绿化用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在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指导,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总体规划方案(含各专业总体规划),经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方案(含各专业详细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备案。
  (三)负责开发区内建设用地集中申报和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批,其中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计划确定集中征地范围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经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四)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经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五)负责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查。
  (六)参加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或者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房屋、土地依法实施统一管理。开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业务上接受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用地指标办理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有关手续,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二)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出让手续;出让合同签订后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三)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核,经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代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负责开发区内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买卖、出租、抵押、商品房销售等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其中有关房屋买卖、出租、抵押、商品房销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单位行业资质审核工作。
  (六)负责与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协调处理开发区内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在业务上接受市计划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的控制规模审核建设项目,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非限制性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生产性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市计划委员会备案。
  (三)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需要国家行业归口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批准。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开发区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区贸易发展局在业务上接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国家非限制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非限制性生产性企业章程的审查,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二)负责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代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核发工作。
  (三)负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认、考核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报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并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负责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的非许可证、非配额管理的进出口物料的审核,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加分!请帮忙找2个文件~一个是京政发92(056)号、一个是京房房改字98第...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的批复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由你委发布实行,并报建设部备案。1992年9月5日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细则 (1992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答:第一条 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具体执行《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依法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复议条例》。《复议条例》规定不具体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对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

北京市139号令实施细则
答: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按照市政府规定,市建设委员会可以进行区、县建设委员会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试点。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
答: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指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第三条 学徒、见习生在学徒、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

北京车辆限牌号几环内不可以进
答:北京车辆限牌号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不可以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中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
答:3.第六条修改为:“用煤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十三、《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六条第二款...

外地车去阜外医院禁行吗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

北京限行时间和范围
答:(三)自2021年10月4日至2022年1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四)自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4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北京市限行注意事项 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
答:一、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1984年6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73号文件发布)二、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4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三、...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实施办法
答:1988年7月7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1990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和1989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1997年11月25日市人民府第8号令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