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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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是否已作废~

没有。1、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第四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第六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第七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第十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第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三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四)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五)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六)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七)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八)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第十五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制。集体审议可以采用价格审议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实行集体审议的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规则,由省级以上定价机关规定。第十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七条 定价机关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二)制定价格的依据;(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制定价格的决定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的印章。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定价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业务主管部门的定价行为应当接受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制定价格有建议人的,定价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建议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第二十二条 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跟踪调查和监测的内容应当包括:(一)价格的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二)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三)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的变化情况;(四)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 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价格的卷宗并存档。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6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第四条 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六条 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

  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第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第八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第十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第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第十三条 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第十五条 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等一并进行。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四)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

  (五)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经过听证的,附听证报告;

  (七)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八)经过风险评估的,附风险评估意见;

  (九)价格的执行时间、期限和范围。第十七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查。实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机构和工作规则,由定价机关规定。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制定价格事项是否符合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

  (二)制定价格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答:商品和服务价格,除非政府实行指导价或定价,大部分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循明码标价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经营者还需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确保价格行为的规范(第六条)。经营者不得相互勾结,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

长春市教育局公示36所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8000元/生年,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和权利义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了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见第十八条规定)外,大部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生产经营成本(第八条)进行定价。定价需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经营者有责任通过改进管理降低成本...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政府价格行为b]
答: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了政府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方面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负责制定和调整本省范围内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省级政府可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和不设区的市在特定范围内制定相应价格。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或经营者有权向有定价权的行政部门...

湖南省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规则条款
答:湖南省为了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依据多项法规制定了关于旅行社价格行为的规则。凡在湖南省内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无论是国内、入境还是出境业务,都必须遵循此规则。规则定义了旅行社价格行为,即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价格和收费行为。价格机制上,政府...

陕西省价格条例(2017修正)
答: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经营者自主制定。第六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

山西省物价局行政价格执法责任制
答:(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5)《上网电价管理办法》; (6)《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7)《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0)《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1...

陕西省价格条例
答: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经营者自主制定。第六条 〔经营者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三)制定属于...

安徽省价格条例
答:对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第七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依法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二)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