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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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从事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各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停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事先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四)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
  (五)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六)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七)对购置客运出租汽车的申请进行审核;
  (八)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九)处理乘客的投诉;
  (十)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三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七条 凡申请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购置(含更新、转让)从事经营出租业务的汽车必须事先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购车等事宜;
  (二)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申请,填报登记表;
  (三)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
合条件者,发给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企业及个体经营登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所经营车辆的出租收费标准;
  (六)小型出租汽车(九座及以下,下同)还必须到所在地标准计量部门安装检定合格并铅封的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
  (七)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出租车辆发给营运证;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业务知识考试,合格者发给有本人照片、工作单位和统一编号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和统一收费凭证。第八条 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第九条 机关、学校、团体等单位和工矿企业的自备客车,不得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第十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企业单位的自备客车需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应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
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营运、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及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且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客运方式。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场站、候车亭、站牌、专用车道、供电线网等设施。场站包括停车场、维修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换乘站及其相关设施。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除萧山区、余杭区以外的市区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国土资源、公安、财政、工商、价格、审计、安全生产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统一管理、乘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第六条 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确保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为公众提供便捷、安全、经济、舒适的客运服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在财政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场站维护、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保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
  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汽车客运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推广使用高效能、低排放、新能源和装备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加强无障碍站点设施建设。第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八条 本市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的社会公益性质,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保障职工收入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区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公安、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跨市区与县(市)、跨县(市)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公安、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公安、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统筹协调、适度超前、方便出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水路等客运方式的有效衔接。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常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快速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场站建设专项规划。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在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场站和线路布局、专用车道和停靠站设置等内容。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草案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出租车)。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四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经信、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城乡规划、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城市管理、价格、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站、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公益性的巡游出租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客运出租汽车配套设施、巡游出租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维护客运出租汽车的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化解行业矛盾。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一节 巡游出租车第八条 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用以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等内容作为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配置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以下简称车辆经营权)。

  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具体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辆经营权持有状况进行登记。

  新增经营权不得转让。存量经营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转让。转让后三十日内,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其持有人继续安排车辆从事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延续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与该经营权相对应车辆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条件,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车辆经营权登记、延续和存量经营权转让的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相应的车辆经营权并注销车辆经营权持有登记: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车辆经营权的;

  (二)取得车辆经营权后一百八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车辆开展经营的;

  (三)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

  (四)与车辆经营权相对应的车辆被吊销巡游出租车运输证的。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合法持有规定数量的车辆经营权;

  (三)有与车辆经营权数量相匹配的车辆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车辆维护、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并颁发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和有效期等内容。

在杭州跑滴滴需要办证吗?
答:网约车驾驶员和平台企业,从事网约车营运,车辆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同时驾驶员要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上路营运。如果市民发现有疑似违规运营的网约车,可拨打市交通执法队24小时服务电话0571-85463212举报,执法队员会第一时间处置。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绍兴市一出租车在杭州接一单,司机被罚300块,异地营运是否违法?
答:但是这名出租车司机却知法犯法,所以司机被罚了300块钱。其次《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驾驶员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服务,一旦超出经营的区域时是不能够接单的,即使平台错误派单,也可以主动的拒绝。二、遵守当地的相关条例 由这件事情可以看出不只是出租车,包括滴滴平台也是会有一些...

我偶然发现杭州有套牌出租车非法营运,被抓到的话会怎么处罚!.请生意...
答:如果使用套牌车进行出租的非法营运,被交警部门抓到后,要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运管部门查获,要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

我偶然发现杭州有套牌出租车非法营运,被抓到的话会怎么处罚!
答:如果使用套牌车进行出租的非法营运,被交警部门抓到后,要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运管部门查获,要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

绍兴市一出租车在杭州接一单被罚300块,罚款的依据是什么?
答:可是这名出租车司机却明知故犯,因此驾驶员被罚了300元钱。次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要求,驾驶人员理应在规范的运营地区内从业服务项目,一旦超过运营的地区时是不能够接单子的,即使服务平台不正确接单,还可以积极的回绝。二、遵循本地的相关规章 由这件事可以看得出不只是出租车,包含...

杭州公交乘坐有哪些规定
答:(七)不得损坏车辆设备;(八)学龄前儿童以及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他人陪同。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乘坐规则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法律依据:《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颁发给注册...
答:对的

绍兴的出租车在杭州接了一脚生意,“过界”经营是否违规?
答:由于不愿空开回到,因此在服务平台开展了设定,以后就收到了派单,这一单根据服务平台扣除花费46.64元。通过调查取证,稽查队友确定这趟行程安排的起始点为余杭区英特外国语学校周边,终点站为灵隐寺。行程安排起止部位均没有车籍所在城市,驶员严某的个人行为已违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要求...

出租车在班车线路上与班车同价拼客载客合法吗?
答:其他地方性政策例举:1、云南省,《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或者招揽他人同乘。2、杭州市,《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因此,各地...

公共汽车上可以带小猫吗
答:公共汽车上是否能带小猫各个城市规定不同,以杭州市为例,杭州市规定不可以携带动物乘车。《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中规定:第三十二条 乘车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易污损、易损伤他人的物品,不得携带重量超过50公斤、体积超过0.125立方米、面积超过1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