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征收土地的问题,集体土地变工业区合法不?

作者&投稿:大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问题~

您好,即使有法律规定的各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使用年限,但是也不是意味着土地不会发生变化,一成不变的。土地在使用过程中,是会随着政府的建设规划的需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
如果您所使用的的土地属于征收范围内,那么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一般,如果您请父亲是在征收补偿范围确认后去世的,没有列入到房屋的安置补偿人员之列,那么是不能得到补偿的。如果实在之后,那么久可以得到补偿。

,严格按照此销售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只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的宅基地权利的村民不被任意处罚。本来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以便传输到房管部门的程序是违法行政。
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

“物权法”规定:设立房地产

第九条,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法后,才能生效;未经登记,做不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机关第十二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鉴定申请人提供所有权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询问有关登记事项;

的真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三),其他职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情况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观看。

第152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有权合法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权和使用。

第153条取得土地使用权,行使和适用法律和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转移。

“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对单位或个人来决定第九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

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十条依法属于村农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集体所有的,已经属于农民集体在村里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经营和管理;农民集体已经属于乡(镇)全部由乡(镇)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农村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闲置土地的村庄。

土地建房,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政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第44条。

村民出售或出租的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立案标准”规定:“一,(五)转让住房(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土地相关,并建立实物住房分配,利润,或者以土地投资入股,联营公司及共同开展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国办[2007] 71)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规定:“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购买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函[2004] 234号)规定:“任何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非城镇居民购买和违法建设发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国土资源部对于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46号)规定:“(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的规定可以不买违法建设住房在农村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和违法建设的住宅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建设部”不予受理房屋登记“第87条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所有权的农村村民转让,受让方不属于房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除法律,法规的规定位置,否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适用“。

总之,房屋和土地不可分离因为房屋买卖对立合同的特征应是无效的。



2,作为在村里人的村庄直销简单的宅基地,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有很多国家规定,应用和宅基地的转让也有严格的限制。
“物权法”规定:。 “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行使和土地管理法律及其他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转让”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家庭只能有一个在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标准的省,自治区区,市,农村村民出售或出租的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这些法律原则的精神,在党中央,国务院(中[1997] 11号),通知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应严格按照住宅建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户获得宅基地依法农村居民可以有不超过一个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更标准,法律收归集体。除了征用,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授予,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土资源部还设法加强农村宅基地意见指出:”农村家庭只能有一个房子,面积不得超过“的多户住宅”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空置。住房,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旧宅基地,其中将要采取新的住宅,合同等措施,确保如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后应退出。 “在国土资源部和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证书的通知权登记是进一步指出:”严格执行农村户口的可以有宅基地的法律,除了继承,农户申请宅基地使用的第二种情况。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就是合法的:
  1、兴办乡镇企业;
  2、村民建设住宅;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其他情况下,必须先使该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因此,能够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转化为建设用的的,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兴办乡镇企业;2、村民建设住宅;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他情况下,必须先使该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里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情况,即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可以不用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直接作为建设用地。

这和法与否,还不是看政府的,政府行为就无话可说了。

穷人靠地吃饭,压榨穷人的钱和地,历史的矛盾。

集体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归谁所有
答: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对象及性质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人而非所有者,从物权法上而言是一种有特殊期限的用益物权。但农民对土地之上的种植物却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由于征地不仅征收“地”,对种植在土地上的“物”也一并征收,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哪些人可以参与分配
答:在农村集体分配征占地补偿款时,总会因为一些人的身份原因,导致很多矛盾发生,甚至还有些地方因为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对簿公堂,那农村集体分配征占地补偿款时,哪些人可以得到补偿款呢?一、城郊妇女出嫁或离婚后,户口不迁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
答:如果征收的是未承包出去的土地,那所有的补偿费都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因《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如果征收的是已承包出去的土地,那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就较复杂一些,不同种类的补偿费的补偿人群是不一样。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归被征收...

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
答:一、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1、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包括:(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

征地需要村民签字吗
答:法律主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与不征这一问题上,不需要每个村民签字同意,因为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想问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
答: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如何依法进行分配的相关制度
答:(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九)农村集体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向集镇、乡镇工业小区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新址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不得以土地...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归谁?
答:国O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对于承包期内的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原则上由村集体和承包人共同分得。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土地投入及地上附着物损失由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等由村集体分得。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
答: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