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者的基本权利

作者&投稿:线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党员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八项基本义务是什么~

党员享有八项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拓展资料:
党员,即政党的成员,是赞同某党的纲领和政策、遵守党章、自愿加入该党的成员。党员是构成政党的基石和细胞。党员的数量决定政党的规模和群众基础,党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党的水平。党员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受党纪的约束,在实现党的决议(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起重大作用。一般政党都重视吸收、挑选和培训党员,并依靠党员开展活动,以实现该党的主张。各类政党和各国政党的党员资格和作用等有所不同。
资产阶级政党一般对党员的资格、活动、入党和退党要求不严,党员的队伍不稳定。如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入党者不需要申请,也不交党费,不过组织生活,只根据他在总统初选中声明选哪一个党的候选人来确定其党籍;在选举后一星期由政府据此编制出每个党的党员统计表。由于两党本质一致,所以选举人可以在每一次选举时随意变换自己的党籍。除这种一般党员外,也有有组织的固定党员,他们按一定手续入党,积极参与党务活动,在4年一度的选举中必须保证本党获得若干选票,如果叛党要受党纪制裁。
英国保守党、工党比之美国两党较为严格,党员入党须履行手续并按期交纳党费,但是平时不过组织生活,主要在几年一度的议员竞选和平时的议会斗争中为本党效力。工党除了个人党员外,还吸收各产业、各地方工会和合作社作为集体党员。法西斯主义政党对党员有特殊要求。德国纳粹党首领A.希特勒就提出"领袖原则",要求党员绝对服从元首,绝对信仰法西斯主义和所谓"民族社会主义",在这个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入党。20世纪80年代,非洲一些实行一党制的国家,如扎伊尔、马拉维和多哥的执政党,规定全国所有成年公民均为该党党员。
无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般由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为保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必须对党员严格要求。1847年共产主义者同盟建立时,K.马克思和F.恩格斯积极参与制定的盟章规定,盟员的条件是:生活方式和活动必须符合同盟的目的;
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工作;承认共产主义;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必须把参加其他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必须获得支部的一致通过,才能被接收为盟员。每一盟员应缴纳盟费,接收盟员时要保证尽盟员的一切义务;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即行开除。
19世纪60年代以后在欧洲许多国家建立的第一批社会主义政党重视吸收党员,但是在议会合法斗争的条件下对党员要求不高,不要求党员参加党的某一个组织。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1903年的"二大"制定党章时,在是否以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作为党员的必要条件这一问题上发生争论,在В.И.列宁的坚持下,大会通过的党章第1条写明:"凡承认党纲、在物质上帮助党并在党的一个组织领导下经常亲自协助党的人,都可以作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员。"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布尔什维克党成为执政党后,对党员的要求更高。1919年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开始设预备党员,规定"凡志愿入党的人,都必须经过预备期,其目的在于使预备党员切实了解党的纲领和策略,考察预备党员的个人品质"。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对党员有明确的和严格的要求。从1927年起中国共产党在党章中即把"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作为党员条件之一。从1923年起设候补党员,劳动者候补期3个月,非劳动者候补期6个月;1927年起劳动者无候补期,非劳动者候补期3个月;1945年起候补期工人、贫民为6个月,中农、职员等为1年,其他社会成分者为2年。
1956年起,候补党员改称预备党员,预备期统一为1年。1969~1977年取消预备党员的规定,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起恢复预备党员和预备期1年的规定。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第 1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队、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党章还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章程

有控制权力的权利,公款吃喝的权利,公器私用的权利,为所欲为的权利,搞一言堂的权利,有贪污的权利,从小贪到大贪的权利,大贪不死的权利。

亲身经历。

1,对工作,学习负责。不要在工作或者学习上出现严重失误。当然出色就更好

2,思想正常。没有重大过错或者思想问题。有功劳就更好。

3,善与于人交谈相处。尤其是领导。

其他都是表面文章,没有实际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党员标准即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这些标准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即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条件、做一名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以及党员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三者互相联系,各有侧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规定了党员标准,构成了党员标准的有机整体。第一,申请入党的条件,也就是什么人可以入党。党章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从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成为一名党员,需要履行哪些手续?_百度...
答:2、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将思想回馈给党组织。3、支部讨论是否同意申请人入党,并同意报党委批准。4、经党委批准后,从支部讨论通过之日起,将党员算作后备党员,向党宣誓,任期一年。在此期间,应当参加党的活动,缴纳党费。5、预备阶段结束时,预备党员向党组织提出整风申请。分公司经过讨论同意后...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内容有哪些?
答: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

为什么党员权利也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条件
答:党章》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提出了三项最根本的要求,这是党员必须具备的根本条件:第一,共产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一规定,反映了党员条件的本质,明确规定了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具备共产主义觉悟,是党员思想入党的集中表现,也是与一般群众区别的重要标志。共产主义觉悟,...

党内基本制度有哪些
答:只有把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保证基层党组织有坚强的战斗力。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既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2)党的...

大学生若成功入党,有什么义务和责任吗
答:大学生要行使党员权利的基本要求。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和认真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一样,都是一个合格党员必须做到的。大学生要在党的教育和监督下,一切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坚持原则,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我们大学生要树立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学会用马克思主义...

入党需要什么条件
答:入党条件:1、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4、执行党的决议。5、按期交纳党费。

入党的条件和标准
答: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4、执行党的决议;5、按期交纳党费。二、入党标准 1、要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政治合格。2、要突出素质上的全面性,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不能片面地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

党章规定的申请入党的条件有哪些
答:党章规定的申请入党的条件有: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章规定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

申请入党人的条件有哪些
答:主要条件:1、入党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即达到成年人,具备了一定的政治判断力,能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2、入党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且要有比较明确的身份。比如学生、学者、老师等知识分子。3、能够按时缴纳党费。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员每年或按照一定时间缴纳党费。4、严格遵守并拥护党的纲领和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