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答这个关于招投标的 案例分析题!!!!急!!!

作者&投稿:子车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招投标管理案例的题。求解答~

个人理解如下:
一、A公司做法并不违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有权补充修改替换或撤回投标文件。所以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投标策略之突然降价法,符合法定要求,因此并不违规。
二、B公司因未盖公章,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应予废标。ED公司协商围标,且报价呈规律性降浮,确有串标嫌疑,一经查实应予以废标。F单位因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应予废标。
三、至于本次招标是否有效,我是这样了8理解的,经评审有效标书只有AC两家,少于三家,主要看是否缺乏竞争,如竞争充分,该次投标有效,如不充分,评标委员会可否决所有投标,本次招标失败。
个人意见供参考

答:1、不正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当在的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且工程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2、A、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B投标人怎么可以在开标后一天又提出降价,这是不合理的。D投标人没有加盖印章应该算废标,这个就要看招标文件是怎么规定的了。E投标人没有联会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该废标。
3、F投标人在开过标后了怎么还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呢?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允许撤回,否则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相应承担其他违法违规责任。

某职业技术学院新建一座技能实训大楼,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投资计划,该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尚未完成及有关技术资料还未准备齐全。为使该项目早日建成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决定对该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可能有外省企业参加投标,建设单位为使本市施工企业能够具有投标优势,控制外省的企业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要求投标企业近两年应在本市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要求。建设单位于2008年6月5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4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6月10-11日在招标人后勤管理处基建室领取招标文件,6月22日17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该4家承包商均领取了招标文件。发放招标文件后,6月14日召开了招标预备会(答疑会),对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作了书面解答。6月16日,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6月22日17点前,上述4家投标单位都递交了投标书。

问题:
(1)本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进行施工招标的方式是否恰当?
(2)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妥之处,如果存在,有哪些?
(3)招标工作存在哪些不妥之处,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案:
(1)本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进行施工招标的方式是否恰当?
答:本项目不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进行施工招标的方式不恰当。
原因分析:
①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尚未落实;
②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尚未完成及有关技术资料还未准备齐全;
③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妥之处,如果存在,有哪些?
答:招标文件存在不妥之处。主要有:采取本地保护主义,设定条件以限制外省的企业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要求投标企业近两年应在本市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要求;没有明确投标企业资格审查的方式、内容;未明确具体的评标办法。

(3)招标工作存在哪些不妥之处,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应该采取公开方式招标;自发放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预备会(答疑会),对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作了书面解答,但未向所有投标人送达书面答疑资料;未明确开标时间,即6月22日17点投标截止时间为开标时间。

邀标方式不对,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其他的问题不清楚了

这个问题不好读